第八章 中国内地电视剧的生产机制(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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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的角度说,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投向中,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以及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等影视项目,以及前述影视项目的制作公司、宣传发行公司等影视行业相关企业的股权是主要投资标的。影视作品的发行收入、版权收入及其他相关收入与影视行业相关企业的股权收益,是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等基金参与方,以及行业从业人员等均应充分了解影视行业的运作规律,熟悉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以及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等影视项目的制作、生产、宣传、发行流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编者在本章中将就电视剧的生产机制进行深度解析,供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各基金参与方以及行业从业人员参考。

第一节 电视剧制作许可制度

电视剧是指以视听符号为载体,运用先进电子技术手段,广泛地吸收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绘画、电影等多种形式的创作手法,通过电视台、互联网等传播媒介播放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1958年6月15日,北京电视台(1978年5月1日更名为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小戏《一口菜饼子》是我国第一部直播电视剧,标志着中国电视剧的发端。1978年5月播出的《三家亲》是新时期录制的第一部彩色电视剧。1980年,一部来自美国NBC公司的《大西洋底来的人》在中央电视台播放,这是改革开放之后引进的第一部美国电视剧。1981年4月,全国优秀电视剧评选活动开始进行,此后每年一次,从第三届开始定名为“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后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并一直沿用至今。这些事件正式宣布了电视剧时代的到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电视剧资源配置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化转型。在市场化的压力下,此后经过数十年的蓬勃发展,我国电视剧投融资形式多元化,制播分离模式化,产业链完整化、专业化、规模化进程不断加快。

2017年,全国生产完成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共计314部13470集。题材比例为:现实题材剧目共计190部7597集,分别占总比例的60??51%、56??40%;历史题材剧目共计118部5663集,分别占总比例的37??58%、42??04%;重大题材剧目共计6 部210 集,分别占总比例的1??91%、1??56%。

近年来,国产电视剧的创作发展总体趋于平稳,获准发行的电视剧数量虽然有一定的下降,但平均集数有所增加,作品质量亦不断攀升。不断健全的监管也对电视剧产业的投融资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电视剧从创作、制作、宣传到发行、播出整个过程的依法有序进行,不但助推整个电视剧产业平稳地良性发展,也有利于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运作以及退出。

依照现行有关政策,电视剧的制作需要履行的主要手续为:1??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比如,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影视台、广播影视集团),以及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2??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3??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备案,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公示;4??获得拍摄许可证[即《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即可进行拍摄;5??如剧中有外籍主创人员和演员,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复;6??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须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7??剧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审查结束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

电视剧产业主要由投融资、制作、发行、播出等环节构成,电视剧产业化进程就是投融资、制作、发行、播出等环节的市场化、规模化、法制化发展。其中,电视剧制作是整个电视剧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我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生产制作电视剧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989年10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当时发布了《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施行,被认为是电视行业法制化、规范化的开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当时处于混乱中的中国电视剧制作市场,有利于电视剧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近10年的时间里,我国民营公司的实力逐步增强,经济实体追求电视产业经济利益与行政管制的矛盾开始凸显。

1995年9月1日,广电部发布并施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其第五条规定:“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或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合作设立、经营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同年10月18日,广电部当时发布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从1989年的“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到1995年的“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再到删去原则上不允许个人、私营企业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条款,国家逐步放开了对电视剧制作主体的限制,这是市场经济推动的结果。此后,私营企业开始参与电视剧的制作,也推动了电视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2003年,广电总局正式向8家民营影视制作机构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004年,广电总局又向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影视有限公司等16家民营影视制作机构颁发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国家开始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单位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备案公示后,即可进行拍摄。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单位,在题材备案公示后,可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符合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且无违规记录的,可以延期。

第二节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自1983年以来,我国对电视剧拍摄制作经历了电视剧题材规划制度到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的转变,逐步推进了电视剧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化的进程。

1983年年末,我国开始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制度。电视剧题材规划制度就是各生产单位将下一年拍摄的电视剧选题预先报送电视剧主管部门,由电视剧主管部门对选题进行审批,确定或淘汰报送的电视剧剧目的一项立项审批制度,该制度将审查工作置于了电视剧生产环节。1994年2月15日,广电部当时发布《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具体事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解放军总政影视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

2004年10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确立“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2004年9月20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制度,实际上是对电视剧题材规划制度的完善和法制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立项审批制度。

随着影视制作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影视制作业市场化、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施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新政策简化了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具体的剧目申报情况。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管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将按违规处理。

