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农抑商(1 / 1)

在经济上,刘邦采取的是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的政策。

自秦二世元年(前209)至汉高帝五年(前202),连续八年的战争,再加上天灾,给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破坏,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凡米百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及“天下既定”时百姓已粮枯财尽。百姓的贫困,造成了朝廷的供给不足,当时的刘邦都配备不齐四匹一色的马,王侯将相也只得乘牛车出入。因此,刘邦称帝后,为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社会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措施。

发展生产,首先要解决生产力的问题,而生产力的重要组成因素是劳动力——人。那么,汉初劳动力的情况又如何呢?

“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

可见,汉初人口损失之大。

汉高帝七年(前200),刘邦北征匈奴归来,路经曲逆(今河北完县东南),他登城四望,见房屋连片,范围十分广阔,遂惊叹道:“此县真大呀!朕行遍天下,唯洛阳能与之相比。”

说完,转身询问御史:“曲逆有多少户口?”

御史答道:“秦时有三万余户,因多年战乱,百姓多已逃亡,今仅存五千余户。”

汉初人口,和秦时相比,减少的数量何止过半?那么,这些减少的人数又到哪里去了呢?除战乱、天灾死亡外,有相当部分,为避战祸而躲入了深山大泽。

刘邦为解决劳动力的问题,推行了如下政策:

一是招集逃亡劳动力。汉高帝五年(前202)五月,刘邦称帝不久,立即颁下“复故爵田宅”之诏,诏说: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

诏中明文规定,凡因战乱,天灾避难于山林、大泽中的百姓,都号召他们返回故土,恢复他们的爵位,归还他们的田地和房屋,使他们安顿下来,发展农业生产。

诏令还明确规定各地官吏,要宣传和做好这项工作,对散于各地的难民,只能说服,不能强迫,更不准打骂和驱赶。

诏令所指,多为确有田宅可归者,其中除部分中、小地主外,多为有自己田、宅的自耕农,也就是秦时的“黔首”。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更民名为“黔首”,实行的是“黔首自实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所以,这些人均为土地私有制的受益者,对秦时的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秦末暴政,楚汉战争,使这种情况遭到严重破坏,汉初经济处于十分困难之中。

刘邦的“复故爵田宅”令颁布以后,得到很快实行,在郡县的努力,大批难民逐渐返回家园,充实了农村劳动力,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的生产。到汉景帝时,社会经济已呈现出初步繁荣的景象。

二是解放奴婢。刘邦的“复故爵田宅”令还规定:“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诏中的“免”,即为释放,“庶民”,即为自由民。这就是以官方文件的方式,解放奴婢,承认他们自由民的身份。然而,汉初所存在的奴婢,除“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外,更多的是奴隶制遗留下来的。像陈胜起义军中就有一支由吕臣领导的苍头军,秦时呼奴隶为苍头,显然,这是一支由奴隶组成的军队。可见,秦时仍普通存在着奴隶。

释放奴婢,是解决农业劳动力的又一措施,刘邦看到了这一点,故颁诏释放奴婢,这就使大批劳动力从当时官吏、豪杰、商贾家中挣脱出来,走

上农业生产第一线。这些被释放出来的奴婢,如果耕战有功,还可以获爵奖田,这就进一步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三是鼓励百姓生育。汉高帝七年(前200)春,汉政府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老百姓生了孩子,可免除徭役二年。这是鼓励百姓生育,促使劳动力增长的有力措施。

秦时全中国人口约二千万左右,被征发造宫室坟墓共一百五十万人,守五岭五十万人,蒙恬所率防匈奴兵三十万人,筑长城假定五十万人,再加上其他杂役,总共不下三百万人,占总人口百分之十五。如此巨大的民力损耗,再加上秦末汉初的天灾人祸,至刘邦称帝时,全国人口已不足秦时的一半,城郭被毁,土地大量荒废。在这种情况下,以免除徭投刺激人口的增长,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是大赦囚徒,以补充社会劳动力。刘邦从称帝到去世,在位七年。在这七年中,多次颁布大赦令:

