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5(1 / 1)

3 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应是实际损失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的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既包括对劳动者的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续表

十、不出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九条就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法根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予以区别.

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本法第九十条是关于劳动者违法、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应对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劳动者应对其违法、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1)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认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以上三者缺一不可。

2.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及赔偿责任

本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及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赔偿责任

1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行为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应当提前3 0 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

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序号违法行为赔偿责任

1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行为

(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

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

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办理。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

赔偿费用

2

劳动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

的保密义务或

者竞业限制的

行为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对用人

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他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续表

2.用人单位应负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其他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后对修订前增加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加大处罚力度等.

规定:

1.增加了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2.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3.进一步明确了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被认为是一个颠覆性的改变。

十四、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三条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法针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别是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问题,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取缔,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因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十五、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个人承包经营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因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期间,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虽然是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发包组织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个人承包经营者也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时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包的组织即个人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诉讼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十六、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1)单位和个人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形。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又称为行政不作为。实践中,表现为:(1)明确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否认自己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明确拒绝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即超过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机关在合理的履行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未明确答复。

违法行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两种情形。

2.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如下表所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序号法律责任说明

1 行政赔偿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2 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与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可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3 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关附则条款的解读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第九十六条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

1.什么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

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2.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过渡性条款

本法第九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也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哪些规定有溯及力,哪些规定没有溯及力。本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1.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至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

波动。

2.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后,就要回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计算。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履行完一年,还有一年的合同期限。如果这个合同期限到期,该劳动者还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内,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

计算。

3.本法施行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合同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个问题,本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超过一个月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本法第八十二条的法律后果。

4.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货币补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

本法第九十八条确定了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本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从本法通过到施行,大约有半年的宣传学习时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广大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用工。可以说是一部全社会都关注的法律。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让大家学习、了解。所以法律留了半年的宣传和学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