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条款设计
??【本章导读】>>>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充分结合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才能和基金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因其分工明晰,权责明确,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等优点而受到基金管理人的青睐。虽然在法律规定层面上,有限合伙型基金已经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安排,但要将基金各参与方的想法细化落实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中,尚需费上一番功夫。本章将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中的合伙人权利义务条款、合伙人权益转让及非交易过户条款、投资事项条款、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等重要条款进行梳理,为协议合法合规拟定提供参考。
第一节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概述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同是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核心法律文件,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模式,收益分配等重要内容,是基金合同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合同是否过关与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能否顺利在中基协备案息息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设计与审核时应以合法有效、公平、实用可操作为最基本原则,做到基金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合规,条款全面,意思表示真实,签订手续完整,文字规范。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同主要是指基金的《合伙协议》,是明确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要文件。有限合伙型基金其外在组织形式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操作中不但需要满足我国关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又因其为私募投资基金性质,同时需要满足我国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要求。相比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协议内容除了需要遵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还需要根据该私募基金的特殊属性,满足一些特别的、专门的规范私募基金的规则。
2015年12月16日,中基协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并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施行,其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1号》)就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的条款作出了专业指引,其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号》)就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核心文件公司章程的条款作出了专业指引,其附件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3号》)就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核心文件合伙协议的合同条款作出了专业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分别遵照指引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合同、合规经营。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合同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典型的“人资两合”的特性,普通合伙人是具有专业、丰富的私募影视投资经验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有限合伙人则为基金提供财务支撑,缴纳出资。在设计基金结构、审核私募基金合同时,应充分尊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特性,并结合基金的特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指引3号》的规定,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应必备合伙基金的基本情况,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与支出,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终止、解散和清算等条款。
第二节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之合伙人权利与义务条款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当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其负债、承担其责任或履行其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超过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外的合伙企业的负债、责任和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一支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被授权代表合伙企业并以合伙企业名义和自己的名义在普通合伙人自主判断为必要、适当、便利或相关时,实现合伙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目的、进行相关行为并缔结和履行相关合同和其他承诺。
普通合伙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投资,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相关的基金文件中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一般包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工作、日常管理工作、收取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和其他款项并管理合伙企业的资产、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和资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其他对合伙企业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管理及决策工作等。为了规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合伙协议中应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等。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一支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也存在一支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有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的情况,比如双GP。在这种出现两个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分配呢?一般可以约定由一个普通合伙人独立负责合伙企业事务,或由两个普通合伙人各自承担一部分合伙事务的权限,分工负责、互相监督。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即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经营和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交易和业务经营,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作为或不作为。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边界,在合伙协议中就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经营管理建议权、查阅权、收益分配权等权益条款应明确细化、可执行。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财务报告;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审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等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落实在组织结构上,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基金内部设立合伙人会议保障合伙人的权益。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之议事机构,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利一般包括:听取合伙企业的所有财务报告和预算计划;听取并接收合伙企业的年度报告;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除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之事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合伙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一般而言,合伙人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应当由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的第二年度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并主持。此后每年的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应当由普通合伙人在每年的前六个月内召集。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合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合伙人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
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合理的通信方式)形式。全体合伙人应按照会议通知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参加合伙人会议的情况下,合伙人会议方能有效召开。在符合上述最低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就任何一名未能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合伙人按照会议通知指定的时间参加合伙人会议和/或行使表决权的合伙人,视为其自动放弃参加合伙人会议和/或行使表决权,且在计算全体合伙人表决权总额时应将该等弃权合伙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排除在外,此时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所作出的决议可以构成有效决议。
第三节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之合伙人权益转让与非交易过户条款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对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者)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影视基金运作经验的认可,是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投资的重要原因。体现在合伙协议中,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合伙人的权益转让、非交易过户等条款会相对重视,相关条款的设计亦尤为重要。
一、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人的权益转让条款正是因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结合,具有“人资两合”的特点,在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时,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人选就已经非常看重,对其是否在中基协备案,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时间、过往基金管理案例、历史业绩等都会进行充分的关注,在基金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人也不希望看到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者转让其普通合伙权益。
有限合伙人的这些想法落实在《合伙协议》中,就会以“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普通合伙权益”的相关约定予以体现。在本节中,编者主要就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条款进行分析。
经与普通合伙人充分协商,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不得出售、让与、转让、交换、质押、设定权利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允许他人参与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不得自愿解散,亦不得主动辞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职务。
