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与选择(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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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设计影视投资基金产品时,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进行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基金组织形式进行分类,基金分为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公司型,三种类型各有优势与劣势,三者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里呢?怎样才能选出适合的基金组织形式以满足各基金参与方的需要?

编者在本章中对三种类型的基金组织形式分别解析之后进行对比,以便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基金投资者状况、被投标项目或被投企业状况,基金结构稳定性,基金设立、管理运作成本,投资决策的程序与效率,投资者人数及其风险承担能力,税负承担,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之后进行合理选择。

第一节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完成之后,有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基金产品结构设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资产端、资金端、监管政策、税负等因素进行合规合理的基金结构设计。而在完成相对复杂的基金结构设计之前,对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进行详细的了解则非常必要。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础组织形式分为三种,分别是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编者在本章中将对基金的这三种组织形式进行一一解读。

我国最初的《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落地十分曲折。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8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当时法律严禁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设立,也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发展。直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合伙企业法》,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至此,有限合伙制在我国才得以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范了合伙企业登记的程序;有《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还有《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为合伙企业IPO退出指明了方向,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推动了合伙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向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开放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市场。经过一系列的立法推动,才有了近年来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突飞猛进的发展。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指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与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设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进行影视行业投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专业管理人和财务投资者的有机结合体,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责分明,又有着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还避免了双重征税。实践中,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受到很多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青睐,成为基金设立时的首选。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在法律上的载体是一家登记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仅向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根据其投资比例享受一定的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责分明,是专业管理人和财务投资者的有机结合。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一般会以较少的资本投入参与到基金管理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通常仅占总基金财产的1%—2%,但是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投资是否能取得收益,基金管理人都能按照管理基金的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人还可以与基金投资者约定,使基金取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收益,满足一定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以收取更多的业绩报酬。这无疑激励了基金管理人良好运行基金。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进行捆绑,有效地约束基金管理人审慎管理基金财产。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角色,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为了平衡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各合伙人的权益,实践中有限合伙制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拥有选定投资标的、制定投资方案、追加或减少投资、制定退出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选择有限合伙型作为基金组织形式,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优势。《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课税模式,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人企业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根据各自的性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典型的“专家理财”模式,采用权利责任二元配置的结构,让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的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其管理的基金负责,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进行捆绑;而具有雄厚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仅对基金进行出资而不参与基金的管理,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实现了风险隔离。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有限合伙人越权参与基金管理、干预普通合伙人事务的现象。比如,有限合伙人要求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设置有限合伙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具有重要的投票表决权,以此来干预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使得基金管理人部分丧失独立管理基金的能力。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违反了其法定的身份属性,且《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八种不属于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以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限合伙人大可不必冒着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干预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

第二节 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而是基金的各参与方通过契约的形式联系在一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契约结构。

19世纪60年代,英国政府成立的第一个投资信托“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支契约型基金,其借鉴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的信托原理,这支信托基金的出现以及成功的运作奠定了现代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我国契约型基金的规范化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1997年11月14日公布并于同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解释,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发行基金单位通过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这也成为我国目前定义投资基金含义的内核。该法同时规定,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包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在内的文件。此后历经10余年的发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04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细化规定;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公开募集”的基础上增加了“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使得本土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前进的道路上有法可依。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公布并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的文件中首次出现了“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列的情形,对应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主要组织形式。至此,私募投资基金中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但是,综观我国关于私募的法律体系,与有限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相对不完整,亟待立法层面的进一步规制。

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基金托管人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进行影视行业投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投资者按照约定享有收益、承担风险的一种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具有设立程序便捷、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

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因设立程序简便,受到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认可。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不会以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实体的形式体现,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基于各方签署的契约形成一个契约结构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的基本情况、各方的权利义务、基金收益分配等全部体现在合同体系之中,通过合同约定对各方进行约束,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或者公司型基金相比,在设立程序上节省了时间。

