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商业(1 / 1)

在康熙皇帝看来,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商业自始就不可或缺,四民的分工是社会的需要,他说:“凡人处世,有政者政事为务,有家计者家计为务,有经营者经营为务,有农业者农业为务,而读书者以读书为务”。四民各安其业,社会才能正常运转。

康熙皇帝从发展社会生产力着眼,对工商业采取了扶持的政策。清初战事较多,所以政府多向工商业者摊派税项,商民不但“有输纳之苦,有关津之征苦,有口岸之苦”,而且,因有溢额加级的定例,所以,关津税吏对过往商旅“恣行苛虐”,收了应征,还要溢额。商民“不苦于关,而苦于关外之关;不苦于税,而苦于税外之税”。康熙皇帝亲政不久,三藩乱起,关津之征仍沿旧例。平息三藩之乱后,康熙皇帝认识到这种做法是“重困商民”,有害于国家,必须坚决改变。他说:“重困商民,无裨国计,种种情弊,莫可究诘。朕思商民皆吾赤子,何忍使之苦累?今欲除害去弊,正须易辙改弦。所有现行例收税溢额,即升加级记录,应行停止”。

康熙认为只有农业和商业同时发展,才能达到至隆的局面。即“农务业而野无旷土,国计裕而泉货流通,豫大丰亨,洵至隆之上理也”。康熙三十八年(1699),他于南巡时曾说“朕比岁以来,躬临河干,咨询经画者屡矣。每抵一处,未尝不怀保编氓,施惠工商。故两淮盐课永减,额征停输赢羡。又闻往来迎送费用私派者甚巨,特颁严旨,尽为禁止。从此,商民得以安席,渐皆获所,则朕之巡幸者,少有益乎”。他一方面永远削减两淮盐课,取消关征超额优叙的定例,铲除工商业发展的拦路虎;另一方面颁发严旨,禁止关卡勒索过往商人,确可惠工商业者。

除此之外,康熙皇帝还不时地为商民着想,康熙二十五年(1686),他看到,在云南采买铜斤的商人所得到利润较少,便觉得这“恐累商人”。又如康熙五十三年(1714)六月,谕领侍卫内大臣说“天气甚热,贸易人等多夜行者,伊等但知为利,不顾其身,朕甚念之。嗣后有紧要事方许夜行。朕视商民,皆如赤子。无论事之巨细,俱当代为熟筹也”。他强调指出:“国家设关榷税,原以阜财利用,恤商裕民,必征输无弊,出入有经,庶百物流通,民生饶裕。近来各关差官不恪遵定例,任意征收,官役通同恣行苛虐,托言办铜价值浮多,四季解册需费,将商人亲填部册,改换涂饰。既已充肥私橐,更图溢额议叙,重困商民,无稗国计,种种情弊,莫可究诘。朕思商民,皆我赤子,何忍使之苦累,今欲除害去弊,必须易辙改弦,所有见行例收税溢额即升加级记录,应行停止。其采办铜斤,定价既已不敷,作何酌议增加,其四季达部册籍,应俟差满,一次汇报,嗣后务令各差洁己奉公,实心厘剔,以副朕体下恤商至意。如或仍前滥征侵隐,藐玩不悛,作何加等治罪。至铜价既议加给,税额应否量增,俱着九卿詹事科道详议具奏”。

康熙五十一年(1712)正月丙辰日,吏部等衙门议复福建浙江总督范时崇条奏沿海捕鱼船只只许用双桅,不准超省行走。康熙皇帝阅后认为:“范时崇条奏之事,与地方民生无益,福建大洋内无贼盗,内地沿海一带俱系小贼,文武各官果实心尽力,抚绥缉获,自然无事。今若照所题,将捕鱼船户并入水师营分辖,则启武弁兵丁克削之弊矣,且贼盗窃发,何地无之,若要将贼盗尽除,亦断不能,凡事只应视有益于民者行之,不当迫之以法。此条奏不可行,原本发还”。

康熙皇帝致力于为商业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公布关税征收则例,允许商人控告例外勒索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税吏巧立名目中饱私囊现象的发生。他规定在“直隶各省设立关税之处,应多刊木榜”,明白书刻税收则例,“昭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之外,私行滥征者,令该督抚不时查察,据实题参,依律治罪”。同时,“许该商人前来控告”例外勒索者,亦刊于木榜之内。公开商业税收则例,虽不能完全禁绝税蠹,却也会有一定的作用,它为商人纳税提供了规则。

康熙皇帝反对为官而径商,或垄断市场等行为。康熙六年(1667)闰四月,左都御史王熙遵旨条奏:“闽广江西湖广等省各官近或自置货物售于属下,或巨舸连樯,装载他方市易,行同商贾,不顾官箴。甚者指称藩下挟势横行,假借营兵放债取利。请敕部详议嗣后闽广等省王公将军督抚提镇,如有侍势贸易与人争利者,作何议处治罪,并严指称假借之禁,庶小民得以安生,官方因之整肃。”康熙皇帝对此予以支持。

本来牙行是为管理物价的官方机构,后来却日益变成勒索商民的工具,康熙认为应该正本清源,还牙行以本来面目,他说:“贸易货物,设立牙行,例给官帖,使平准物价。乃地方棍徒,于瓜果菜蔬等物亦私立牙行名色,勒啃商民。……查税课定例,除应立牙行者照旧设立外,其余一切私设牙行尽数除革”。

