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像不独立于官觉类。命题是思议底内容之一。思议活动既在思想活动中,命题当然也是思想活动底内容。思想活动是综合的活动,它是综错杂呈的,它有思有想,有动有静。想这一成分牵扯到官觉。官觉有类与份子之间的官觉问题。这在第三章已经提出过。客观的所与是一官觉类所能有的类型的呈现。如果一官觉类的份子得到该类所能有的类型的呈现,他得到正觉上的呈现,这就是说,他得到了客观的所与。照此说法,所与是独立于一官觉类中任何一份子的,虽然它不是独立于官觉类的。非客观的呈现是不能直接形容或交换的。形容与交换都得利用根据于所与的普遍的意念。想这一内容底成分是意像,而意像底根据总是所与或呈现。无论是呈现或所与,想像总是限于官觉类的。不同的官觉类总有不同样的想像,因为意像是类似特殊的,类似具体的,它总是像,总脱离不了呈现或所与。即令意像底根据是所与,它仍然脱离不了官觉类。意像总是一官觉类所特别有的。
2.思议独立于官觉类。思想活动中的思这一成分和官觉底关系与(1)条所说的不一样。从思着想,就对象说,所思是共相,而共相一方面虽是共,另一方面不是特殊的像那样的像。共相是普遍的,根本不能是特殊的像那样的像。共相既不是特殊的像那样的像,它不是狃于一官觉类的,这就是说,它是独立于任何一官觉类的。就内容说,所思是概念,意念,命题,意思,而这些都是抽象的,如果我们要利用普遍与特殊这类字眼,我们要说它们是类似普遍的。就思议底纯内容而不就在思想活动中连带而来的种种寄托说,它们是独立于任何官觉类或知识类的。这就是说,假如有A,B,C,D……知识类,他们各自有的意念,概念,意思,命题及所研究的对象,是独立于各知识类的。命题是这种内容之一,当然也是独立于知识类的。论自然的那章,我们曾表示所谓自然界一部分是普遍的,这是各知识类之所共的。命题是属于这一方面的。特殊的命题只是就所表示的是特殊的而已。命题本身不是特殊的,显而易见,它没有那一去不复返的情形。它同样地独立于知识类。
3.混合的思想内容不独立于官觉类。可是,思想底内容不是思议底纯内容。思须寄托于想,本节A段已经提及。也许对于大多数的人,思总是要靠想的,也许靠想的成分有时多有时少。其实我们根本不必如此说,只要承认大多数的意念都有后验成分,思总逃不了想方面的寄托。这也就是说,思议活动总不是单纯的活动,它总是在思想活动中出现的,而思想活动总是混合的综错杂呈的。单就思说,所思无论就内容或对象说,虽是独立于一知识类的,然而就思与想两相混合说,混合的内容不是独立于知识类的。各知识类虽有共同的思议内容,然而没有共同的想像内容。命题底意义或命题本身虽独立于各知识类,然而它所引起的意味,情感,寄托等,都不是独立于知识类的。
4.命题独立于官觉类中任何知识者。我们所特别注意的是命题独立于一官觉类或知识类中的任何官觉者或知识者。就人类说(暂以它为一官觉类),命题是独立于张三李四……的。命题总是要一类之间彼此能够交换的。在经验上我们的确有彼此不懂的情形。我们所注重的不是彼此究竟能懂得多少,而是彼此能懂。彼此之间能够交换至少有两条件。一是命题本身的同一。此本身的同一不受张三或李四底影响。不但张三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所断定的命题“二加二等于四”是一命题,而且张三,李四,王五,陈六……等,所断定的“二加二等于四”是一命题。这里所说的当然是命题,而不是命题显现。第二条件是一官觉类或知识类有客观的呈现或所与,照第三章底说法,这假设是必要的。无此假设,命题根本不能交换。其它点根本不必提到。命题无论如何是独立于一类官觉者或知识者中的任何份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