汉高帝五年(前202)一月,颁布大赦令说:“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

汉高帝六年(前201)十月,刘邦智擒韩信后,又大赦天下,令说:“天下既安,豪杰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尽图其功。身居军九年,或未习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怜之。其赦天下。”

汉高帝十一年(前196)一月,刘邦平定陈豨后,再“大赦天下”。

汉初监狱中的犯人多得惊人,大部分是秦二世时被关起来的农民、奴隶,少数为汉初违法的罪犯。刘邦通过大赦令,把除死罪以外的囚徒一律放出,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也为农业发展提供了一批劳动力。

在解决劳动力的同时,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尽快好转,刘邦还采取了“十五而税一”的“轻田赋”政策。汉朝廷明确规定:“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

根据官员的俸禄、各级政府的开支,确定所收赋税的数量。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力地促进了汉初农业经济的发展。

然而,仍不断出现地方官、诸侯王多收赋税,以献朝廷的现象。对此,刘邦于汉高帝十一年(前196)二月,又颁布了“省赋令”:

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诏令以人口为准,规定“给献费”,有力地限制了诸侯王和地方官的擅自增税。

汉初这种节约开支,“轻徭薄赋”政策,起于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之时,是汉廷为迅速恢复经济所采取的一项利民措施,这和秦时“收泰半之赋”相比,农民确减轻了不少负担,得到了一定实惠。

刘邦重农,也奖战,以鼓励老百姓从军戍边。凡在战争中立有战功的,大可封侯,小可拜官,就是普通士卒,也可赐予爵位,减免赋役。

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了奖励耕战,于汉高帝二年(前205)二月规定:“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并于同年下令开放“故秦苑囿园池,今民得田之”。

这项规定无疑会得到巴、蜀及关中百姓的拥护,为刘邦打败项羽创造了条件。

楚、汉战争结束以后,刘邦下诏“兵皆罢归家”。为鼓励这些复员的吏卒从事农业生产,于汉高帝五年(前202)五月,刘邦接连颁布了“以有功劳行田宅”和“复从军吏卒”两道命令: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

诏令规定按军功大小,从军长短,给复员吏卒以不同的待遇。凡从军的军官、士卒,有因犯罪而被赦免了的,或无罪而失去爵位的,以及爵位不到大夫的,一律赐予大夫爵位。原来在大夫以上的,都加爵一级,并令食邑。

第六级爵位以下的,都免除本人及全家的徭役赋税。

汉高帝十一年(前196)六月,刘邦又规定:“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

汉高帝十二年(前195)三月,刘邦逝世前再次下诏:“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

这些从军吏卒原来的社会地位都是比较低的,赐爵后,他们的政治地位提高了,经济上的待遇也相应改善了。不仅调动了他们返乡后的生产积极性,也成为汉初政权的有力支持者。

对生还的军吏如此,对战死的将士,刘邦也采取了带有人道色彩的抚恤政策。

汉高帝四年(前203)八月,刘邦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

汉高帝八年(前199)十一月,刘邦针对在平叛过程中阵亡的将士,又下令:“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想,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

这种做法,也是刘邦奖励耕战政策的重要环节。对战死的将士,不是弃之山野,而是由官方给予厚葬,这是封建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俗话说,礼葬死人,激励活人。这不仅可鼓励活着的将士更加英勇杀敌,也可使死者的家属得到安慰,从而获得他们的理解、支持。

在奖励耕战的同时,刘邦对商业则采取的是抑制、打击政策。工商业在奴隶社会,是由官方控制的,称为“工商食官”。随着奴隶社会的灭亡,封建社会的建立,不少失去权力的旧贵族、豪强见从商有利可图,便纷纷“好贾趋利”,转入经商。这不仅促使了商业人口的增加,也推动了全国商业经济的发展。利之所在,人人眼红。不少巨商大贾的暴富,吸引了不少新兴地主甚至政府官吏,他们有的弃农从商,有的和商人勾结起来,投机取巧、囤积居奇、或以放高利贷的方式,不择手段,牟取暴利。很多农民因此丧失土地,卖儿鬻女,偿还债务,甚至重新沦为奴隶。