康熙皇帝坚决反对收税溢额,对税收缺额者也能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以往统治者对一般税收有缺额者都会拟以降级或革职的处分,而康熙皇帝则不片面地追求必须足额纳税,这实际上亦可大大地减轻了商民的负担。早在康熙四年(1665),康熙即下谕户部、工部:“各省钞关之设,原以通商利民,以资国用,非欲其额外多征,扰害地方。近闻各处收税官员希图肥己,任用积蠹地棍通同作弊,巧立名色,另设戥秤,于定额之外恣意多索,或指称漏税,妄拿过往商民挟诈,或将民间日用琐细之物及衣服等类,原不抽税者,亦违例收税,或商贾已经报税,不令过关,故意延迟勒啃,遂其贪心乃已。此等弊端甚多,难以枚举,违背国法,扰害商民,殊为可恶。嗣后凡地方收税官员俱着洗心涤虑,恪遵法纪,务期商贾通便,地方相安。如有前项情弊,在内着科道官,在外着该督抚严察参奏,别经首发,即治该督抚以徇纵之罪,尔部即遵谕通行严饬,特谕。"

康熙二十五年(1686)五月,御吏敦拜条奏,请严定关差缺额处分。康熙皇帝批示:“关差缺额处分,自有定例。若法令太严,必致苦累商贾。所奏无益,不准行。”康熙二十六年(1687)七月,户部奏报,浒墅关监督桑额任内,除完成征收正额外,溢银二万一千二百九十六两有奇,康熙皇帝十分气愤地说:“设立榷关,原欲稽查奸宄,照额征收,以通商贾。桑额征收额课,乃私封便民桥,以致扰害商民,著该衙门严加议处。关差官员理应洁己奉公,照律征收。嗣后有不肖官员希图肥己,种种强勒,额外横征,致害商民,亦末可定,尔等通行严饬。”这表明了康熙皇帝发展商业、富国强民的思想倾向。

康熙皇帝还统一了度量衡。康熙四十二年(1703),废除金石、关东斗,规定直隶各省一律改为底面平直升、斗,并亲自校准了铁升、铁斛。康熙五十七年(1718)又规定称以十六两为一斤,并通行全国,这无疑消除了商品交换中由于度量衡不统一造成的障碍。

康熙皇帝极力反对各种增加商税的行为。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两淮巡盐御史堪泰请求每斤盐加课银三钱,康熙皇帝批示:“若依其言,必致商民交困,不准行。”潼关税额原为七千多两,康熙十九年(1680)遣郎中敦多礼督征,收税银四万多两。康熙皇帝于二十一年(1682)谕令“数年以来,秦省兵民苦于转运,潼关税收依照旧额”,撤回税监。康熙二十五年(1686)六月,闽海税务督理吴什巴因到闽省看到贸易之人皆非土著,要求康熙皇帝批准按广东关榷一例“丈船抽税”,康熙皇帝批示:“凡收海税官员。因系创行设课,希图盈溢,将出入商民船只任意加征,以致病商累民,亦未可定。着严加申饬,务令恪遵定例,从公征收,无滥无苛,以副朕轸恤商民至意,所请不准行。”随后两淮盐课减征二十万两,并谕大学士等曰:“广东海关收税人员搜检商船货物,概行征税,以致商船稀少,关税缺额。且海船亦有自外国来者,如此琐屑,甚觉非体。着减税额三万二百八十五两。”

康熙皇帝还注意发挥商人的作用。康熙四十八年(1709)夏,户部议复:“浙江巡抚黄秉中等疏言,浙省宁波、绍兴二府人稠地窄,连年薄收,米价腾贵,台州、温州二府上年丰熟,米价颇贱,请给殷实商民印照,将台州、温州之米从内洋贩运入宁波、绍兴,令沿海防汛官兵验照放行,以浙省之米接济浙省之民,实有裨益,应如所请,从之。”

康熙皇帝还竭力禁止兵痞抢勒商民。康熙二十二年(1683)八月,谕令荆州将军葛尔汉“自将领以至兵丁,宜严行禁饬,凡市肆要地,毋得侵占”。康熙三十五年(1696)十月,谕令内大臣等“明日到归化城停止围猎,归化城商贾丛集,恐仆从或行骚扰……着副都统阿迪严行禁止”。由此可见,他既不断禁止地方官兵掠夺商人财物,尤其加意禁止自己的亲兵勒啃商人,一旦发现此类事情,应即予以严厉惩处,毫不宽容。

康熙皇帝还严厉禁止关津故意延误商人过关时间。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康熙皇帝南巡时,沿途咨访商人并谕随从大臣说:“各处榷关,原有则例,朕舟行所至,咨访过关商民,每不难于输纳额税,而以稽留关次,不能速过为苦。榷关官员,理宜遵奉屡颁谕旨,恤商惠民,岂可反贻之累!自今应力除积弊,只征正额,不许旁收,否则延误了商人过关时间,将予以从重处分。”他要求:凡商民抵关,交纳正兑,即与放行,毋得稽留苛勒,以致苦累,违者定行从重处分。朕早廷孜孜,唯冀官吏军民士农商贾无一人不获其所,故于民生吏治,图维区画,务极周详”。

正因为有上述的一系列政策,才使康熙前后期的社会经济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农业和商业彼此相互促进,得以共同民展。如苏州在康熙初“六门紧闭,城中死者相枕藉”“机工星散,机户凋零”。松江“布号纷纷歇业”。到康熙中叶,苏州已经面貌一新,“郡城之户,十万烟火”“阊门内外居货山堆,行人流水”。汉口“舟车辐揍,百货所聚,商贾云屯”。即使在边远地区的东北宁古塔,亦“商贾大集”“街肆充溢”“货物商贾络绎不绝”。

虽然康熙皇帝曾在晚年有海禁和矿禁政策,但是这些政策都是为了其统治的稳定,在政权与经济发展之间,作为封建统治者的康熙皇帝必然选择前者,这是毫无疑义的。事实上,康熙皇帝在其为政生涯中,确实在安商恤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正因为如此,才开创了“康乾盛世”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