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的负的普遍命题之所肯定。真的正的普遍命题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真的负的普遍的命题表示或肯定甚么呢?负的普遍命题我们可以暂以A,E,I,O中E那样的命题为代表。如果E是真的,它表示或肯定甚么呢?消极地说,它表示I命题是假的,而说I命题是假的表示I命题之所肯定的不是事实。我们大概不至于发生所谓“假事实”底问题,大概不至于说假命题肯定假事实,我们说假命题之所肯定的根本不是事实。消极地说,真的E命题表示I命题是假的,可是积极地说,它表示甚么呢?我们是否可以说它表示消极的固然的理呢?固然的理本身虽不是事实,然而只要是实理就有事实上的表现。普遍的命题虽不肯定事实,然而不能与事实不相干。
2.以传统逻辑学里的“E”命题形式为例。无论如何,所谓消极的固然的理没有积极的事实以为表现,或没有事实以为积极的表现。负的真的普遍命题和正的真的普遍命题,在这一点上,总不一样。可是消极的固然的理虽没有一套与此理一一相应的事实,可是也许有别的事实以为表现,或者有别的事实可以证实这一负的命题。所谓别的事实,既然以别的相称,总直接地,或积极地表现别的固然的理,或证实别的普遍的命题。每一真的正的普遍命题都表示或肯定一固然的理,而此固然的理只要是实理总有一套事实以为表现。真的负的普遍的命题没有一套与它相应而又可以直接地证实它的事实。如果我们说真的E这样的命题有事实上的根据,我们似乎只能在与主词或宾词相干的事实中去找;例如“没有人是植物”底事实上的根据,只能在关于人与植物的事实中去找。
3.间接证实它的事实。照以上的说法,整套的关于主谓词的事实中有可以间接证实真的负的普遍命题的事实。我们非说间接地证实不可。这许多事实中的任何事实都表现固然的理,都可以直接地证实真的正的命题,如果它证实一真的负的普遍的命题,它只能直接地证实正的命题,因此间接地证实负的命题。说一真的负的普遍命题肯定固然的理似乎只是说积极的固然的理中没有某理。也许我们可以根据固然的理以证明一负的普遍命题之为真,也许我们可以利用真的正的命题以证明这一负的普遍命题之为真。但是,这是证明方面的问题。从证明这一方面着想,我们所根据所利用的都是固然的理或普遍命题,我们用不着牵扯到事实。从证实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不能不牵扯到事实,而牵扯到事实,我们找不着与负的真的普遍命题直接地相应的事实。
4.问题转移到负的特殊的命题上去了。以上似乎是从笼统一方面着想,如果我们分析一真的负的普遍命题,我们可以作以下看法。假如负的普遍命题是(χ)~(φχ和 ~ψχ),我们可以分析成 ~(φχ1和 ψχ1)~(φχ2和 ψχ2)~(φχ3和ψχ3)。照此说来,负的普遍的命题是许多的负的特殊的命题底集团。如果我们不从整个的集团着想,而从集团中的份子着想,我们把问题又移到负的特殊的命题上去了。负的普通的命题也可以作如此看法,问题也可以移到负的特殊的命题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