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所与一方面是居据,一方面是川流。前者是从静的方面着想,后者是从动的方面着想。所与不仅在居据上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在川流上也有。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靠事体,而事体也靠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所与中二者都有,我们或者从形色这那说到事体,或从事体说到形色这那,说法虽有不同,而结果一样,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也就和说所与中有关系、有性质、有东西一样;有事体殊相,也有事体共相,而这两“有”是不同的有法。
2.事体没有东西那样界限分明。有一说法是不赞成此说法的,这就是所与不能分割说。对于这一说法底部分,在上节已经讨论,现在不再提及。我们已经表示过,就其某一看法说,所与的确是不能分割的,可是我们底问题与这样的分割是不相干的。说所与中有东西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说所与中有事体也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有一点似乎要提到一下。东西与事体和所与底关系有一点不一样。所与中的东西比较地似乎界限分明一点,所与中的事体比较地不甚分明。理由也许很多。从官觉说,所与中的东西有好些是可以重复的,例如战后我们仍可以去看颐和园乐寿堂底玉兰,可是过去的事体我们没有法子重复地官觉到它,这一方面的问题牵扯到旁的问题,而这些旁的问题是本段所不预备提出的。也许因为东西在官觉上可以重复,我们感觉到东西在所与中的界限比较地分明。除此以外,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也许比较地多,而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有自然单位的东西很容易给我们以界限分明底感觉,没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不容易给我们以那样的感觉。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果然如此,则界限分明底感觉当然是不大容易得到。
3.有自然单位的事体问题简单些。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和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二者底比率究竟如何,当然不容易说。假设有自然单位的事体少,接受方面的问题当然困难的多。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例如竹竿上的衣服掉了,或树上的果子掉了,官觉者没有多大的问题。没有自然单位的事体,问题复杂的多。“老彭挖地”是一件事体,可是他有时在院子里走来走去,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体呢?他有时拔草,这是不是挖地这一件事体底一部分呢?他有时拾碎石子,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体呢?这当然有意念方面的问题。所谓挖地有宽义有狭义,就狭义说,老彭正在用锄头的时候是挖地,不然不是;就宽义说,只要其他的事体都是为挖地(狭义)而进行的,它们都是挖地这一件事体底一部分的事体。可是除意念问题外,确有界限难于划分的问题。照我们底说法,如果界限难于划分,也就是所与底分别本身不甚明显。
4.划分事体不是分割所与。与这问题有关的情形,一部分在下段提出,这里不谈。无论如何,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不牵扯到某一种分割问题。官觉者对于所与,总是以意念去接受的,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仅官觉者有意念,而且所与中有该意念所接受的所与。这就是说,我们既能以事体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所与中当然有事体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与。换句话说,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并不是说,官觉者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也不是把普遍的意念安插到所与范围之内,使它本身成为所与,我们虽不能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而所与中仍有事体,并且此一事体不是彼一事体。彼此底分别,就是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官觉者根本就没有把意念摆进所与使它成为所与底问题。总而言之,官觉者底官觉不是分割所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