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订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法第七十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本法第七十一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规定也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一种救济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就算没有试用期也可以同样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样,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通过这一条规定得到了救济。另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也不再需要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终止用工。
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本法第七十二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
1.用工小时计酬标准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劳动关系多元化,主要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报酬结算周期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以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劳动合同法缩短了非全日制劳动结算的最长周期,不再允许以月为结算单位。
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有关监督检查条款的解读
一、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本法第七十三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有着与其他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
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特点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执法行为。
(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种监督管理的结果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如对违法现象和不当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等。监督管理主体要对这种后果负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对象对监督管理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分类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1)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普遍管辖。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地域管辖;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不包括乡镇一级。
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具体说来,就是本法第七十四条列举的七项内容。
4.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听取机制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涉及三个方面的.
关系:
(1)与监督对象用人单位的关系。
(2)与保护对象劳动者的关系。
(3)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
厘清三个方面的关系有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听取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体制
本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
1.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如下表所示: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序号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目的或适用时机1 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
的监督检查
当某一时期,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着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性检查。这种做法声势大,威慑力强,便于及时解决问题
3
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劳动者检举控告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作出处理2.劳动监察事项
本法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列举了如下劳动监察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三、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
本法第七十五条是关于监督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的规定。
1.监督检查措施
本条规定了两种监督检查措施:
(1)书面检查。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2)劳动场所实地检查。
目前,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关于依法执法与文明执法
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1)依法执法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①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②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③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为举报人保密。
④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2)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执法时应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社会行为规范。其中应以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主,兼顾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
文明执法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素养、仪表风纪、语言举止等各方面。
文明执法必须以依法执法为前提,文明执法能够在依法执法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执法氛围。
四、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劳动行政部门,还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他们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如下表所示:序号
行政部门监督
管理的主体
监督管理职责
1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部门
(1)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
(2)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对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3)完善工作机制,疏通处理渠道。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4)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
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
(1)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2)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3)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
对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按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全面履行职业危害防护义务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序号
行政部门监督
管理的主体
监督管理职责
4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主管部门
对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有关劳动者工作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的告知义务、是否按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了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某些高危产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保障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护、劳动安全等标准的落实,能够更有针对性地维护从事高危险性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本法第七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本条规定比较人性化,突出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情形予以法律救济的思想,在理解上应当注意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包括各种各样的情形与本法第七十四条相呼应,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往往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的地方。例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或者程序不合法,损害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避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或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只要是本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必须受到法律的.
保护。
2.“有关主管部门”不能推诿责任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续表
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这两条规定,劳动、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多多少少都承担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于劳动者的维权要求应当依法处理,不能互相推诿,更不能将维权要求拒之门外。
3.多了两种救济途径
本条除了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了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救济途径。这里所说的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一般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或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特定部门各自选派的代表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且,依法申请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与本法第五十六条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这对于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六、工会维权及监督
本法第七十八条是关于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
1.工会劳动监督的职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总工发〔2005〕23号)中指出,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会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构和组织,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劳动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项制度间的有机衔接,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2)企业工会要加强与行政方的沟通和协调,督促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未兑现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要依法要求行政方进行整改,或支持职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
解决。
(3)地方工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推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在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企业劳动年检中,要将劳动合同作为重要内容,监督企业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要督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积极推动各级人大开展劳动法的执法检查,促进劳动合同工作取得实效。
2.保证工会监督权实现的制度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总工发〔2006〕41号)和各地的工会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制度保证工会监督权的实现,如下表所示:保证工会监督权实现的制度
序号保证制度详细说明
1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
会, 地方总工会及产
业、乡镇(街道)工会
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
法律监督委员会
(1)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2)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3)镇、街道以上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热心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工会发给监督员证2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
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
查员
(1)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2)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3.用人单位违法时工会的处理方式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两种处理方式:(1)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
(2)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七、举报违法行为
本法第七十九条是关于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举报的规定。
1.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有关单位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违法行为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是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3.举报权利的内容
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权利。举报权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自愿举报。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是否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
(2)选择举报受理机关。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凭主观判断选择举报受理机构,不必受到举报机构级别和管辖分工的限制。
(3)选择举报时间和举报方式。
(4)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
(5)获得保护。对于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有权投诉,要求予以处理。
(6)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7)获得必要奖励的权利。
4.举报的作用
举报作为监督的有效形式。其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方便群众对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进行检举和控告,要求予以处理。
(2)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3)专门机关通过举报可以获得大量的举报线索,有利于专门机关履行职责,尤其是监督职责。
(4)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5.举报的核实、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有功人员。
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解读
一、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八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这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1)在实体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遵守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2)在程序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拒绝让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拒绝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不进行公示或者不告知劳动者等,则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违法和无效的。
2.用人单位制定违法的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法律后果是:
(1)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遵守。
(2)劳动者一经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
处罚。
(3)如果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企业提供的合同范本不具备以上条款,则不合法。
(2)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以此限制劳动者的权利,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关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必备内容,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后,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分两种情况:(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1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①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发生之时,具体包括: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2005年5月15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2015年5月15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如果该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则2015年5月15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10年,此时他54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15年8月6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1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某一劳动者于2014年3月16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了2015年3月16日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工作满1年后的第一天,即2015年3月17日。
3.追究赔偿责任的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2)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终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八十三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的情形包括:(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1)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规定;如果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五、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四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指的是居民身份.
证法。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六、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情况有四种,如下表所示: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情况序号违法行为法律说明
1
未依照劳动合
同的约定或者
国家规定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
者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2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另外,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15日给劳动者结算劳动报酬,则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 800元,但用人单位却只支付给劳动者1 50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没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则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2
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月工资低于这一标准,则是违法的。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仍然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外,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也属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
行为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说明
3
安排加班不支
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未
依照本法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六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身体或者能力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重整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等。对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表所述四类违法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3)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七、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六条是关于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表
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下表所示:
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序号过错方赔偿责任
1
用人单位
有过错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2
劳动者有
过错
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七条就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类别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序号行为类别说明
1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在法律明确规
定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的情形下解除劳
动合同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
动合同时,没有遵
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应按1年计算。
(2)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12年。
(3)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倍的数额支付。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拒绝为用人单位劳动。这时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序号责任类别法律责任具体说明
1 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
定,用人单位
可能因违反刑
法的下列条款
构成犯罪,被
依法追究相应
的刑事责任
(1)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序号责任类别法律责任具体说明
1 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
定,用人单位
可能因违反刑
法的下列条款
构成犯罪,被
依法追究相应
的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5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续表
序号责任类别法律责任具体说明
1 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
定,用人单位
可能因违反刑
法的下列条款
构成犯罪,被
依法追究相应
的刑事责任
(9)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行政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
定,用人单位
的行为可能因
违反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下列
规定而被依法
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罚
( 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