基金投资者的人数一直是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关注的重点,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在投资者人数限制上较有限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更具优势。有限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分别受到《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限制,根据规定,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人数上限为50人,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的人数上限也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上限为200人,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与公司型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避免了双重征税。从纳税主体角度考虑,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的各项所得不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所得进行纳税。而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本身因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就契约型基金的投资收益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当由投资者自行就其收益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三节 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公司法》的正式颁布,公司的发展逐渐进入鼎盛时期。“公司”一词相较于“契约”“有限合伙”这两个词在我国的接受度更高,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组织类型,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中,相较于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更容易受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青睐,这与公司型基金本身的特性有着莫大的关系。

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指合格投资者通过出资设立一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实体的形式,设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进行影视行业投资,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一种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为投资者发起设立一家独立的公司,基金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是公司的股东,股东组成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基金投资者的出资成为公司财产,也是基金财产,股东以股利的形式享有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收益。

公司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型基金相比有显著的优势。从基金投资者的角度考虑,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具有基金的管理决策权,但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有权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对公司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公司型基金的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型基金本身以公司的形式作为其载体,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与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相比亦具有非常明显的劣势,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对外以公司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属于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存在被双重征税的问题。第一重税是在公司层面,公司需要就投资收益所得缴纳相应的税费。

公司根据收益内容的不同,可适用不同的税费项目及税率标准。就股权转让所得及利息等,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就股息和红利等,如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所得税。此外,如产生利息或股权转让产生差价,则还应缴纳6%的增值税。另外,对于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会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不一一赘述。第二重税是在股东层面,公司在将收益分配给股东之后,股东需要就其分配到的投资收益缴纳相应的税费。

如股东是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按收益内容不同,可能被收取相应6%的增值税或25%的企业所得税;如股东是个人,则可能视收益内容分别被收取20%的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的规定相对完善,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在形式上就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直接适用。公司型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也相对成熟,即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三个主体分权制衡,结构稳定,从内部治理角度来说,非常有利于基金的管理运作。实际操作中,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与惯常意义上的公司基本上是一致的。基金投资者作为股东成立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权力。公司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其代表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基金公司的章程负责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并对股东会负责。以有限公司为例,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指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职权。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职权。

作为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其具备一般的公司特性之外,究其本质,仍然属于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满足基金自身的规范要求,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一般有两种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式:一种是公司的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或者基金管理团队,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负责公司财产的运营和管理,基金管理团队由董事会进行管理,对董事会负责的自我管理方式;还有一种是公司委托公司外部的专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外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财产进行管理、运作的委托管理方式。

第四节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各具优势,同时也存在各自的不足之处,编者在本节以图表的形式对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进行对比。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管理人在选择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时,应当根据基金投资者的实际状况、被投标项目或被投企业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基金结构的稳定性,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成本,投资决策的程序与效率,投资者人数及其风险承担能力,税负承担,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

从基金结构的稳定性角度来说,公司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较契约型基金结构稳定。契约型基金是由一系列的合同组成的契约结构,各基金参与方通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且不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型基金表现为一家公司,有限合伙型表现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两者均经工商登记设立,分别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作为内部组织架构;根据《合伙企业法》明确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权责。

从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设立、管理运作成本角度来说,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相较于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成本更低。一般而言,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运作成本主要包括有基金设立成本,工商登记、变更成本,运营费用和税收费用等。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无须工商登记,通过协议约定便可设立、变更,实际管理运营中亦无须支付公司型基金,以及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人力成本、不动产、动产成本等运营成本;在税收上,与公司型基金相比,避免了双重征税。

从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效率的角度来说,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基金的管理决策权,有权决定基金的投资决策事宜,有利于投资决策的快速、高效作出。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基金合同条款的设计保证投资决策的快速、高效作出。公司型基金内设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投资顾问方式享有公司的管理权,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左右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出现内部决策久拖不决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从投资者人数的角度来说,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人数上限选择相适应的基金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注意穿透核查基金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