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普遍的事实。上面的讨论已经表示普遍命题不表示或肯定普遍的事实,普通命题也不表示或肯定普遍的事实。在讨论底历程中,我们已经利用没有普遍事实这一思想,不过我们没有明白地肯定而已。在本段我们肯定地说:根本没有普遍事实。普遍命题对于事实有点象概念或意念对于个体。概念或意念不表示一个体,它本身也不是一个体。它更不能表示普遍的个体,显而易见根本就没有普遍的个体,因为普遍的个体是一矛盾。是个体的就不是普遍的,是普遍的就不是个体的。普遍的个体既是矛盾当然没有普遍的个体。所谓普遍的事实有同样情形。
2.事实底成分。事实不但有所与成分,而且有接受成分,安排成分。既有接受成分,当然总有既经和正在成分。这就是说,事实总是既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这当然也就是说,事实总牵扯到特殊的时间或空间。既然如此,事实和个体,东西或事体相似。就它可以存而不在说,它和别的特殊不一样,但是就它只在某时某地说,它和别的特殊一样。这当然就是说,事实不能是普遍的。普遍的事实和普遍的个体在本书是矛盾的名词。我们既不能有普遍的个体,也不能有普遍的事实。假如我们引用普遍的事实这一名词,事实底已经与正在成分非取消不可。可是本书之所谓事实非有这成分不可。在这一点上,本书之所谓事实和常识中之所谓事实一致,不过就常识说,我们也许不意识到事实之不能有普遍而已。
3.事实是真的特殊命题之所肯定的。回到我们原来的出发点,我们应该说事实是特殊的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的。事实决不是任何普遍的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不但事实不是逻辑命题或本然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即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的命题也不表示或肯定事实。我们根本就不能有普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