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是事体。命题如以上所述。判断和命题根本不一样。命题不是事体而判断是事体。例如在大理到下关途中,我判断我所看见的白山是大雪山。显而易见这是一件事体。这就是说,这一件事体在某时某地发生,地点是大理到下关的途中,时间是民国二十八年。发生之前,别人也许有类似的判断,我没有,当发生时才有该判断,既发生之后我也不老在那里下这一判断。判断不但有始而且有终,既然有始有终,当然也有一时间恰恰是某一判断底时候。此所以我们能说,在某某地点,某某时间,某人有某判断。即以上面所举的例说,它是一件在民国二十九年一二月间,由大理到下关途中,所发生的事体。也许对于判断,我们不注重它底时地。但是,这并不表示它没有特殊时间和地点问题。我们也许不注重到它是事体,然而它不因此就不是事体。
2.和别的事体一样是收不回的。判断这样的事体虽有时地问题,而某某之有某判断这样的事实,不随判断底打住而打住。假如某人在某一时间有某一判断,某一判断也许在某另一时间打住了,然而某人在某一时间有某一判断,这一件事实没有在某另一时间打住。此所以判断是收不回的,我们收不回以往的判断,我们只能以新判断去取消从前的判断。这一新判断也是一件事体,这一件事体没有法子抹杀从前的事体,这一判断是判断,它没有法子否认从前的判断之为判断,它只能以否认从前判断底对错底方式去取消从前的判断。一个人可以有一与从前不同或相反的判断,这只表示在现在这一判断中所断定的命题,与从前判断中所断定的命题,不同或相反而已,他没有法子收回从前的判断。从前的判断那一件事体是一去不返的,收不回来的。
3.判断者。判断这件事体中有一成分为判断者。照我们这里底用字法,命题没有所谓命题者。命题只有断定者,并且一命题底断定者可以非常之多。这一点也表示命题和判断不一样。判断既然是事体,判断者总是在时空,事体,东西,事实底关系网中,它是一官觉类中的一官觉个体,一知识类中的一知识份子。他有他底个性,他有他底特殊的生活环境,他底生活环境中有他底特别的历史背景,也有他底特殊的当前的情形。也许与他同类中的别的份子,在同样的环境中,也有他所有的判断,也许别的份子没有他所有的判断,而他有这些判断。判断既然免不了判断者,当然也难免染上的判断者所特有的彩色。
4.每一判断都有它底因果系。每一判断都有它底“因果系”。也许我们在这里不宜于引用因果两字,因果使人想到普遍,而我们这里所谈的是特殊的。我们所要表示的不过是普遍因果之下的特殊的现实而已。每一判断既然都是一件事体,当然有它底一时一地使它发生的因素。我们仍以由大理到下关途中我看见一白山而判断它是大雪山为例。使此判断发生的因素非常之多。未到丽江之前,我根本不知道,在大理到下关底途中,我们可以看得见大雪山,所以在从下关到大理底途中,我根本就没有注意往北望。回来时,我们骑马,不是坐滑杆,我可以时常回头望。假如我不回头望或不常回头望,也许我不会看见那白山。那一天天气清朗,不然我或许看不见那白的山。那时候我底眼睛比现在好,现在我也许看不见那样远的山。这样的情形非常之多。它们可以阻止一判断发生,它们也可以使一判断发生。我们把这样的事体称为一判断底因果系中的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