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与如何它就如何。上面的讨论也许特别注重意念一点,其实我们既可以引用“东西”于所与,所与中当然有是东西的所与,这也就是说,所与中有东西。有一看法是不赞成这说法的。这看法认为呈现或所与是不能分割的。所谓分割颇不易说。照某一说法,所与中即令有本身是单位的所与,它依然是不能分割的;可是,照某另一说法,本身是一单位的所与是可以分割的。我现在的窗外有树有屋,我不能把树和屋从所与中提出来,和别的呈现分开来。请注意我们这里所谈的是就所与谈所与,而不是就居据的空间谈东西底位置。就后一方面说,我们当然可以请木匠把房子拆去,可以用斧头把树斫掉。这样一来,房子和树同别的东西分割出来,但这是就居据谈东西底空间位置。从纯所与着想,这不是分割呈现或所与,因为它是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觉者底动作之后的情形。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觉者底动作,就是官觉者划分所与,而不是所与自己分割本身。从纯所与说,我们似乎要承认,无论本身是单位与否,所与决不会分割本身的。也许简单的说法是说,所与如何,它就如何。
2.所与本来有的分别。以上所论的情形和另外一情形不能相混。说所与如何,它就如何,我们不能把它分割,是一件事;这不是说所与本身没有分别。果然它本身没有分别,它也没有所谓“如何”。说它如何如何就是表示它本身仍是有分别的。窗外不仅有树,有房子,有鸡,有洗衣木盆,有挂在绳子上的手巾。即令我们不以“树”、“房子”、“洗衣木盆”、“手巾”去接受这些所与,它们仍是有分别的。在第五章我们曾分别“区别”与“分别”,我们能够区别所与,所与本身总是有分别的。我们至多说就所与谈所与,或单就官能说,不就官觉说,所与本身无所谓“树”、“房子”、“木盆”、“手巾”,我们决不能说相当于这些意念的X、Y、Z、W没有分别,只有这些意念彼此底区别。显而易见,假如所与中的X、Y、Z、W没有分别,我们决不能以“树”、“房子”、“木盆”、“手巾”去区别它们。(1)条底意思也许没有表示清楚。我们可以利用本条的X、Y、Z、W来简单地说一两句话。我们也许不能够把Y从X、Z、W底场合分割出来,使它不成其为所与。也许所与的确不能够让我们有这样的分割。但是,这与所与本身之有分别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我们这里的问题实在就是普通所谓“黑漆一团糟”底问题。这问题前此已经提到。其所以在这里又提到者,就是要表示即令(1)条所说有它底理由,而所与仍不是黑漆一团糟,它本来是有分别的。
3.实际上的困难不能证实所与中没有东西。实际上区别所与是有问题的,但是,这些问题并不重要。所谓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颇不容易决定。在一相当长的时间的官觉中,官觉者对于所与所有的统一性也许不发生问题。在有时间间隔的两官觉中,这问题就非常之麻烦。我昨天用以洗澡的木盆和今天摆在院子里的木盆是一件东西。就所与说,它们是两不同的所与,然而我认它们为一件东西,或以一件东西去接受它们。就所与说,它们之为“一”是有问题的。这是就统一性说,就居据底疆界说,也有困难。窗外的树与地各有界限,然而树底界限和地底界限连在一块。连在一块的界限总有那既树且地,或非树非地这一类的问题。除此之外,尚有推论问题。意念彼此底区别有不是一次官觉中的所与所能呈现出来的。“树”意念之中有“根”意念,可是,窗外的“树所与”、“地所与”连在一块并没有呈现“根”。我们当然可以把土挖开显出根来,但是,这与原来的所与不相干。就原来的所与说,我们在接受所与底程序中,已经加上意念上的推论。这类的问题当然是有的,但是它们都不重要,它们都不能建立所与中根本没有东西之说。
4.所与中有东西和有关系有性质一样。说所与中有东西和说所与中有性质有关系一样。说所与中有东西,当然不是说,所与中有一所与,而这一所与就是“东西”底普遍的所谓,也不是说这东西与那东西毫无连接。所与中有东西也就是说,就东西殊相说,所与中有东西殊相,就东西共相说,所与中有东西共相而已。有东西共相之有和有东西殊相之有不一样;这也和性质关系一样。说所与中有东西殊相存在,就是说所与中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而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在居据中各有疆界。疆界是否容易划分,也许有困难,本身是单位的所与没有困难,本身不是单位的所与也许有(3)条所提出的困难。但是这与所与中之有东西没有多大的相干。山有山峰,我们不容易移动山峰,也不容易说,这个山峰与那个山峰底界限,究竟在哪里。可是,这个与那个底分别仍有。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就所与论所与,它的确只有如何如何而已,可是,虽然如此,不但我们可以区别所与,所与本来是有分别的,我们能够把所与分为这个东西,那个东西,所与中本来是有这个与那个底分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