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多数所与联合地有所云谓,此云谓底对象是关系。对于多数呈现或所与能联合地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对象是关系。我们仍以呈现或所与为出发点。头一点所注重的,当然是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底数目问题。第一节没有讨论“一”底问题,本节也不讨论“多”底问题。假如对于所谓一有所讨论,所谓多也许容易讨论。但是既然没有讨论一底问题,最好也不讨论多底问题。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从关系着想,需要多数,这表示一方面数目不止于一,另一方面数目可以非常之多。这两方面都有问题,可是,本段都不讨论。实际上数目不大,这就是说: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底数目不大,最普通的是两项,其次是三项,我们可以在呈现或所与中官觉到“一本书在桌子上”,用我们底术语说,这就是表示对于呈现中的一项目我们可以用“书”去接受,对于呈现中的另一项目我们可以用“桌子”去接受,而对于书与桌子我们联合地有所云谓。说“一本书在桌子上”。这“在上”所表示的就是关系。论性质时,我们费了功夫解释“单独地”或“各别地”。有了那解释之后,“联合地”就容易表示了。我们可以利用P.M.(Principia Mathematica)底符号表示单独地与联合地云谓:φx表示单独地云谓,φ(X,Y)表示联合地云谓。假如有许多X有φ性质,我们表示如下:φX1·φX2·φX3……φXn;假如有许多的X,Y有φ关系,我们表示如下:φ(X1,Y1)·φ(X2,Y2)·φ(X3,Y3)……φ(Xn,Yn)。
2.另外的说法。我们当然可以说,关系词所表示的对象就是关系。这说法似乎简单得多。我们可以说“在上”、“在下”、“比大”、“比小”……等等表示关系。从一方面看来,这说法的确简单,例如“这本书在桌子上”中的“在上”,我们就可以说是关系词,而它所表示的是在上那关系。可是,这说法容易发生误会,并且我们问甚么样的词是关系词,我们也许还是要回到以上的说法。我们既从关系词着想,我们似乎不能不从别的词底关系去表示关系词是甚么样的词。我们也许要说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联系作用的词是关系词,或者与此相似的话。但是这样的话很容易发生误会。即不发生误会而意义也非常之不清楚。所谓“两名词之间”是怎样的“之间”法呢?在“这本书在桌子上”这一句话中,“在上”可以说是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连系作用的词,可是,“书和桌子”中的“和”也是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联系作用的词,它是不是关系词呢?它是书与桌子底关系呢?还是这两名词底关系呢?还是这两名词之间的关系词呢?在“书”、“桌子”里,就名词底显现说,有关系,书字在桌子两字底左边,可是,它们彼此之间没有关系词。凡此都表示这说法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要把这说法解释得比较坚决一点,我们也许要反过来说,关系词是表示关系的词,而反过来说之后,也许仍得利用前此的说法。
3.类似的问题。关系也有前此讨论性质时所提出的问题。在 第一节A段我们曾提出几点,其中之一是“这张桌子是长方的”这样的问题。我们所以提出这问题者,因为我们要表示文法上的主词,从逻辑的分析说,仍得视为谓词。关系也有类似的问题。假如我们指一山说,“这比丽江雪山还高的山比丽江雪山还大”。从大小着想,问题似乎简单,如果所指的山比雪山小,这命题是假的。可是,如果它比雪山大,这命题不一定是真的。显而易见,它虽比雪山大,然而不一定比雪山高,也许它没有雪山那样高。如果实际上它没有雪山那样高,这命题是真的呢?还是假的呢?根据第一节A段底讨论,或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只能把这一命题解释成“这(所指的山)比丽江雪山高而且它比丽江雪山大”。如此看来,原来的命题成为两命题联合起来的命题,要求二者都是真,然后整个的命题才真。在这一点上,关系与性质虽有同样的问题,然而我们的反感也许不一样。从我们底反感说,关系方面的问题没有性质方面的问题大,因为即在文法上我们也许习惯于认“这比丽江雪山还高的山”这样的话为缩短了的句子,可是大致不习惯于认“这张桌子”中的“桌子”为谓词,虽然如此,问题仍是一样的。
4.关系质。有一问题是关系所有而性质所无的,这就是关系所有的关系质。这问题我们得提出一下,虽然我们不预备从长讨论。关系质中有自反质,有对称质,有传递质。对称质与传递质我们不预备讨论,我们只就自反质稍微说几句话。有自反质的关系并不多,简直可以说是非常的少。所谓自反质即关系自反到关系者本身,例如X与X相同,X与X相等,X与X相似。如果我们从呈现说,以呈现或所与为关系者,我们在关系上对于呈现或所与有所云谓的时候,我们不必要求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为多数即可以表示关系。这有自反质的关系似乎是关系中的例外。从这类的关系说,原来关系底定义似乎发生问题。这问题颇有困难,但是我们根本就不从长讨论。大多数的关系没有自反质,说X比X大,或X比X高或X是X底父亲,……都是废话。本人以为有自反质的根本不是关系而是关联,它潜存于共相之间,而在殊相之间根本就没有。就呈现或所与说,根本没有这种关系。这看法不必在本文中发挥,本段不过提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