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康熙中叶至乾隆中叶),中国矿业生产曾经历了一个空前的重大发展时期。
康熙朝“三藩”问题解决之后,云南省的矿业包括铜、锡、铁、铅、金、银矿的开采,首先由凋敝迅速转入发展。“嗜利之徒,游手之辈,具呈地方官,查明无碍,即准开采”。“此名一传,挟资入分者,远近纷来”大厂,民间无力开采,"则院、司、道、提、镇衙门,差委亲信人,拥资前去,招集峒丁”。“当其时,厂未升课,又极兴隆,是丝丝入扣,官民皆优裕有余资矣”。
经营的品种越来越多,“五金而外,尚有白铜、朱砂、水银、乌铅、底母、硝磺等厂”。产量迅猛上升,税收大量增加。云南自康熙四十四年(1705)冬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秋,一年之间共收矿税银八万一百五十二两,金八十四两。比康熙二十四年增加二十倍,由于税率一直是二分,那么产量当然也是增加二十倍。广东、广西、四川、湖南、贵州等省的矿业也相继兴起。康熙二十九年(1690),商人何锡经呈准在广东海阳县的仲坑山开矿,最盛时,“矿工注册者,凡十三万余人”“每年获利不下八九万两”。广东的铁矿,康熙时也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大型铁厂工人达千人左右,有比较细的分工,日产铁达六千斤。广西南丹锡矿,有矿井四十余处,矿徒及住家开铺人等约万余人。四川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于蒲江县建铁矿六座,实行“招民开采,十分抽税二分”。四川省自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1684—1686)共抽税铁一万一千六百余斤。湖南的铜、铅等矿,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开采,至康熙五十二年(1713),仅大凑山、黄沙三处,一年即得税铅三十六万二千一百余斤,估算年产量将达一百八十万斤左右。此外,贵州的水银与铅矿,山东、陕西的银矿,也先后开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型矿厂,康熙二十三年(1684)只有九个,次年增至二十九个,康熙四十六年(1707)增至五十五个,康熙五十一年(1712)达到六十六个。二十多年,增长六倍多。矿业的恢复和发展,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不过,矿业生产并没有从此就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客观上,当时社会发展对矿产的需求还没达到后来那种大量、广泛和迫切的程度。铜一向属于急需;铁是农具经常性的、不可少的原料。与之相关的矿业被带动起来。因此,对矿业全面地、大规模地、快速地开采就缺少足够的客观推动力量。在最高决策者康熙皇帝的头脑里,工矿仍然是末,不是本,并没有用长远的战略眼光去认识矿业,基本上把开矿视为权宜之计。因而,对开矿缺乏足够的热情。封建统治阶级中的保守派,用开矿“有伤风水龙脉”“弃本逐末”“扰民”“易聚难散”等奇谈怪论制造思想桎梏,干扰开矿政策的执行和坚持,康熙皇帝对其中一些说法如“易聚难散”论等,还是动心的,这就不能不使他对开矿提心吊胆。如此看来,当时开矿事业的发展,不论是从地域上还是从种类上看,都不够平衡,与全面、大规模铺开还有一定的距离,政策还在摇摆,生产不可能稳定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