封建经济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业的膨胀,富商大贾的放纵,不仅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受到损害,也影响了官府的税收;这就形成了商人与农业争人争地、与政府争财争利的局面。同时,耕战政策的实施也遇到了严重地阻挠和干扰。因此,封建政权一旦确立,就必须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重农”,就是重视、发展农业;“抑商”,就是打击商人,抑制商业的发展。

秦始皇时,富商巨贾虽遭到一定打击,但仍大有人在。

有赵人卓氏,“用铁冶富”。秦并赵后,迁徙卓氏。卓氏见被迁人中,有不少以钱财贿赂官吏,求徙近处。唯卓氏愿远迁临邛(今四川邛崃),他说:“我听说汶山之下,土地肥沃,灌溉方便,永不发生饥荒,且市场发达,易于商贸。”

到临邛,遂依铁山冶炼,货倾滇、蜀之民,家至巨富,有仆童千余人。还有梁人孔氏,以冶铁为业。秦灭魏,迁孔氏于南阳(今河南南阳市)。不久,又重操旧业,“连车骑,游诸侯,以资给之,兼通商贾之利”,乃得游闲公子之名。他所赚的钱远远超过所馈赠之资,成为当地巨富。

这些人虽遭打击,但在秦时仍有一定市场。他们乘当时“徭役繁兴”“被征发人困急,重利盘剥,夺取田宅子女”,使百姓苦不堪言。

到了楚汉战争期间,富商大贾的活动更加频繁起来。他们操纵物价,任意暴涨,米一石贵至五千至一万钱,马一匹贵至一百金,百姓“人相食”,而他们则以此致富。

当时有一任氏,为秦督道仓吏。秦灭之后,豪杰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藏粮食。楚、汉相持荥阳之时,百姓无法耕种,米涨至一石万钱。豪杰无粮可食,遂以金玉换取任氏的粮食,任氏由此致富。

到了汉初,“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流之物莫不通”。他们乘汉政权初建立之际,设立市场贩卖奴隶,“连车骑,交守相”,勾结官吏,从事商业投机。据史书记载,凡诸侯王所在之地,往往为商贾集中地区。

齐地依山临海,产布、帛、鱼、盐,“其中具五民”。“五民”,指士、农、商、工、贾。邹鲁之地,虽地小人众,但“好贾趋利,甚于周人”。

越、楚之地,“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

颍川、南阳之民,性本淳厚,自秦末徙民于此之后,遂“俗杂好事,业多贾"。

就连陈豨叛乱时所任用的将领,如王黄、曼丘臣等人,也都是过去的商人。

这些遍及各地的商贾,上连官吏,下欺百姓,“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他们凭借手中的财力,与汉政权争地、争利,严重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威胁着中央集权的统治。

刘邦出身布衣,起自社会下层,对商人的猖獗、百姓的苦难以及商业对农业生产的侵害、中央政权的威胁,看得十分清楚。称帝后,他也仿效秦始皇,对商人采取了打击,对商业采取了抑制的政策。主要措施有三个:

一是降低商人的社会地位。汉高帝八年(前199)三月,诏令,商人不准穿丝织品,不准持兵器,不准乘车骑马,不准为官。以此削弱商贾在社会上的地位,达到控制他们的目的。

二是从法律上规定,不准商贾买卖奴婢。汉高帝五年(前202)五月,刘邦下令,凡商人买饥民子女做奴婢的,要无偿释放,限制了商贾对人口的控制。

三是加重对商贾的税收。汉高帝四年(前203)八月,刘邦“初为算赋”,算赋(人丁税)规定:凡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男子,每人每年上交一算(百二十文),而商贾则要多交一倍。以加重税收的方式,从经济上加重对商人的打击。

四是迁徙富商巨贾于关内。汉高帝五年,刘邦下令,将大批楚、齐之地的豪门贵族徙往关内,其中不乏巨商大贾。这不仅加强了对他们的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关内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证上述政策得到实施,刘邦对秦以来的“什伍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全国实行了编户制,对劳动力和财产进行注册,严禁户口外流。这种编户制度,是汉初农村基层的一种组织形式,同时也用来加强对人口的控制,限制商人的活动、商业的膨胀。

刘邦这一系列强本弱末、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的政策,促进了汉初社会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建的封建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