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C—D,E—F……等特别的因果关系。以上所说的甲因必有乙果,实在是说某某因有某某果。甲乙所指的是任何,而不是所有,从所有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不能不分别此一因果与彼一因果,兹以A—B、C—D、E—F……等等表示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彼此都不同,A—B不是C—D、C—D也不是E—F,虽然它们都是因果关系。本段所谓特别的因果关系,就是这些因果关系。特别的因果关系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在本书底术语中,特别与特殊是有分别的,这分别前此已经提出过。照本书底用字法,我们不能讨论特殊的因果关系,至少我们所讨论的题材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罗素好象曾用过“特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字眼,这在他是否有问题,我们不敢说,也不必说,但在本书,我们不用这名称。
2.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显而易见,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它如果是特殊的,它毫无用处。试从特殊的事体如 X、Y着想。它们既是特殊的,则X当然不只是X而已,它实在是 Xt1S1,这就是说,它实在是在t1时间与S1空间的X;Y也不是Y而已,它实在是Yt2S2,这就是说,它实在是在t2时间与S2空间的Y。它们都是一去不复返的,不但已往没有Xt1S1、Yt2S2,而且从此以后也不会有。说特殊的事体底特殊的因果关系,是毫无用处的,我们不能利用它以为应付经验的工具。显而易见,官觉或经验了这特殊的关系之后,我们从此不会碰见它。从一方面说,这一套议论是用不着提出的,因为无论我们说甚么,它都有本段所说的情形。我们谈桌子,所谈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桌子,即令我们谈特别的桌子如书桌或八仙桌子,所谈的也不是某特殊的书桌或某特殊的八仙桌子。这情形虽一样,然而在别的问题上面,我们或者不至于忽略,或者就是忽略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对于因果,这情形不能忽略,忽略这情形,困难问题就多而且麻烦了。
3.归纳所要得到的因果。本章所论的因果是研究学问所欲得到的因果,或归纳法所谈的因果。这样的因果,总是由观察试验而来,或者说总根据于经验。从经验中得来的因果关系总牵扯到特殊的。我们总是由at1s1—bt2s2、at3s3—bt4s4、at5s5—bt6s6……而得到 A—B这一因果关联。我们称普遍的为因果关联。前面的例证总是特殊的,数目的多少,当然可以发生种种问题,但是,这与本段底问题不相干。现在所注意的是A—B这一因果关联虽牵扯到特殊的例证,然而它本身是普遍的。所谓普遍无非是独立于特殊的时间与空间,这当然就是说独立于以上所说的t1s1、t2s2、t3s3……等等。 A—B的确是普遍的,可是,同时它的确是特别的,它决不是 C—D,也不是E—F……。A—B这样的因果关联,虽普遍而无伤于特别,或虽特别而无伤于普遍。
4.普遍的才有用。我们所以谈因果关联,是就其为接受方式而提出的。接受所与是因果关联底用处。我们所谈的因果关系,实在是因果关联,它要是普遍的共相底关联才有用处。上面已经表示,特殊的关系毫无用处,因为它不重复,我们所谓用处是推论底用处。要重复我们才能以之应付经验,我们才能有推论,才能在不同的时间tn,或不同的地方sn,碰见atnsn,就推论到btmsm。只有普遍的才能重复,既然要重复地现实,因果才有用,当然要普遍的关联才行。
5.把引用到历史上的事实的因果底困难撇开。以上的说法引用到历史上去也许有困难。假如我们说,曹操要刺董卓,“因为”董卓在镜子里看见了他,“所以”他改变了计划……。这里的“因为”视为因果关系颇有困难问题。曹操是特殊的人,董卓也是,而且从此以后,决不能再那特殊地去见董卓,董卓也从此以后决不能那特殊地再看那镜子。整个的特殊的场合是没有重复底可能的。既然如此,照以上的说法,这话里所谓因为决不是因果关联。可是,如果这因为所表示的不是因果关联,何以又说“所以”呢?说所以似乎是根据普遍的命题,承认这一命题所要求的条件之后,就承认此条件之下的情形的“所以”。从“所以”说,“因为”似又应该表示因果关联,可是,我们找不出恰恰适合的因果关联。我们决不能普遍地说:“如果刺客,在行刺的时候,被所要刺的人看见,他就要中止行刺。”如果我们能够引用这样的命题,曹操、董卓……都是例子,而“因为”和“所以”都说得通。但是,这样的普遍命题是无法肯定的,而本条开始所说的那句话里所说的“因为”、“所以”,就不容易解释了。我们对于历史上的事实,常常用这样的方式表示,这方式究竟应该如何表示,我们不预备研究。即令所引用的根据是因果关联,它也不是我们在本章所要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