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有关女性劳动保障维权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对妇女权益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等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中的部分内容也明确规定了对妇女的具体权益进行保护。
劳动法规对妇女在就业方面有哪些保护措施?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在工种和工作岗位方面有哪些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四类工作:(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68386983)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工作。对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照顾。例如:对行经期间的女职.
工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可给予公假.
1天;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措施?
怀孕女职工按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如果恰逢工作时间,则该时间应算女职工正常出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并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
半月。
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哪些保护措施?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育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月经期间禁止从事哪些劳动?
月经期是女性的一种周期性生理现象,处于经期的妇女,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自身正常的免疫力下降,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终身性,可能对以后的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的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
作业。
已婚待孕的女职工不宜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已婚待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可以拒绝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当女职工怀孕后,如果从事的是以上工作,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调整工作岗位。
怀孕的女职工有权拒绝夜班劳动吗?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权拒绝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同时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赶走孕妇合法吗?
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赶走孕妇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因而,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合同到期就与孕妇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女职工怀孕后遭遇流产可休多少天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明确了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能享受什么生育待遇?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应该享有相应的休假,但是休假期间不享受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不管是未婚先孕还是未婚先育,女职工都有权利休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国家、地区或者用人单位给予的津贴、保险,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应该准予他们的假期,但是假期的性质应该为事假或病假。
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事假吗?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准予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女职工在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工作,单位应按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不能按事假处理。
单位可否安排处于怀孕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加班或加点?
不可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00至次日6:00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妇女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降低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违法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有错要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女职工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若有错的话,可以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未参加生育险女职工流产或生育费用由谁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投保生育险,所产生的职工流产或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