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变 A.变底定义(1 / 1)

1.所谓变。一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上的不同为变。我们在这里不说关系底不同而只说性质底不同,一方面是遵守习惯,另一方面也的确表示我们底意思。从习惯着想,如果我们把一张桌子从房间里搬到院子里,我们不说桌子变了。可是,在以上所说的情形之下,关系的确改变了。可见在习惯上我们不以一东西在关系上改变,遂以为该东西改变,我们的确是从性质上的不同,而说一东西改变。同时照我们所说的外在关系底说法,关系不同不一定性质不同。搬到院子里的桌子也许颜色不同了,也许没有不同,也许有别的性质不同了,也许任何性质都没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没有不同的地方,我们不能由从房子里搬到院子里而推论得到。内在关系是可以作如此推论的关系,既可以作如此推论,我们当然无需乎直接官觉到性质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质底不同是要从直接官觉中去发现的。我们从外在关系论着想,我们底意见也恰恰与习惯一致。

2.变更是普有的情形。但是性质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觉得到的,有些是间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质是关系维持的,这些性质就是内在关系底关系质。这要内在关系相同,性质才能相同,因此我们虽不一定官觉到性质不同,而从关系底不同我们可以间接知道性质不同。假如有某一种颜色,年代久了,它就浅了,而且X有那样的颜色,在此情形下,我们虽不能官觉到颜色底不同,然而我们可以推论到颜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质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觉得到的。(1)条定义所说的性质不同,也不是限于官觉所得到的。一东西底关系网在两不同的时间,没有完全一样的。从这一点着想,大致说来,一东西底性质,在不同的时间,不会完全一样的。大致说来,一东西在任何时间不至于完全不变。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3.改变性质不是性质本身底改变。以上的定义是说一件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为变。这不是说性质变了,这只是说一件东西改变了它底性质。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它底重要前此已经提到。一件东西不只是一性质之下的所与。方才说到桌子,这张桌子,它是一件东西,就它是一件东西说,它不只是这张桌子而已,它也是这长方的东西,木头做的东西,米白色的东西。假如我们把它漆红,原来的米白色没有变成红色。无论我们从普遍的或特殊的着想,情形都是一样。从普遍的说,所谓米白当然没有变成红,所谓米白根本无所谓变;从特殊的说,那特殊的米白色没有变成那特殊的红;在把桌子漆红之后,前者灭而后者生而已。在变更中的是那东西,那东西由米白变成红,它由可以用“米白”去接受的所与变成以“红”去接受的所与。如果我们不从所与着想,而从本然的现实着想,我们说变是个体底变。但我们现在不从这一方面立论。无论我们从所与说或从个体说,变总是东西或个体底变而不是性质和关系底变,变是东西或个体变更了它底关系或性质,而不是关系或性质本身变了。

4.统一性有时发生问题。所谓有统一性是说一件东西可以改变它底性质或关系,然而统一性不见得变。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一件东西变更某性质或某关系,而不变更它底统一性。这也许不是彻底的说法,但是相对于官觉者底官觉或知识,一件东西不容易变到连统一性都整个换上另外一套,实际上的变更总是部分的变更,部分地变也就表示部分地不变。只要部分地不变,一件东西底统一性不至于发生问题。发生问题底时候是剧烈的变更。我们会不会碰着一件东西变成完全另外的东西?如果这样的变发生于一次在时间上费时候相当长的官觉中,我们仍然没有问题,因为我们可以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此历史有它在事体上的统一性。问题是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剧烈的变更。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我们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这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虽然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然而我们有许许多多的原则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统一性依然保存。另外一种是我们既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又没有原则或自然律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问题的确麻烦了。我们既没有官觉到变,也没有根据推论到变,我们当然没有法子肯定一件东西变了。请注意这是从官觉或知识着想,若是不从官觉或知识着想,一个体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它就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