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以能谈个体。我们本来用不着谈个体,其所以谈个体者,一则因为我们在第三章即从个体出发,我们要表示一下我们何以能从个体出发,另一方面个体虽不可觉然而仍可以知。n类中的m个体Omn,对于P类的m官觉者SmP底客观的官觉是,对于Q类的m官觉者SmQ底客观的官觉是。我们现在不谈主观与客观底问题,我们假设都是客观的。前此已经表示即令SmP底官觉客观,他只能官觉到,即令SmQ底官觉客观,他也只能官觉到 。无论也好,也好,它们都是有观的。SP与SQ底官不同,底观也不同。Omn是无观的本然。不但彼此互异,而且与Omn都有不同的地方。既然如此,我们在第三章何以能从个体说起,谈到呈现与所与呢?所谓本然的个体就是Omn那样的个体,而这样的个体和呈现或所与不是一样的。
2.所与底形色状态间接地就是个体底形色状态。如果第三章底说法能够说得通,那一定是因为呈现中所与底形色状态,也就间接地是个体底形色状态。可是,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本然的个体是不可觉的,可觉的只是所与。无论从个体说到所与,或从所与说到个体,似乎都有一道通不过的桥。这不是一官觉类的不同的官觉者底问题,假如是的,那问题就成为主观与客观底分别底问题,也就是第三章所讨论的问题。在(1)条我们已经假设呈现是客观的,所以我们底问题是类与类之间的、客观的所与底问题。所与虽客观而仍然有观。既然如此,我们怎样可以说,所与底形色状态,间接地是本然的个体底形色状态,或者反过来说,本然的个体底形色状态,间接地是一官觉类底所与底形色状态。
3.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这问题当然又回到第九章已经讨论过的问题。呈现底相对性可以是特殊的也可以是普遍的,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底相对性是On—SP, 底相对性是On—SQ;这二者都是普遍的。说它们都是普遍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共相底关联,共相底关联是四通八达的。这当然是说它们彼此相通,不但On是知识底对象,On—SP,On—SQ也是。这不是说就是,它们的确不同,并且SP不能得,SQ也不能得,可是SP和SQ都可以知道On,都知道Omn是能以n去接受的,不过SP由觉而知On,SQ 由觉而知On而已。前此已经谈到人与牛既有不同的官能,当然也有不同的官觉,人与牛彼此不能交换其所觉,但是假如牛有知识,人与牛仍可以彼此知其所知。假如这两官觉类都知道n类的东西,他们都懂得n之为n,可是懂得n之为n也就是懂得相当于n底共相底关联。这相当于n底共相底关联包含On—SP与On—SQ。人虽不能见牛所能见之红,牛虽不能见人所能见之红,然而人类既是知识类,人能够知道红之为红。在人类对于红底知识中,不仅可以有物理方面关于红底种种等等,或心理方面关于红的种种等等,而且可以有动物方面关于红的种种等等,后者之中有牛对于红的种种等等。本然的个体虽不能直接地觉然而能够因觉而间接地知道它。(2)条所说的所需用的桥就是共相底关联。
4.主要条件是客观的呈现。问题是呈现是否客观,或呈现是否所与。只要呈现是所与或呈现是客观的,它底相对性就是普遍的或类型的,呈现底性质共相,或呈现所现实的性质共相,就是本然的个体底性质共相。只要呈现是客观的,官觉者可以由官觉到某呈现或所与,而得到关于相当于该所与或呈现底本然的个体底知识。这一所与既是有观的,当然不就是无观的Omn,但是,它既是客观的,它是SP类型官觉中的On,这就是说,它是有On—SP相对性的。这就是说,既是客观的,它对于SmP显示n—P底共相底关联。这关联不仅为SP所得而且可以为SQ,SR,ST,……所得。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殊相说,任何一官觉者无所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但是,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共相说,只要该呈现或所与是客观的,任何一官觉者都不必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如果我们记住思议与想像底分别,或意念与意像底分别,我们比较地容易抓住这一点。意念是抽象的、普遍的,它所表示的是共相或共相底关联;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类似特殊的;一官觉者底意像无所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一官觉者底意念则不狃于一官觉类底所与。对于性质殊相,例如对于所看、所见、所想像的红,我们无所逃于人类底所与,可是,对于性质共相,例如所思议的红,我们不必狃于人类底所与。人类虽不能看见牛类所能看见的红,然而只要人类对红的呈现或所与有客观的官觉,他可以知道他所看见的红的东西可以使牛发生某种反感。这里的讨论无非是表示呈现或所与虽不就是本然的个体,然而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殊相,我们可以得到本然的个体底性质共相。关系也是如此。下节论关系,但关于这一点,下节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