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1 / 1)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工享有哪些带薪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带薪休假有.

规定:

1.国家法定休假日。即春节、元旦、端午节等为法定休假日。我国法定休假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顺延补假。第二种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第三种是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假日统统都是带薪假日。

2.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及工资的连续休假,一般而言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4.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10天带薪婚假,应一次性使用。

5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3天带薪.

丧假。

6.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按照目前规定,探亲假仅仅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享有。

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法定放假的节日、纪念日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在这些法定节假日时,员工有权休息,并有权获得工资收入。

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是多少个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用人单位通常有哪些借口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就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以下三种借口,作为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挡箭牌”。

借口1:“生产任务过重”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现有的劳动者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那就应当招用更多的劳动者或者减少部分生产任务,而不应该以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为代价。

借口2:“计件工资制”

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但在工作时间上仍须遵守法律规定。

借口3:“综合计时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大致相同,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自身利益只安排职工加班,而不安排职工休息。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加班是违法的,劳动者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可以享受多少天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要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以职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职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职工的工作年限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1)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保机构记录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职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职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其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职工的退保记录。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职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依据。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职工的工作年限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职工的工作年限。

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工作不满10年”不包括工作已满10年的情况,是指工作已满1年以上,9年以下(包括9年)的,享受5天的年休假。其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样不包括工作已满20年的情况,是指工作已满10年(包括10年)以上,19年以下(包括19年)的,享受10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作一年以上,如果职工的累计工作只有12 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很明显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12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1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职工5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怎样计算自己的年休假天数?

1.职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年休假的计算是以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为准,如果是中途进入新单位上班,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将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的时间。

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按整数计算,特别是对中途到新单位工作或者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来说,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都可能遇到最后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不是整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均按整数计算。

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不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给年休假,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或者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的行为与国家确定的劳动保护、工资制度相冲突,同时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强制性规定。职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五、十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职工有哪些途径去解决年休假纠纷?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职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单位,应如何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是否要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综合计算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只要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作年限达到1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而不是要在一个单位工作满1年以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年度结束时有未休年假怎么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职工达成谅解,由职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请过病假能否再休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所以,在确定自己是否还有年休假时,要确认自己所休的病假天数,然后再计算年休假的天数。

离职时有未休年假怎么处理?

职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休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休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职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时间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2021年6月30日离职的员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计算时只能拿5天来计算。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主动辞职,是否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条款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另外,法律并没有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所以,即使职工没有主动申请休年假并不等于他放弃了休年休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职工可以享受多长的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试用期内患病能否享受医疗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用以确定对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或求职要求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用人单位不能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所以,试用期内的职工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医疗期等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8项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即试用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劳动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当然包括了法定强制缴纳的医疗保险。

女职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职工有权拒绝加班享受休假吗?

企业的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休假的权利,任何企业都不应该强制剥夺职工的休假时间,更不能因为职工拒绝加班就公然开除他们。如果在工作中有企业的职工受到这样的不公平待遇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积极地为自己争取正当的休假权利。

休息日被培训,算不算加班?

加班是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休息日培训算不算加班,要视培训的具体内容而定。如果培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与劳动者工作内容关联度较高,或带有一定“软强制”意味,如单位规定“不得无故缺席”,或对缺席者进行罚款、扣奖金等处罚,则这类培训在实际中被认定是加班的概率较高。如果培训是自主报名参加,或与劳动者本职工作关联度不大,如有的企业会在休息日向职工提供语言培训、计算机技能培训,则实际中不被认定为加班的可能性更大。

轮班工作制:休假日轮班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吗?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轮班工作制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种,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休假日的,视为加班,用工方应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休了探亲假还能再休年假吗?

探亲假和年休假是两种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所以,劳动者休完探亲假,仍然可以休当年的年休假,但是,在休年休假时,最好提前安排好单位的工作。

领养子女可以休产假吗?

产假是国家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之一。领养子女并不是妇女的生理行为,因此无法享受产假。

如果劳动者领养的子女年龄尚小,可以与单位协商以事假的方式来照顾子女。此外,申请产假需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等证明材料。从申请材料方面来看,孩子若是领养的,不可能具备上述证明材料,同样无法享受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