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论是否新的知识问题。证明对于我们有甚么益处呢?这当然要看所谓益处是甚么样的益处。从前对于证明曾发生过这样的问题:在证明中有没有新的知识,如果有甚么是新的知识?所谓新的知识似乎是集中在证明底程序中。在这程序中去找“新”的知识,的确有相当麻烦的问题。而在整个的程序中也许有人特别地注重结论(就证明说,即所要证明的命题)。结论是不是“新”的知识呢?关于“新”,我们可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着想。就形式说,如果我们能由前提推到结论,则结论已经在前提中;既然如此,结论当然不新。如果我们能够用某一套前提去证明某一命题,则该命题当然隐寓于该一套命题之中,该命题当然不是新的知识。就实质说,问题完全是事实问题。有时结论对于某证明者是新的,而对于某另一证明者不是。
2.题材或论旨上的新。我们还可以命题底题材和论旨及相等的命题和不相等的命题,二者联合起来底观点,来讨论这新旧问题。如果在证明中所有的命题都是相等的,则结论也许只能有论旨上的新的成分。命题既都相等,结论与前提也相等,相等的命题只有论旨上的分别没有题材上的分别。就题材说,在此情形下,没有题材上的新成分。如果有新成分的话,只有论旨上的新成分,如果在证明程序中,有些命题不是相等的,则论旨上或题材上的分别都有。既然如此,题材上或论旨上的新的成分也许都有。至于这新的成分是否新的知识就很难说,也许是的,也许不是。所谓新也是对于证明者而说的。这还是就结论或所证明的命题而说的。
3.目的不在得新的知识。但是我们底问题是证明供给我们些甚么,这问题不只是结论底新旧问题。结论对于证明者大致说来新的成分很少;证明者要证明一命题,大致说来,他已经知道该命题。也许在先他不知道该命题是真的,经证明之后,他才知道该命题是真的;这样的情形的确有的。可是,另外的情形也有;证明者有时知道一命题底真然而还设法去证明它。可见证明中的结论底新旧和证明是两件事。我们所求于证明的根本不在得到代表“新”知识的结论。问题仍是在证明程序中我们所得者是甚么。
4.表示不得不然。证明底贡献在命题底概念图案,或概念结构或理底结构,它所要表示的是一命题不能不在一整个的概念结构中。理底结构是四通八达的,概念底结构也是四通八达的。如果我们能够表示在一概念结构中不能不有某一命题,我们不但承认该命题,而且非承认它不可。这就是说,我们不但知道它底然,而且知道它底不得不然。我们不但“知道”而已,我们“懂”得该命题或“明白”该命题底道理。这二者底分别非常之大。“然”是一件事体,“所以然”或“不得不然”是另外一事体。证明所供给我们的就是这不得不然底感觉。的确,在证明中我们所求的是真,可是,不只是真而已。果然所求的只是真,我们不必要证明,只要有证实已经够了。如果在证实之后,我们还要更进一步去求证明,我们所求的不只是真而且是不得不真。得到证明,我们才能恍然大悟说“懂了”。
5.证明中的事实成分在历史中。还有一点,我们得附带地提及一下,懂或明白总是证明者或读者或听者底懂或明白。证明本身一方面是一种形式的概念底关联底排列,它是可以懂,可以明白的排列;至于我们懂得它或明白它与否是证明底另一方面底成分,它是事实成分;这一成分我们虽然没有从长讨论,然而它非常之重要。显而易见,没有它,一种概念底关联底排列不是证明。这是证明底非形式的成分,既有这一成分,证明中的命题总牵扯到命题显现。就证明者或读者或听者说,命题总牵扯到他们底命题显现。不但证明中的p,q,r……牵扯到命题显现,P,Q,R……也牵扯到命题显现,后者也许更为重要。用本书前此所用的术语,证明不但是静的思议底结构,而且是动的思议底历程。所谓懂或明白也就在这历程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