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03(1 / 1)

偿的案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因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序号类别说明

1小额仲裁案件

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

标准明确的.

仲裁案件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十八、劳动者提起诉讼

本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本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享有诉讼权。本条关于劳动者诉讼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

(3)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续表

(4)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十九、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本法第四十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裁决的特点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

(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作出撤销裁决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2.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

(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如下表所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序号适用情形说明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

误的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3)援引法条错误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序号适用情形说明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无管辖权的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 违反法定程序的

(1)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

(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

(4)审理程序违法等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

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

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

(2)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

(3)伪造、毁灭证据。

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4.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和法律后果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续表

二十、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本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

1.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是指,除了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以外的其他的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1)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裁决的效力

(1)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②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一、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本法第五十一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①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②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2.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1)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②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⑤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书面异议的提出与裁决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执行的规定

①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④执行完毕后,据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⑤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5)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⑤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有关附则条款的解读

一、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

本法第五十二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的规定。

1.什么是事业单位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人员的配置和调控。

(1)事业单位的分类

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

(2)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

(3)事业单位人员结构

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①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

②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③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人员。

2.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本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仲裁不收费

本法第五十三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三、本法生效时间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法律生效日期: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