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度量底根据(1 / 1)

1.度量和别的接受方式底不同。说一匹布卅尺长的确牵扯到尺,而自然界无所谓尺。可是我们已经表示过好几次,度量虽是一接受方式而与寻常的接受方式不一样。寻常的接受方式只是意念而意念底引用是直接的,没有工具以为媒介的。度量中的意念底引用不是这样直接的。度量中有单位意念例如一尺一寸,一天一年。就意念说,我们是以所谓一尺,所谓一寸,所谓一天,所谓一年,去接受所与。单位有自然与非自然底分别,单位意念也有。非自然的单位有武断成分,非自然的单位意念,例如所谓尺,所谓寸,也有武断成分。以有武断成分的意念去接受所与,这接受似乎也有武断成分。假如度量是寻常的接受方式,我们似乎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对于别的意念,我们说它们是得自所与还治所与的工具。对于度量上的单位意念,我们不太容易说它们是得自所与。它们是还治所与的工具,然而还治底历程不是直接的。对于别的意念,例如对于树意念或桌子意念,我们也许会说前一意念不是我们创作的,没有武断成分;后一意念是我们创作的,有武断成分;引用桌子这一意念于所与,这武断成分也许浸入桌子那样的东西。这就是说,指一所与说它是桌子,这也许有武断成分,好象指出一块木板说它是尺一样。自然界本来没有尺,定尺那样长的长度为“一尺”有武断成分,原始时代本来没有桌子,制造桌子那样的东西以为“桌子”,也许有武断成分,但是,这与度量是两件不同的事。

2.有具体的表现的意念。在度量,我们不仅有单位意念而且有相应于这些意念的具体的东西,以为这些意念底表现。这就是说,我们不仅有所谓尺寸斤两……而且有表现它们底具体的工具。仍以量布而论,我们实在是以尺与布两相比较,看它们底比率如何。所谓以尺与布两相比较,不只是以所谓尺这一意念直接地引用到布上去——例如看一看布,说它是多少尺——而是以一具体的东西与另一具体的东西,两相比较,一方面是一匹布,另一方面是一根竹棍或一木板。以尺那样长的长度为尺和认那根竹棍或那块木板为尺虽有武断成分;而那样长的长度和那根竹棍或那块木板无所谓有武断成分或无武断成分。两具体的东西底长短上的比较无所谓有武断成分。那匹布与那根竹棍或那块木板底长短上的比率无所谓武断成分,这比率只是所与而已。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单就那匹布,那根竹棍或那块木板说,它们都只是呈现或所与而已;它们在长短上的比例也只是呈现或所与而已。

3.两件东西的比率,或单位和被量的东西底比率。问题是度量是尺与布底比率呢?还是一根竹棍或一块木板和一匹布底比率呢?前一比率我们称为前者,后一比率我们称为后者。假如那匹布是卅尺长,说它是卅尺长也就是说它与尺底比率是卅与一底比率。可是因为尺底具体的表现是一根竹棍或一块木板,说那匹布是卅尺长,同时也就是说那匹布与某根竹棍或某块木板底比率是卅与一的比率。有前者即有后者,有尺与布底比率就有某根竹棍或某块木板和布底比率;可是,有后者不必有前者。显而易见,那根竹棍或那块木板不一定是一根尺。假如它不是一根尺,说一匹布和它底长短上的比率是卅与一,我们当然不能说该匹布有卅尺长,我们根本不知道它有多长。可见后者本身不一定是度量。假如是的,经过这次比较手术之后,我们应该知道该匹布多么长。要我们知道该匹布有多么长,我们得先知道该根竹棍或该块木板是一根尺。这也就是说,只有前者是度量。只有前者才有引用度量单位于所与的情形,后者没有。

4.度量底根据是东西或事体底比率。在第(3)条我们只表示只有前者是度量,后者不是。在第(2)条我们也曾表示过后者只是所与而已。后者虽只是所与,然而它是前者底根据。问尺与布底比率靠得住与否,就是问某根竹棍或某块木板和布底比率如何呈现,并且问该根竹棍或该块木板是否为尺。某根竹棍或某块木板和布底比率虽只是所与或呈现,然而这比率不因此就不重要。它非常之重要,因为它是度量底根据。既然后者不是度量,既然只有前者才是度量,离开度量仍有长短轻重……等等。显而易见该匹布比该根竹棍或该块木板长,这两所与之间仍有长短。假如我们坚持离开度量就没有长短这一主张,我们会有两个结果,而这两结果都是持此主张者所不赞成的。一是度量有时会不能交通,非亲量者有时会不知道所量的结果如何。单说一匹布与一根竹棍或一块木板底比率是卅与一底比率,而不表示前者为尺,当时不在场的人们不知道该匹布多么长,这就是所谓度量有时会不能交通。第二结果是,照此说法,度量根本不必有约定俗成的成分(Convention)。如果度量非有约俗成分不可,则离开度量有所谓长短轻重……等等;如果离开度量无所谓长短轻重……等等,则度量不必有约俗成分。本书既承认度量有约俗成分,所以也坚持离开度量有长短轻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