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
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能否视同为工伤?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为工伤。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就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据此,工伤职工就医应当注意:(1)了解本统筹区域内哪些医疗机构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所谓服务协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统筹区域内的有关医疗机构就工伤患者就诊、诊疗项目、药品、费用给付、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是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加大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确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提供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重要标志。
(2)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外,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给付范围。
(3)考虑到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以及工伤保险管理方面的现实状况,为避免引发矛盾,工伤职工需要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1)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包括康复性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①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①、②项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如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后,通常是在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即四级至十级伤残的,生活通常能自理,就不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了伤残评定,例如原来被评为五级伤残,现在伤残程度加重了被重新评定为伤残二级,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应当及时调整伤残等级,并确定是否存在生活护理障碍以及障碍的等级。
职工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近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是指己身所出或从己身所出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长辈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姻亲是指与自己的直系血亲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职工工伤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领取抚恤金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所谓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是比直系亲属范围更大的概念,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些亲属中谁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有无劳动能力且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完全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直系亲属时,由该数个直系亲属共同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个直系亲属可以协议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直系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如孤寡老人和孤儿等,应当予以照顾。
如何申请是否旧伤复发的鉴定?
1.申请条件
原伤口或原工伤部位的伤势再度出现或出现新的炎症或其他病变。
2.申报材料
原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由社保管理站盖章确认)、鉴定申请书、社保管理站介绍信、被鉴定人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工作中因个人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突发疾病经医院鉴定为其个人身体原因造成,并不属于职业病的范围,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可以不给予其工伤.
待遇。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因工死亡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虽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家属可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受害人能否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可以同时获得。根据有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互不排斥。因此,获得人身赔偿后,还能主张工伤赔偿。
在工伤期间又遇医疗事故,职工可否同时请求工伤、医疗事故赔偿?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职工在工伤期间又遇医疗事故,而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因此可同时请求工伤、医疗事故赔偿。
职工在工作中因违章作业所受的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该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伤,属于工伤。只要其没有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的,工伤保险机构就应给以全额保险待遇。虽属违章,自己有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因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因单位拖延时间治疗而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应如何维权?
首先,死者家属应先去诊疗的医院里调取病历,搞清楚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查清死者的死亡确实是由于不可救治而导致的,就赔偿问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追诉下去;如查清死者是因为单位有关人员刻意拖延、中断治疗而导致的,则可要求公安按刑事程序介入,也可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单位有关人员的拖延、阻挠,使得医院在没有经过其家属的同意之下,就让其离开医院,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劳动合同到期,工伤者能否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须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因工负伤就必须继续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因此,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公司拖欠行为,职工上班期间受到公司债权人的殴打致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接待公司客户而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属于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该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被兼并后,新公司不承认原公司职工的工伤待遇,职工如何维权?
工伤职工可以按照企业兼并时所签订的合同办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一般情况下,兼并时两家企业签订的《企业注销保结书》上面应明确写有被兼并企业应纳税金、银行信贷资金、有关债权债务、企业剩余财产、其他事项,注销后如有未了结事宜由新单位负责处理合同事项。工伤劳动者可以按照《企业注销保结书》有关内容起诉新公司。
因工伤不能工作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农民工受雇在建筑工地上施工,受伤出院后发现后遗症能否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出院发现后遗症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要求雇主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要求雇主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构成残疾,还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
转包人所雇工人因工致伤,总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转包人与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动关系,雇工在施工中所受的损害应由转包人负责。但如果总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转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出于照顾和保护雇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总承包人应对事故现场及出事原因进行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或其他裁决中支持雇工的主张。
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工外出期间应看作是工作期间,此期间突发疾病应属于工伤。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计算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
这里所谓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向工伤职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资福利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构成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标准和方法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雇主未领取营业执照而雇用工人,发生伤亡事故,是属于工伤还是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是适用劳动法、社保条例确定赔偿标准还是适用其他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雇主未领取营业执照而雇用工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属于工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可否对工伤赔偿协议反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工伤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并经用人单位履行完毕后,又以赔偿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反悔的,应当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伤者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争议时不能以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认定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诉讼理由,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赔偿金额相差不大,或者在协商时明知赔偿标准仍接受的,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对工伤赔偿标准不了解,实际所获赔偿又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但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
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对劳动部门不作出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伤事故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就工伤的认定条件、认定部门和认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该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工伤认定部门,不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或者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事故的认定。
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职工认为是工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
责任。
工伤职工已经确定伤残等级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遭受工伤致残后,肯定会对其劳动能力构成障碍,其重新寻找工作会遇到麻烦。
因而,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伤伤残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成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区分伤残对工伤职工就业、生活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分别作出以下规定:(1)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除非这些职工死亡或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由于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如以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由于这些工伤职工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相应的工资报酬。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职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行这些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经济能力医治疾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这些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病情痊愈,终结医疗后,终止停工留薪期,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或者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需要诊断治疗的,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曾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修改,是基于以下考虑:(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现实中,就曾发生借调单位以被借调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为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人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达成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调单位给予补偿。
劳务派遣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知道,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实际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在第五章第二节专门用了十一个条文对劳务派遣的性质、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该法在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被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都不应盲目去做,如果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工伤认定不服如何寻求救济?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如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对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情况,行政复议是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加以选择。
提前上班出事故属工伤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职工虽然是提前上班,但仍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此而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应通过工伤保险予以处理。
岗前培训受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得以实现。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因此,在岗前培训中如果受伤的话,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的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则首先需要确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以下资料都有利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餐牌、出入证、职工手册、培训资料、工友证明(除书面以外,还需要当庭证明)等其他与所在单位相关的资料。所以,劳动者最好先把这些资料都保存好。然后,再确定由哪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受理。你可以先去工商局查询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确定其在哪级工商部门进行的登记,再去相应的市、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咨询、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2月20日作了最新修订,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何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是否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个人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间要求?
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可以不予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什么时间作出认定的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工伤职工应在哪里就医?
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急救。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应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
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供养亲属是多人的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应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18号令)规定的条件。
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用人单位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
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关系未确定的,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逃逸的如何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交通事故逃逸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先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经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复转军人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怎么办?
各用人单位的复转军人何时旧伤复发,何时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