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1 / 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是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标志,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自愿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它有几大亮点:一、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1.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有关总则条款的解读

一、立法宗旨

本法第一条确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就是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

本法第二条确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如下表所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大类组织类别说明

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

企业

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

单位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其他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大类组织类别说明

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三、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

本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要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劳动合同订立的五大原则

序号原则说明

1

合法

原则

(1)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公平

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平、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差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续表

序号原则说明

3

平等

自愿

(1)平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单位不得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2)自愿: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

协商

一致

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5

诚实

信用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2.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本法第四条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作出了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续表

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平等协商的内容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2)具体制定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②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3.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4.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如用告示栏张贴告示;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本法第五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

1.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对三方机制作了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2.三方机制的组成

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序号组成的三方职能

1 政府代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2 企业组织代表

民间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现,作为企业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层面,还是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方代表3 职工代表代表职工参加三方机制的是各级总工会3.三方机制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工会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本法第六条确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1)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

事项。

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条款的解读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本法第七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1)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2)职工名册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级别等内容。

二、劳资双方的告知义务

本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

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报酬。

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

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2.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三、禁止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

本法第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

(2)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

因此,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本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了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即: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之分。

我国劳动法和本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

2.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的处理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3.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五、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本法第十一条就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针对这种情况,本条作了相关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劳动合同期限

本法第十二条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规定。

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

之时。

2.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1)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2)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三条是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1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性,愿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更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双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一个共同的选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四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三种情形如下表所示: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序号法律规定的情形说明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10年

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 0 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5 年后, 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2 年, 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

5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10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

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1 0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4.如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依法解除

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如何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6.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法第十五条是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1.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集体,参加用人单位工会,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享受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适用范围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此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

十、劳动合同的生效

本法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了规定。

1.什么是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2.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

4.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5.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为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下表所述: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序号必备条款说明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

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

事人

3 劳动合同期限

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序号必备条款说明

4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5 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6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标准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7 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工龄长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续表

序号必备条款说明

9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10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11 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12 职业危害防护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这种条款可以称之为可备条款。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如下表所述。

续表

法定可备条款的项目及内容说明

序号条款项目说明

1 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具体请见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 培训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并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3 保守秘密

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人和劳动者选择职业都有自主权,有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资料,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有的劳动者就有可能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另谋职业,通过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以谋取更高的个人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企业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从而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4 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5 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经费等。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可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

十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规定本法第十八条是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的规定。

1.事项约定不明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约定的不明确,会引发争议。事先约定不明的情况通常有:(1)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

(2)劳动条件的约定不明。

(3)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事项约定不明。

根据本法有关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这些不明确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不明确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重新协商不成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了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根据本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有的企业、行业、区域内并没有集体合同,或是虽然有集体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报酬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同等岗位、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情况在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

除了劳动法,还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条件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对于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对于职业危害防护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十三、试用期的规定

本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作出了规定。

1.限制性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期限并予以细化。

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①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

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与试用期有关的问题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3年、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3天、5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1个月或者2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