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五大险种: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也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项目。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失业医疗救助等,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劳动力市场化发展需要,并缓和失业现象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的不可或缺的稳定和保障机制。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及个人征收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医疗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医疗保障及医疗补助。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职工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实质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一种用工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制度。其基本待遇包括工伤期间的收入保障、工伤抚恤、工伤医疗保障等。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用工单位及个人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问题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医疗保障。
企业为什么必须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和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等规定,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必须参保。
如何申领社保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是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手续:(1)在社保网上申报服务平台的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社会保险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需要填写的内容有,单位基本信息、银行信息等。
(2)申办人带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填好的表格,去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5-25日。周六日除外,遇节假日不顺延。
(3)去开户银行签订同城委托收款付款的三方协议。之后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用,就可以由银行,按月代扣。
哪些情形不能补交养老保险费?
以下情形不能补交养老保险费:
(1)失业期间;
(2)服刑期间;
(3)没有获得劳动收入的;
(4)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保部门每月何时正常托收社保费?
社保部门每月正常托收社保费的时间一般为20日至25日,企业应确保上述时间托收账上有足够的金额。
企业当月账上金额不足造成社保费托收不成功应怎么办?
可选择以下办法之一托收:
(1)月底前在账号存入足额款项,通知社保征收部门第二次托收;(2)手工托收,由社保征收窗口出具核定单,到基金偿付部门交现金支票。
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否参加社会保险?
在单位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单位的员工,不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年满多少周岁才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未满十六周岁的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满十六周岁的企业员工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成立后应在多少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90日内,应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什么时候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以及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规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用工之日起(含试用期)30日内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
人员流动性大的岗位怎么参保?
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或者未达到月计薪天数(21.75天)并且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职工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从职工工资代扣个人缴费部分与统筹部分一并申报缴纳。
不参保有哪些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受到举报、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的规定,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期限为一年。
3.职工在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定待遇支付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现漏缴社保费,能补缴吗?
1.财务记账凭证、工资表到社保局和地税局申报补缴。
2.企业自查发现漏缴社保费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或者被劳监局、社保局、地税局发现漏缴社保费的,配合调查取证,先在人社局建立缴费职工档案,然后持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财务记账凭证、工资表到社保局和税务局申报补缴。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应继续参保缴费。
港澳台居民在本地工作,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港澳台居民在本地工作参保,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身份证、就业合同等去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可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
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本地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参保手续在社保部门办理。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 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可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负担?
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应当在哪里治疗工伤?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是否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市内工伤服务协议签订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
工伤职工如果需要转往市外就医,该如何处理?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多长?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具体可参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就诊费用如何报销?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手续。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
资料。
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按70元/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14年9月28日之前住院的仍执行35元/天支付,之后住院的按70元/天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为: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转入地入院前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日,按合计每日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什么条件确定?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
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职工的工作如何安排?
对五至十级残疾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方可继续领取待遇?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什么是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与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一起构成了新型的工伤保险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如何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医疗治疗期内,应尽可能早地介入早期康复治疗(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期伤情稳定或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可由个人或单位填写《珠海市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
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报销。
工伤职工如果需要康复治疗,该如何处理?
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不是工伤?
劳动者因从事某项工作引起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工伤的属于工伤。
职业病如何申报工伤?
疑似患职业病职工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鉴定部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拨打12333热线电话进行事故登记,30日内单位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享受以下待遇:
(1)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全部职工(不含退休人员)。
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
(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产假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宫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
(3)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
计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计生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
(3)结扎输卵管的,21天。
(4)结扎输精管的,7天。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
职工。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和用人单位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3)伤者身份证或暂住证;
(4)工伤医疗首诊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5)上下班工作记录卡;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复印件);(7)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事故的);(8)道路交通示意图(机动车事故的);(9)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属暴力人身伤害的)。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有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应提供工伤员工医疗的有关材料和有效票据。所提供票据应与病历本上的日期名字一致,中成药必须打印用药清单,同时工伤员工应填写《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或提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上下班途中哪些情形属工伤?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属工伤认定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事故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可在哪些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的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院)的,应当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经社保机构同意。
工伤治疗费用如何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的,须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使用。目录外用药社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是否可以不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本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规定,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一样,都必须参加,否则就是违规、违法。
综合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
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如下:
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 30%;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 40%;45周岁以上在职人员 50%;
退休人员 60%。
其中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由省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退休前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1.5%×60%计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1日起享受《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开始,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上的剩余金额可以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超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超额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如下:(1)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
(2)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须凭门诊病历(病历内有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项记载)、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收费收据和本人的《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本市劳动保障卡》等,于每年的7月1日后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核准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扣减自付额后才能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医疗费用起止时间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在这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才能办理年度超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