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武帝平吳後,置「戶調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綿三斤;按:此亦如魏制,輸絹綿,不納錢幣。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男子一人占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這是戶調式的條文。
「調」本是調發之義,故戶調仍沿三國以來兵士屯田之舊規。
「戶調」二字始見於魏志趙儼傳。對懷附者收其綿絹,此為袁紹在河北所行之制度。此與「部曲」之納「質任」,乃同樣為中央政府解體下一種亂世之臨時辦法也。曹操得河北,令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他不得擅興發;則「戶調」與「田租」尚分兩項。晉制於戶調下兼田租,則時漸平康,由兵屯變為農民,故戶必帶田矣。
男子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合一百畝,卽古者一夫百畝之制。云「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者,並非占地百畝之外別給七十畝,乃是在其佔地百畝之內以七十畝為課田。「課」是課其租收。云「其外」,乃承上文輸絹、輸綿而來,謂輸絹、輸綿之外,再課田租。換辭言之,卽是課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泰始四年,傅玄上疏:「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可見晉室當時本有十七收租之制,傅玄雖有建議,晉室未能聽受。戶調製仍依私牛及無牛例收租,故百畝課七十畝也。
與戶調製相附並行者,尚有「官品占田」制。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依次減五頃,至九品十頃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此。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與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笫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
按:「蔭」者皆私屬,無公家課役。即是國家允許將此一部分民眾田地劃歸私有;同時國家對百官亦不更班祿,其制甚似古代之封建。史稱:「自晉至梁、陳,都畿民皆為王公貴人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佃穀與大家量分。」既役其力,又食其租。可見此等皆不屬政府。是雖有官品占田制明令相限,未必切實有效。直至南渡後情況猶然也。
這一個制度的用意,並不是授與強宗豪族以私占的特權,乃是要把當時強宗豪族先已私占的戶口及田畝括歸公有,而許他們一個最高限度的私占額。
在當時的政治狀況下,此事難能辦到。惟自農民言之,則大體上一樣是二八收租、三七收租,在公在私,無所別擇。
晉武帝泰始元年詔複百姓繇役,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質任」乃部曲對其私主所呈之抵押信物,大抵以子女為之。咸寧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質任。此均在頒行戶調製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將強宗豪族的私民眾奪歸公家。然晉武以開國之君,對民眾絕無絲亳善意與德政,戶調稅收,依然與屯田兵一律,只想憑王室威嚴,向其下強奪豪取,豈能有成?晉室不永,只此等處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