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用法的字。以上论字。可是,字不就是语言文字。无论在甚么语言文字里,字总有不同种类的用法。这里说的是种种不同的用法,而不只是空泛的不同而已。从不同的用法着想,我们很容易想到名词底用法,动词底用法,形容词底用法……等等。用法不同而样型相同的字,有时我们说是一字数义,严格地说,我们似乎只能说它们是不同的字。各语言文字不必有同样的用法底分类法,有些分类法也许复杂,有些也许简单。无论简单与复杂,用法底种类总是有的。谈字底用法,也就是谈字底配合法。字底配合法不仅是一个字和另一个字底配合法而已,也是不同用法的字底配合法。
2.配合法底不同。字底用法和字底配合法可以说是一件事。我们可以从配合法说起,表示配合法不同,某字在某配合之下,有某职责,这当然也就是说有某种用法。我们从用法说起,因为用法两字比较地近乎常识。字底用法不同也就是它底职责不同,这也就是说种类不同,而配合法也就是种类不同的字底配合法。字与字间底配合法可以无量,但事实上只有少数的配合法有用处,大多数的配合法毫无用处。我们可以举英文字母为例,字母底配合显而易见可以无量,可是有许多配合完全无用,例如aaa与aaaa彼此虽然不同,然而彼此都无用。大致说来,只有极少数的配合有用。从有用与无用着想,配合法大受限制。配合法不仅受有用无用底限制,可以有用的配合,也不必都用。除有用无用底限制外,还有别的限制。
3.配合法底约俗成分。不但理论上的配合法可以无量,理论上有用的配合法也非常之多。配合法不是理论所决定的。每一语言文字中底配合法都有约定俗成的成分。不但字是约定俗成的,配合法也是。这也是说,用法也是约定俗成的。这也就是说,在许多有用的配合法之中,只有一部分为约俗所选择。这不是说配合法是无理性的。它有理性底根据,它是可以理解的。它虽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它不是必然的如逻辑,也不是固然的如自然律,也不是普通所谓“本来”就是那样的,如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而是这里所谓的约定俗成的。约定俗成的配合法就是普通所谓一语言文字底文法。
4.字底第四条件。我们现在到了字底第四必要条件。以前我们提到三个必要条件。必要条件虽然都各必要,然而联合起来还不足以形成字。国旗是官觉呈现,有type与token底分别,有意义与情感上的寄托,然而国旗不是字,它所缺乏的必要条件是字与字之间的配合法中的职责,或地位或功用。这就是说,它不是语言文字中的份子。字底第四条件就是它是语言文字中的份子。这样的说法也许是绕圈子的,但是绕圈子是非常之难免的,也不一定是有害的。这一点前此已经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