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伤与工伤认定(1 / 1)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因工作引起的受伤、疾病,包括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况会被视为工伤?

除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例外,虽然不是因工作引起,也可认定为工伤。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该怎么做?

目前,有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企图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受伤职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决定,又启动了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然后又是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索赔,导致时间跨度比较长,待最后的法律文书生效,某些早有准备的用人单位已不见踪影,劳动者实现合法权益成为泡影。所以,劳动者在受伤后,要牢记以下几点,为维权做好充足准备:1.签订合同保留证据

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合同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更加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劳动者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用工证据,出现工伤纠纷时,有关的用工合同、上岗证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赔偿有理有据

劳动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索赔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者被确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者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如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4.首先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后如因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劳动者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什么时候要去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可以到哪里去办理工伤认定?

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鉴定费用由谁出?

只要劳动者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件,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先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费用),认定工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发给劳动者到有资格的医院做伤残鉴定的通知,鉴定费用通常由劳动者先垫付,然后可以向单位索要。

劳动者怎样去申请工伤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一般为: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单位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只要携带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及本人身份证、治疗时的病历卡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该部门工作人员会对伤者受伤过程及有关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在伤者完成全部治疗之后给出工伤鉴定结果,并由医院出示医疗诊断证明书。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如果所在单位不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怎么办?

在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所在单位不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的,那么伤者必须凭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工伤鉴定。因此,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一式两份,自己手中留一份。这样在出现意外纠纷时,才可以有所依据,通过正当途径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

申请工伤认定应准备什么材料?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准备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如果工伤认定资料准备不齐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谁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怎样的程序展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由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者该职工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一次性书面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受理。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在30日内从医疗卫生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几级,都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共分为十级,各级的内容如下表所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级及内容

序号级别内容

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5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 六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8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9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0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几个等级,都包括哪些内容?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内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级及内容

序号级别判断标准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首次鉴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辅助器具安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以下以深圳市劳动能力首次鉴定程序为例来予以说明:1.申请条件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本市务工人员,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的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相对稳定。

2.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伤医疗有关资料(原始病历、X光片、CT片、MRT片及检查报告单等)、被鉴定人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未参保无工伤认定书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非法用工的应提交属地工商管理部门的非法用工证明。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经市社保机构工伤处认定为工伤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或仲裁委托的,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窗口办理;经所属地社保机构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所属地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办理)。

如何进行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申请条件

(1)按《工伤保险条例》鉴定的,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2)申请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2.申报材料

首次鉴定申请的全部材料、首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全部)、被鉴定人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如何进行伤病因果关系确定?

1.申请条件

(1)本次外伤与疾病有关联关系。

(2)由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委托。

2.申报资料

社保管理处工伤保险科或管理站的介绍信、原始病历资料、X光片、CT片及报告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鉴定人4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如何进行医疗终结期延长鉴定?

1.申请条件

(1)已满最长医疗期,而伤情或病情尚未稳定需进一步治疗。

(2)申请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2.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书、原始病历资料、各社保管理站的介绍信、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鉴定人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旧伤复发需要就医的鉴定程序?

1.旧伤复发需要就医的鉴定程序

(1)提供当时工伤的相关材料。劳动部门发放的工伤证、工伤鉴定表、批准工伤退休的登记表等。

(2)未曾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退休人员,填写《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程度鉴定审批表》,由职工本人填写受伤时间、受伤经过及治疗情况,一式两份。

(3)企业保险科组织医院专家认定,依据历史上受伤的部位,认定旧伤是否治愈、是否复发。

2.就医程序

(1)对经医院专家鉴定为旧伤复发并需要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填写《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

(2)企业保险科批准就诊医院及所需金额。

(3)退休人员每个季度末凭《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诊历、有效票据、复式处方到企业保险科审核结报。

(4)社保处依据局企业保险科审核的意见,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

未定残的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未定残的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表所示:未定残的工伤劳动者享受的待遇

序号享受待遇说明

1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序号享受待遇说明

3 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6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7 工资福利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标准是什么?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各等级的依据标准如下表所示: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标准

序号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标准

1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续表

序号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标准

4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8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表续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

(1 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 (<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征。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 (>5mg/dL)。

(41)职业性**癌;

(42)放射性肿瘤。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减少≤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源性**,残余尿≥50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Ⅱ期。

(5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1)癫痫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2>1/4,伴软组织缺损<20cm2>10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5)舌缺损<2/3、>1/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闭锁。

(61)**部瘢痕挛缩伴有**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持续< 3 × 1 0 9( < 3 0 0 0 /mm3) 或粒细胞1 . 5 × 1 0 9(<1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2,>1/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青年脾切除。

(5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7)肾损伤性高血压。

(58)**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阴茎部分缺损。

(62)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女性双侧**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6)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7)白血病完全缓解。

(68)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9)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7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1)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2)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3)中度手臂振动病。

(74)工业性氟病Ⅲ期。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3cm、>2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持续<4×109(<4000/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持续<2×109(<2000/mm3](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郭部分或一侧耳郭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6cm,牙齿脱落8颗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一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颗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颗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颗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表所示: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序号享受待遇说明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 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表所示: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序号享受待遇说明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

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一次性的赔偿?

工伤员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表所示: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序号享受待遇说明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定残等级不同待遇有何区别?

概括而言,工伤定残等级不同的一些区别,如下表所示:工伤定残等级不同待遇的区别

序号等级区别

1 一级至四级工伤保险基金“养”到退休,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2 五级至十级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 五级至六级

单位要先考虑安排适当工作,否则要支付伤残津贴。除本人提出外,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七级至十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因工伤死亡了怎么办?

1.劳动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怎么领取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

处理。”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须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应由谁承担该项费用?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可配置的辅助器具主要有哪些种类?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辅助器具包括:

(1)假肢,包括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2)矫形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肩外宽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3)假牙、假眼;

(4)轮椅、步行器等。

工伤职工怎样获得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促使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工伤职工如需配置辅助器具,应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一些不合理的配置应当拒绝,对违反有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多长时间内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待遇补偿手续?

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并办理社保结算手续。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