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南渡之士族(1 / 1)

国史大纲:全2册 钱穆 1121 字 3个月前

東晉南渡,一輩士族,又大批的結集著宗親、部曲流徙南來。

祖逖傳:「逖,范陽人,率親黨數百家避地淮泗,推逖為行主。達泗口,元帝逆用為徐州刺史,又以為豫州。逖將本流徙部曲百餘家渡江。」又如林、黃、陳、鄭四姓之入閩,見陳振書錄解題。明何喬遠閩書,謂林、黃、陳、鄭、詹、丘、何、胡八族。

他們在南方未經墾辟的園地上,著手做他們殖民侵略的工作。「擅割林池,專利山海。」任昉語。「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宋書羊玄保傳。「貴勢之流,亭池第宅,競趨高華。至於山澤之人,不敢采飲其水草。」南齊書顧歡傳。活是一幅古代封建貴族的摹本畫。

尤著者如宋書孔季恭傳:「其弟靈符於永興立墅,周回三十三裡,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為有司所糾,詔原之。」

雖王室頗思裁抑,然力量不夠,頹勢難挽。

晉壬辰成帝時。詔書:「占山護澤,以強盜律論」,然並不能禁。占山封水,漸染複滋。羊玄保傳。百姓薪采漁釣,皆責稅直,宋武帝又禁斷之,見南史本紀。然仍不絕。梁高帝、齊廢帝郁林王、梁武帝,又屢詔及之。

相應於此種情勢下之賦稅制度,則自度田收稅轉成口稅。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稅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此蓋豪右田多,特為優饒。稅田則富多貧少,稅口則富少貧多也。馬端臨云:「晉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畝,以畝收三升計,當口稅一斛一斗;今除度田收租之令,而口稅二斛增至五石,則賦頗重矣。豈所謂『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受田之百姓歟?待考。」今按:晉初戶調,一家丁男丁婦田租六十斛,馬氏亦以畝收三升說之,誤也。口稅五石,並有無田者,此制自不為輕。然較之兩晉戶調,亦未見特重。馬氏疑口稅只及王公貴人,則更誤矣。

如此則貴族盛占田地,而無賦稅之負擔。梁武帝天監四年,大舉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國租及田穀以助軍資」,此租穀歸私家之證。惟按陳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詔,似其時又行田租。

宋孝武為特設「官品占山」之制。

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笫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其用意與西晉官品占田令一樣,但效果依然很少。見上引齊顧歡、任昉語。占山封水的士族們,不僅自己借著僑寓名義,不肯受當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隨而來的民眾,亦依仗他們逃避課役。所以自咸康以下,晉室屢唱「土斷」之論。

晉書成帝紀:「咸康七年,實編戶,王公以下皆正土斷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斷。

「土斷」是要僑寓的人,亦編入所在地的籍貫,一樣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咸康土斷黃、白分籍,僑戶土斷者白籍,土著實戶黃籍。玉海引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石虎詔:「先帝創臨天下,黃紙再定。」是也。依然有土斷之名,而無土斷之實。

孝武時范寧為豫章太守,上疏極論其非。謂:「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聖王製作,籍無黃、白之別。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閭伍之法。難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君子則有土風之慨,小人則懷下役之慮。』斯誠並兼者之所執,而非通理者之篤論也。」按:范疏不主分黃、白籍,謂「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即指服從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謂「小人懷下役之慮」,即要其一致應課役也。據范疏可知僑寓小人,亦不應役,蓋皆為白籍陰庇耳。

此後桓溫、劉裕又屢主其事。

安帝羲熙九年劉裕上表:「大司馬桓溫庚戌土斷,於時財阜國豐,實由於此。自茲迄今,漸用頹弛。離居流寓,閭伍不修。請依庚戌土斷之科。」於是依界土斷,諸流寓郡、縣,多被并省。

然一弊方彌,他弊又起。宋、齊以後,僑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響,又引起更紛擾的冒偽問題。只要偽注籍貫,竄入士流,便可規避課役。這一種情形,越來越甚。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按:黃籍卽擔當國課之民籍也。自頃氓俗巧偽,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時虞玩之上黃籍革弊表,亦謂:「孝建以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無一。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時沈約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書新籍,以新換故,不過一萬許錢。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之說。按:虞表又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沈約則謂「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姦偽互起」,又曰「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偽」。蓋宋制一面抑豪強,一面則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複本注」之詔,晉代士庶藉貫之改動,必自此始。此可為南朝與東晉截分界線之一事也。惟苟不能確立一種制度,而僅以寬假為討好,宜乎不久流弊即滋矣。

擔當國家課役的,依然盡是些赤貧下戶。

南齊書陸慧曉傳:「山陰一縣,課戶二萬,貲不滿三千者殆將居半。凡有貲者,多是士人,複除,其貧極者悉皆露戶役民。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

大規模的偽竄冒改,使黃籍理無可理,究無可究。卻告訴我們:那時一般的民眾,已不讓文酒淸談的貴族們獨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約諸人不能根本設法消冺士、庶界線,北朝政制卽向此路走。乃欲究據晉籍,用來重新釐定,這眞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與見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