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着重农、轻工矿商业的传统,并形成“重本抑末”理论。历代封建帝王受这种理论的支配,都重视农业生产,而对发展工矿商业,虽采取不尽相同的政策,但总体来看,都缺乏积极主动性。清初从顺治到康熙初年,为巩固和发展清王朝在全国的统治,在财政经济方面,尽一切努力减轻赋役负担,鼓励垦荒,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对矿业问题,尚未提到朝廷的议事日程上来。
康熙十八年(1679)三月二十日,康熙皇帝在太和殿前殿试天下贡士时共提三个问题,其中第三个便是征询如何解决铜不足用的问题。他问道:“迩以铜不足用,铸造未敷,有以开采议者,有以禁民耗铜议者,果行之可永利乎?或二者之外别有良策欤?尔多士留心经济,其详切敷陈,勿泛勿隐,朕将亲览。”这次是由铜不足用提出的问题。本来,即使朝廷不过问矿业,民间也在自发开采。但当时社会上流传着所谓开矿“有伤风水龙脉”说,封建保守势力恐开矿妨碍了自己的利益,常借此禁止矿业开发。如浙江山阴县,明崇祯年间,民间开矿被禁止;顺治年间,有人“采石烧灰”,被“严行重禁”;康熙十年(1671),又有人采矿,地方绅士等向官府告状,被“永禁开采”;康熙十三年(1674),复有人结伙开凿“久禁陈家岭官山”,次年,被告到官府,官府下令“照旧严禁”;康熙十七
年(1678),有人借修大能仁寺,开凿应蒙山,又被告发,再行禁止。禁矿的借口不外是开矿破了风水龙脉,把当地发生的火灾、“山寇”、缙绅破产、地方官“解绶”等各种人的不幸,全归罪于开矿,对开矿人进行诽谤和迫害。康熙十一年(1672),北京附近几十座煤窑,因“风水所关”,被勒令“拆毁填平”。
地下丰富的矿藏得不到开发,不能用它造福于社会,是封建统治阶级愚昧落后的表现。但因开矿受到干扰,国家铜用不足,铸钱日少。清初定例每一串铜钱值银一两,因钱少而贵,银一两仅值钱八九百文。由此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甚至因为铜贵银贱,有人竟毁钱作铜,牟取暴利。康熙十八年(1679),平定“三藩”叛乱的战争已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国家即将转入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新时期,铜不足用,事关重大,矛盾显得格外突出。这种形势逼着康熙皇帝把矿业问题列为治国大事之一,向贡士提出问题。但是那些远离社会实际的贡士,没有一个想得出什么好办法。康熙皇帝为解燃眉之急,于十八年九月下令搜集各部院衙门及各省的废铜器皿、毁坏的铜钟及废铜炮,“尽行确察,解部鼓铸”。同年十月,经户部衙门等会议,奏准《钱法十二条》,“开采铜铅”为其中之一。规定“凡一切有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地方督抚,即选委能员,监管采取”。此后,局部、有条件地开放矿禁。
云南叛乱平定后,云贵总督蔡毓荣,提出系统的积极的矿业政策。蔡毓荣,汉军正白旗人,官僚世家出身。早年在刑部、吏部、都察院等衙门任职。自康熙九年(1670)起,他先后担任四川、湖广总督,总领绿营兵,参加平定吴三桂叛乱战争,直捣云南,建立军功。康熙二十一年(1682),任云贵总督。到任后,他针对云南长期被吴三桂盘踞,残酷搜刮,又连遭战争破坏的情况,考虑了战后治理问题,上《筹滇十疏》给康熙皇帝。其中第四疏专门论述矿业政策。蔡毓荣注意到,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有开矿传统、习惯和技术,因地制宜,开发矿业,既是民间要求,又有益于地方财政。因此,他主张大力开发云南矿产资源,“矿夫既采,矿税自盈”以便在经济上改变云南“兵饷不继”“赋税无多”“兵食仰给他省”的困境,而且也能使社会生活得到稳定,“是以理财而兼弭盗之一法也”。其办法是“听民开采,而官收其税”。也就是提倡民间投资,民间经营,以民办矿场代替官办矿场,改变矿业全由官府包办的局面。
当时国家财政困难,无力拿出大笔资金投资矿业,提倡民办,资金问题可以比较顺利地得到解决。而且官办矿场在经营管理方面问题也很多,或事先不作认真勘探,开挖之后,“以矿脉衰微,旋作旋停,则工本半归乌有”;或矿脉不匮,而管理不善,贪污浪费严重,国家仍得不到实际利益。所以他提出,“广示招徕,或本地殷实有力之家,或富商大贾,悉听自行开采,每十份抽税二份”。地方官招商开矿,“得税一万两者准贡优升;开矿商民上税三千两至五千两者,酌给顶戴,使知鼓励”。由于这一建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铜不足用”的问题,所以康熙皇帝立即批准实行。两年之后,又批准管理钱法侍郎陈廷敬的请求,在各省普遍鼓励铜铅生产,“听民自便”。这一“听民自便”、与民同利的矿业政策,调动了商民投资矿业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矿治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