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总有意念图案底秩序。在讨论归纳原则的那一章,我们曾经提出秩序问题。我们曾表示将来决不能推翻已往。在这里我们借论理论与事实底机会,从新表示事实本来是有秩序的,并且表示此秩序也决不能推翻。事实虽是自然所呈现的所与,然而不只是自然所呈现的所与。事实有知识者底接受与安排。我们不但以意念去接受所与而且以时空意念去接受,这就是说,我们不但以意念去接受自然项目,而且以时空位置去安排项目。事实既有接受与安排,也有知识者所有的意念图案上的秩序。假如这意念图案是某概念结构(这假设是用不着的,我们如此说而已),事实本来是有理的,或本来是有理论上的结构的。我们可以暂且不管本然的秩序和自然的秩序,就知识者说,事实总是有秩序的,因为他底意念总是有图案的。无论事实有别的秩序与否,它总有意念图案上的秩序。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在无论甚么时候,事实总有相当于知识类底意念图案的秩序。有时我们的确说有不可解的事实,可是这只是就某知识者说而已。所谓不可解的事实就是没有意念图案底秩序的事实。这样的事实对于某某知识者也许有,对于知识类没有;因为不合知识类底意念图案的情形,根本不是该类所承认的事实。
2.我们无法控制所与如何地呈现。这当然不是说所与有我们所盼望的秩序或有我们所要求的秩序。说事实有秩序并不限制所与如何呈现。无论所与如何来法,我们总有法子接受与安排。我们不以A意念去接受,就以B意念去接受。假如我们没有相当的正的方式去接受,也有负的方式去接受。就是没有旧的意念去接受,我们也可以用新的意念去接受。假如旧的意念之中,没有十分恰当的意念去接受所与,我们也可以改变我们底意念。这里所说的是我们改变我们底意念,不是意念本身底改变,意念本身无所谓改变。假如我们向来以A意念去接受某某所与,现在改用B意念去接受,这当然不是A意念变成了B意念,而只是我们改用而已。意念本身也无谓新旧,所谓新旧只是对于意念者而说的。就是意念者所谓新的意念也不会完全的新,十分的新。意念者改用他所谓新的意念也许他同时得改变他底意念图案,意念图案本身也无所谓变改,只是意念者改变他底图案而已。这就是说,无论所与如何地来,它总有意念图案所有的秩序。
3.所与底本来的秩序。所与当然是本来有秩序的。这可以说显而易见。意念及意念底图案是意念者在官觉经验中之所得。意念者也许弄错了,果然弄错,他底意念图案底秩序本来就不是所与所呈现的秩序。如果意念者没有弄错,他底意念图案底秩序本来就来自所与之所呈现的。果然如此,从前的所与本来就有意念图案底秩序。以后的所与(所与总是当前的,所谓以后的所与只是就可能而说的),也许没有意念者在某时所有的意念图案那样的秩序,可是照(2)条所说,它总是意念所能应付的所与。这就是说,以后所能有的所与也是有秩序的。本然界本来是有秩序的,自然界既是有类型性或相对性的本然界,也是有秩序的。说自然界有秩序也就是说自然界底项目本来是有秩序的。这秩序当然会在所与中呈现出来。所与本来是有秩序的,问题只是我们能否得到而已。假如知识者是无所不知的神,他根本不会有秩序问题。其所以发生秩序问题,就是因为知识者时常有改用意念图案底需要。意念图案底妙用,就在于无论知识者如何地更改,它总有它底秩序。从知识者说,事实总是有秩序的,问题只是某某是不是事实的问题。也许照某一图案说,某某是事实,照某另一图案说,某某不是事实;可是无论所引用的图案如何,秩序总是有的。总而言之,事实决不至于杂乱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