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些类的普遍命题和事实不相干。普遍的命题有好几种。照本书底说法,有逻辑命题,有本然命题,有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的命题。除此之外本人尚承认一种所谓本然陈述,这也是普遍的,可是,本人不承认它是命题。逻辑命题的确普遍,可是,是否命题颇成问题,本人虽承认它是命题,的确有人不承认它是命题。本然命题也是普遍的,的确也是命题,论道书中有这样的命题,本书没有。这些普遍的命题都和一件一件的事实不相干,或者不直接相干,或者说虽相干而与其它的普遍的命题和事实底相干不一样。这一类的命题没有肯定事实的问题。它们是真的命题,然而它们不和别的真命题一样地肯定事实。以这类的命题去说明事实总是不行的。我们可以把这一类的命题撇开。无论如何,真命题所表示的不一定是事实。
2.根据于事实的普遍命题和事实底关系密切。我们所注重的普遍命题是根据于事实的普遍命题或表示自然律的命题。这些命题虽然不必是由一件一件的事实总结起来,或由对于事实底直接经验得来,然而它总是直接间接地根据事实。显而易见,这一类的命题有在事实上求证据或得证据的问题。假如事实否证这样一命题,这一命题就是假的;假如这一命题得到事实上的证据,即令我们认为这一命题是真的,我们也不能就肯定它是真的。在普通所谓求知识的程序中,我们所盼望能发现的普遍的真命题,是这类的命题,不是(1)条所说的那一类的命题。这一类的命题如果是真的和(1)条所说的那一类的命题大不一样。这一类的命题和事实底关系非常之密切。
3.这类命题不肯定事实。这一类的命题的确是普遍的,它所肯定的或表示的的确是超特殊的时空的。我们讨论它的时候,我们也不能说甚么时候它是真的或假的。可是,命题虽是普遍的,所表示或肯定的虽也是普遍的,然而不是普遍的事实。这一类的命题牵扯到事实的地方很多,如果谈根据,它有特殊的事实以为根据,可是虽然如此,它不表示或肯定特殊的事实。如果我们有作对联底趋势,我们也许会说特殊的命题表示或肯定特殊的事实,普遍的命题肯定或表示普遍的事实。现在要注意的是前一句话虽可说,后一句话不能说。真的普遍的命题((1)条所说的除外)虽有事实上的根据,而肯定的不是普遍的事实。
4.肯定固然的理。普遍的命题(限制到(2)条所说),如果是真的,表示自然律,或者利用我们在论道书中所用的术语,它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固然的理不是一件普遍的事实。显而易见理不是事。理可以为我们所发现,它本身无所谓发生。事实是可以发生的。特殊的东西和事体虽然表现理,然而理没有特殊的。理有虚实。我们虽然可以利用一件一件的事实去发现实理,然而实理不就是这一件事实或那一件事实,也不是这一群事实或那一群事实。虚理更不就是事实。在求知识底程序中,我们所要发现的大都是实理。实理既不是一件一件的事实或一群一群的事实,普遍的真的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当然不是事实,也不是普遍的事实。
5.普遍命题靠例证但不肯定例证。普遍的命题底证实有时需多数的事实,有时只要一事实即够。需要多数事实就是需要多数次证实,需要一事实就是只需要一次证实。大致说来,在只能观察不能试验的范围之内,一普遍命题底证实次数要多;在可以作试验的范围之内,一命题底证实只有一次即够。一命题虽需要多数次的证实,而每一次的证实虽都引用不同的事实,然而该命题既是普遍的,决不肯定或表示这一大堆的事实。一命题有时虽只需一次证实而这一次的证实虽只引用一件事实,然而该命题既是普遍的也不肯定或表示该件事实。证实既以次数表示,当然是我们底举动或行为。这些举动或行为总是在某时某地底事体。每一次的证实是特殊的,每一次证实所引用的事实也是特殊的。特殊的事实,无论数目若何的多,总不会因此就成为普遍。即令我们从证实底例证着想,普遍的命题虽需要这些例证以证实其为真,然而不肯定或表示这些例证。
6.事实类不是事实。我们可以把我们对于东西和事体所引用的方法引用到事实上去。对于东西与事体我们分门别类,例如桌子有桌子类,打架有打架类,前者是一类东西,后者是一类事体。事实似乎也可以分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的确说“这一类的事实常常碰见”这样的话。我们的确可以说,这办法没有甚么可以批评的地方。但是,即令我们引用这方法,我们不能因此解决本段底问题。我们要知道桌子类不是一张桌子,它本身不是一件东西,打架类不是某一次的回合,它本身不是一件事体。把这办法引用到事实上去,我们的确可以说这一类事实和那一类事实,但是,同样地一类事实不是一件事实,它本身不是事实。即令普遍命题肯定或表示一类的事实,它不因此就肯定或表示一件一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