自2013年12月1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一般题材的国产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根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要求,且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的;以及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均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各级管理部门对于申报备案剧目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剧目持有异议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回复意见;对于须补充材料、修改和调整的剧目,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反馈和查询意见。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的,按违规处理。

在政府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的电视剧目,须按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须对主题思想、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申报备案公示手续。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申报机构的,按照电视剧剧名、集数、申报机构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公示的电视剧目,须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确因特殊原因超出有效期的,申报机构须向所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延期申请,中直单位制作机构须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已公示电视剧目的打印文本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未经备案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公示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片,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审查。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亦实行许可制度。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三节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近年来,《八路军》《铁道游击队》《亮剑》《野火春风斗古城》等电视剧纷纷涌现;《辛亥革命》《红军东征》《五星红旗迎风飘扬》等作品兼获收视与口碑。

2015年,我国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大秦帝国之东出》《魏孝文帝》《西藏苍穹》3部,共132集;重大革命题材电视剧立项《红星照耀中国》《西柏坡》等14部,共476集。2016年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孙中山》《鉴湖女侠秋瑾》《大汉中兴伟业》《大隋帝国》4部,共185集;重大革命题材电视剧立项《南京谈判》《秋收起义》等10部,共350集。2017年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光武大帝》《毛泽东在寻乌》《大汉基业》《康熙大帝》4部,共190集;重大革命题材电视剧立项《换了人间》《大转折》《永恒的信仰》《太行之脊》《重庆谈判》《柳亚子与毛泽东》等6部,共213集。

为推动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稳健发展,1987年7月4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立,其职责是加强对此类题材创作的宏观规划和统一协调,审查剧本和完成片。此后,中宣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广电部、文化部联合发布《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范围和拍摄审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广电部发布《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制作资质和审批程序。

2003年7月2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广电总局成立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国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创作的组织指导、剧本立项把关和完成片审查。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主要是指以反映我党、我国、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描写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以历史正剧形式表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电视剧。

第四节 影视剧的制作

影视剧组的成立标志着一个电视剧项目或一个电影项目正式开始启动,剧组成立后,出品人、制片人、监制、导演、演员等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在一定的周期内共同完成影视剧的制作。

一、影视剧组基本成员编制

二、影视剧的制作阶段

1??拍摄前筹备阶段

(1)宣布剧组成立,选定剧组工作人员,明确各岗位到岗时间,设立专门的财务账;

(2)研究剧本,分镜头剧本的一般性修改;(3)器材租赁;

(4)摄影师、灯光师设计拍摄手法、布光方式;(5)美术组对影视作品的创作进行设计,对影视作品的美学风格达成共识,统一创作思路;

(6)选择演员,确定人物造型、定妆、演员体验生活;(7)选定拍摄及外景场地,需要在文物、园林部门等其他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地点拍摄的,应办理相关手续;(8)凡涉及军事预算的影片,应在拍摄前完成军事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涉及运送和使用武器弹药,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9)完成必要的前期录音;

(10)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安全分工;(11)完成全片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的编制;(12)后勤保障及时到位。

2??拍摄阶段

(1)完成全部内景、外景、场地景、特技镜头的拍摄;(2)按计划拍摄工作照和剧照;(3)完成全部样片的精修剪辑工作;(4)完成全部对白的配录工作;(5)根据实际需要,完成一般性的修改补拍;(6)完成全部音乐制作;

(7)停机后各部门工作人员(摄影、美术、照明、置景、服装、道具、化妆等人员)进行本部门各种物资器材的登记整理、移交工作;(8)拍摄结束。

3??后期制作阶段

(1)剪辑师剪裁编辑镜头素材,呈现影视剧画面的最终效果;(2)录音师针对前期录音中效果不理想的部分进行补录,或针对后期录音的影视剧组织演员录制对白,创作音响效果;(3)录音师与音乐制作人合作完成影视剧音乐制作;(4)制作片头、片尾、预告片;(5)特效制作;

(6)后期配音;

(7)制作字幕;

(8)混录合成。

第五节 电视剧的内容审查与发行许可制度国家对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一、电视剧内容审查标准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规定,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侮辱、诽谤他人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审查期限及复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30日。

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规定重新送审。《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30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三、播出管理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

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应当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当依照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2014年4月15日,为了进一步均衡卫视综合频道节目构成,强化综合定位,优化频道资源,丰富电视剧荧屏,广电总局在2014年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会议上对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了调整。会上宣布,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广电总局将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