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简单的负命题为例来讨论。为讨论底便利计,我们可以故意简单化,我们可以把负的特殊的命题限制到简单的“~φχ”。假如我们所谈的是α,~φα表示或肯定甚么呢?照平常的说法,~φα既是真的,它表示或肯定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确说这样的话:“事实上α不是学生”或“事实上他不是官”。这似乎是说“α不是学生”或“他不是官”这一命题既是真的,它表示或肯定一件事实。这样的话虽寻常,然而的确费解。请注意我们承认这样的命题是真的,或有这样的真命题。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命题底真或假,也不讨论所谓真是否表示事实;我们假设真底标准是与事实符合与否,而真的正的特殊的命题表示或肯定一件特殊的事实。
2.是否肯定负的事实呢?问题当然是一真的负的特殊的命题是否表示或肯定一件特殊的事实呢?如果是的,它似乎应该表示或肯定一件负的特殊的事实。顾名思义,负的事实应该是事实而又是负的。所谓负事实当然不是“非事实”或“不是事实”。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负的特殊的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究竟是什么。我们既假设真底标准是与事实符合与否,而真的正的特殊命题表示或肯定一件特殊的事实。在接受这条件之下,我们不能说真的负的特殊命题不表示或肯定事实或所表示所肯定的不是事实。既然如此,真的负的特殊的命题只能表示或肯定一件事实。照这说法,命题何以有正负呢?命题底正负是否表示事实底正负呢?我们似乎应该承认负的特殊的事实而又坚持负的特殊的事实仍是事实,不过是负的而已。
3.事实如何负法呢?但是,事实怎样负法呢?一件一件的事实是可以官觉得到的或者间接地有官觉上的根据。后一方面的事实,即不能官觉而只能有间接的官觉上的根据的事实,我们现在不谈。为求简便起见,我们只谈可以官觉得到的事实。这张桌子在这床底西边就是这样的事实,我看见这张桌子,也看见这张床,也官觉到二者底关系。这特殊的事实毫无问题,至少没有甚么麻烦的问题。负事实在官觉上就有麻烦。假如“罗斯福不在昆明”是一真命题,照现在的说法,它表示或肯定一负事实。可是,我们不能说我们在昆明看见了非罗斯福。我知道读者也许会说这问题非常之简单,他也许会说,在昆明我们没有看见罗斯福或者我们在昆明所见的不是罗斯福。这两命题也许是真的,可是如果是真的,它们本身有我们这里所提出的同样的问题;并且即令是真的,它们也不表示“罗斯福不在昆明”是怎样的一件负事实。这件事实是没有法子官觉到的。如果我们在官觉上找这件事实,我们只能说我们在昆明看见非罗斯福。这显然不行,因为所谓非罗斯福的确滔滔者天下皆是也。我们似乎不能不说“我们在昆明看见非罗斯福”不是一件负事实。
4.肯定的不是一件负事实。如果我们不承认“我们在昆明看见非罗斯福”是一件负事实——显而易见,这样的“事实”不止一件,它只能是无量数件,而负的特殊的命题成为普通命题——那么“罗斯福不在昆明”这一命题何以是真的呢?这的确是一特殊的命题,的确也是负的,如果它是真的,它应当表示或肯定一件事实或者有事实上的根据。如果这一命题所表示的或肯定的不是一件负事实,我们仍得在别的事实中去找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