如普通合伙人出现解散、破产、清算等法定退伙情形,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并已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方可进行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对于普通合伙人的人数,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人成为新增普通合伙人。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时,应同时转让其在本合伙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但该普通合伙人应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其对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转让事宜亦需充分关注。落实在合伙协议中,可以协议约定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不得出售、让与、转让、交换、质押、设定权利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允许他人参与其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对于其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权益的任何转让都是无效的。前述约定对有限合伙人的拘束力非常强,有限合伙人一旦签约,就要恪守约定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也有有限合伙人提出,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存续期限相对较长,其基于各种原因,希望在合伙协议中保留对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的相关权利。
经与普通合伙人充分协商,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满足一定条件下,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权益可以转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基金存续期内,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仅享有提前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申请权的情况亦不少见。一般而言,在合伙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接受合伙协议约束并将遵守合伙协议的书面文件、受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认购册、其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以及转让方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如果因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虚假陈述或者其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损失,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对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予以赔偿等前提均已落实的,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有限合伙人的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方,且转让方为拟议受让方之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二、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非交易过户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合伙人死亡或失去主体资格,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应的过户费用根据规定承担。但非交易过户后的有限合伙人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条件;如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普通合伙人有权不予同意过户,但受让方可在合伙企业进行财产分配时享有应过户份额对应的权益。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权益进行转让或非交易过户的,自转让完成之日起,不再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受让人自转让完成之日起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相应的合伙企业权益。
第四节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之投资事项条款基金投资事项的约定是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
根据《指引3号》的规定,有限合伙协议的投资事项条款应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明确的约定。本节以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条款设计为例,对前述条款进行条款解读。
关于投资范围条款,可以约定合伙企业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影视行业公司股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份额等,由普通合伙人对基金财产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寻找合适机会变现退出,从而为合伙人获取基金收益。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2018年1月12日由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明确规定,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的;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活动的,不符合“投资”本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实际操作层面,基金在进行被投企业筛选时应谨慎甄别,确保投资范围合规,基金顺利备案、运作。
关于投资方式条款,可以约定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自有的资金,可以采用分散化投资策略,以合理、正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具体的影视行业公司股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份额投资活动。
关于投资限制条款,建议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约定,合伙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基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拆借;不得在中国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为配合项目投资所从事的前期预备性投资、参与上市企业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东间协议转让、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等情况不在此列;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等。
关于投资决策程序条款,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不会对该条款作过于复杂的约定。基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普通合伙人具有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投资、决策权,在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的前提下,合伙协议项下投资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无须经过其他决策程序。
关于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回避制度条款,可以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个角度进行条款设计和审核。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其担心的是普通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合伙协议中建议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合伙企业不得与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因劳动关系、管理关系形成的与本合伙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除外)。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一般是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合伙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合伙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企业还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以及出现利益输送情况的处理方案。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或投资于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协商、充分披露等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合作,有限合伙人不得恶意竞争。
关于投资风险防范条款,在合伙协议中可以从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财产、管理体系、投资程序、投后管理、退出管理等全流程、多角度、分层次对可能的风险进行防范,细化风险防范措施。比如,从基金管理体系角度来说,普通合伙人应具备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关联交易控制、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从投资程序角度来说,普通合伙人应具备完善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标准体系,详尽覆盖业务层面、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法律事务、退出策略等重要方面。从投资后管理角度来说,普通合伙人对被投企业的控制至关重要,应细化长期持续监控、能与被投企业共成长的可执行的措施,如通过定期报告、不定期拜访、参与被投企业董事会,协助被投企业解决企业经营中的问题等各种方式使企业成长。
关于基金的投资退出条款,一般在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状况、国家政策导向,结合被投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基金存续期限的具体情况,以有限合伙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设计最佳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渠道。实际操作中,多数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退出会采用直接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若出现被投企业解散、清算等情形的,合伙企业就被投企业的清算财产获得分配。
关于举债及担保条款,从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控制基金财产风险,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企业不主动对外举债,亦不得对外担保。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投资事项条款涵盖了基金投资的各项重要事宜,在设计条款、审核合同时,应结合基金实际的投资范围、普通合伙人的实际状况、有限合伙人的投资目的、被投行业的特点、被投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处理,保证条款合理、合规、可操作性强。
第五节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之基金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条款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为保障合伙人合法权益,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指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获得的收入,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临时投资收入,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以及违约金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扣除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等金额后的可供分配的部分。
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中,以合伙人依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最为普遍。《合伙协议》不但要明确分配原则、分配比例,还应具体明确分配时间、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普通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普通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或由普通合伙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经营亏损,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基金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