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官觉或正觉中呈现或所与底变。所与中有变。从所与或呈现着想,有两不同的所与上的变。一是两次不同的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一是一次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我们现在不谈头一种的呈现或所与底变。这样的变有官觉上的间隔问题。这问题有官觉上的种种问题而不只是变底问题而已。所与在官觉上既有间隔,这这那那底统一性都发生官觉上的问题,而这些都不是变更本身底问题。这一方面的问题在第五章已经讨论过。这一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已经讨论过,另一方面又不是变更本身底问题,我们在本段以不提到为是。我们既然把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所与底变撇开,所余的只是一次官觉中的所与底变更这一问题而已。
2.相对的变和不变是彼此底标准。所与中的变总同时有所与中的相当的不变。这里要表示的是变与不变底相得而形成。我们官觉到变是以官觉到的不变为标准,我们官觉到不变也是以官觉到的变为标准。变与不变彼此是彼此底标准。假如一切都不变,我们当然不会官觉到变。假如一切都变,而又同样快慢地变或同样方法的变,或同样程度的变,……我们也无从官觉到变;因为根本就没有标准。要我们官觉到变,或要所与呈现出变,我们得有所与中的变底标准,而不只是要官觉者有意念上的准备而已。要所与中有标准也就是要所与中有相当的不变。我们要求有相当的不变当然不是要求不变。我这衣服袖子上有一条一条的颜色不同的地方,有些近乎原来的颜色,有些比较原来的颜色浅的多。所谓近乎原来的颜色就是以原来的颜色为标准,而以原来的颜色为标准,有的浅的多。即令我们没有原来的颜色摆在当前,我们也可以说原来的颜色是一样的,而现在的衣服袖子有不同的颜色,有的地方浅,有的地方深,无论浅或深的是比较近乎原来的颜色,它们总呈现颜色上的变更。即令颜色都变,只要有慢快不同,程度不同,所与就呈现变更。
3.就官觉说,变总是不一致的变。变更底不一致是非常之重要的。如果我们不从官觉着想,我们可以承认普有的变,说“天下无不变的事体”。可是,即令我们承认变是普有的,变也许是一致的,如果变是一致的,我们也不能官觉到变。所谓一致的变颇不容易表示,其实所说的变就是变底快慢、程度、方法……等等底结果,使官觉者不能官觉到有变而已。这一致的变是不容易想像的,我们可以从某某方面着想,例如从长短着想,假如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一倍或减短一倍,就长短说,我们不能官觉得到有长短上的变更。如果我们把这一假设推广到任何变更,那就是本段所谈的一致的变。在这一致底变底条件之下,我们决不能官觉到变。这就是说我们要求所与底变是不一致的变,官觉者才能官觉刭变。官觉者既可以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不一致的变。这种一致的变,从官觉着想等于不变,虽然从定义说,或完全从意念说,它仍是变。从官觉谈变,变总是不一致的变。
4.完全的变不能官觉到。以上表示变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变也不是完全的。一致的变不是完全的(Complete)变。变不一致,也不完全。所谓完全的变也许可以这样地表示。如果我们把问题限制到一所与区,而在一区之内所有的所与都变,并且都不一致地变,我们可以说这一区底所与完全变了。完全的变有可能与否底问题,这问题前此似乎已经提到过,我们现在不提出讨论。完全的变是不能够想像的,也许是可以思议的。想像底内容是意像,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类似特殊的,它要有时空上的安排,它要有川流,有居据。在完全的变这一假设之下,没有居据,没有川流,没有东西,当然没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未变之前与既变之后的情形脱节,就所与说,它们成为完全不相同的两套所与。所谓变也就说不通。变总有变者,在本条所说的完全的变更中,变等于没有变者,因为任何绵延的同一都已取消。
5.官觉到的总是相对的变和不变。所与底变总有相当的变,相当的不变;相对的变,相对的不变。这当然不是说所与中有完全不变的所与,或绝对不变的所与。完全不变或绝对不变的所与也许有,究竟有否我们不必讨论。也许西山在它呈现自己底短时期内没有变,但是,我们可以不必顾虑到这一可能。我们所要求的是所与中有相当的变,有相当的不变,有相对的变,有相对的不变。要有这样的变,我们才能官觉到变。我们既能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这样的变。变当然不限制到所与,所与有变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现实有变。由本然到所与或由所与到本然底理论此处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