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级次级底分别。我们在本章讨论性质当然是普遍地讨论性质。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及,此处不再提。普遍地论性质也和别的问题一样,有分类底问题。性质有许多的分类法,有些本段只提及而已。最容易或最初想到的是所谓初级性质与次级性质。这分类法似乎有很长的历史。扩张可以说是一初级性质,形色可以说是次级性质。这两者的确有不同点,可是,原来分类底意思似乎不仅是表示这两种性质底不同而已,而且是说初级性质产生次级性质。这思想是否能维持颇不易说。也许从现在很流行的说法,依照以小释大底程序,我们可以作如是主张,但在知识论,我们不大容易接受此主张。若不从呈现着想,把性质看成都可以分析成关系或其它性质的,性质当然是可以分为等级的,而且从分析底历程说,有些比较地基本,有些比较地不基本。可是这基本与不基本之间,是否有产生关系,就不容易说了。无论如何,从呈现着想,或从我们接受呈现或所与着想,性质之为性质,总有一完整的、顿现的、原料式的成分,它是官觉中的呈现,或随呈现而来的,而不是推理底结果。本书只提及这一分类法而已,不从长讨论。
2.简单与复杂。其次有所谓简单与复杂的性质。也许我们可以说简单的性质“红”、“白”、“四方”这样的性质,而复杂的性质是“城市”、“大学”那样的性质。这二者也的确有分别,并且还有官觉上的分别,也许官觉者见红一下子就觉其为红,见四方也许一下子就觉其为四方(真假对错问题根本不提出讨论);看一城市或一大学不见得就觉其为一城市或一大学。其所以如此者,也许是因为官觉者官觉到红他用不着任何推论,而他官觉到城市或大学也许免不了推论,也许官觉者所看见的是城墙而推论到城市,也许官觉者看见的是一大堆房子而许多青年手拿着书跑来跑去,他推论到大学。这分法有它底道理,但本书不采用此分类法。就谓词所表示的对象说,性质是共相,而性质共相没有简单的,它总是别的共相底关联。就谓词所接受的呈现或所与说,它总是性质殊相,性质殊相总有它的单纯性、纯一性、顿现感,它不只于殊相底综合而已。就意念说,所谓红,所谓四方,总不是简单的,就呈现或所与说,总是单纯的、统一的。在官觉中官觉到红也许快,也许没有推论,官觉到大学也许慢,也许有推论,但这只是快慢而已,引用接受方式底时候有无推论而已;这与性质底复杂与否似乎是两件事。在短距离内,官觉到水也许很快也许没有推论,在长距离内,官觉到水也许慢也许有推论。在别的方面,这分类法也许有用处,在本章似乎没有特别的用处。
3.主属性底分别。性质还可以分成主性与属性。这分法有两方面,一方面没有甚么用处,另一方面有用处。单就引用意念于呈现或所与说,主属性底分别似乎没有多大的用处。呈现或所与就其本身言无所谓主性或属性,它只有性质而已。假如当前有一呈现X,我们对于它可以用φ,θ,λ,……等等去接受,这些之中无所谓主,也无所谓属,φ,θ,λ……等等都是平行的。在我们当前的呈现或所与之中,有一呈现或一所与是可以引用“白”、“纸”、“长方”……去接受的。这一呈现就是那样,没有所谓主性与属性,我们可以说它是白的,或者它是纸,或者它是长方的,这要看我们底兴趣所在。如果我们底兴趣是颜色,我们会说“这白如何如何”,如果我们底兴趣在写字,我们会说“这纸如何如何”。但是主属性底分别,引用到接受了呈现之后的东西,确有用处。仍以以上的白的,长方的纸而论,假如我们所注重的是“白的东西”,则“白”为主性,则它为纸为布都不相干。“白”的东西有主性有属性,而“纸”性不是白的东西底主性,假如我们注重的是“纸”的那东西,“白”性与“长方”性都不是主性。所谓白,所谓纸,所谓长方,都有定义,定义所需要的性都是主性,定义所不需要的都是属性。就这一“白”的东西说,它有白之所以为白底所需要的性质,而它所需要的性质之中,没有“纸”这一性质,也没有长方这一性质。这二者都不是这白的东西底主性,虽然它们就“纸”或“长方”的东西而言,都是主性。从这一方面着想,主属性底分别有用处。这分别虽有用处,然而本书亦不必利用,本书只承认有种种不同的分类法而已。
4.性质殊相与性质共相。本书虽不特别划分性质底种类,性质当然是有种类的,不过在现在的场合上,我们不注重任何分类法而已。我们所注重的是性质底两方面,一方面是特殊的,一方面是普遍的。前者我们叫作性质殊相,后者叫作性质共相。性质殊相可指,可觉,不可思。性质共相可思,不可指,不可觉。呈现中二者都有,不过前此已经提及“有”法不同而已。呈现中有特殊的红色,官觉者可以看见它,可以指出它来使别的官觉者可以看也可以见,可是,就这特殊的红色之为性质殊相说,官觉者不能思议它,它不是思议的对象。可思议的是红之为红或红共相,可是红这一性质共相,是不能看见的,无法指出来的。普通所谓特殊的,是就殊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殊相而已。普通所谓普遍的,是就共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共相而已。任何性质都有这两方面。我们固然可以说红这一性质,我们最好不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因为红这一性质,虽有性质殊相,然而也有性质共相,而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好象给人家以印象,说红这一性质没有共相。大约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底时候,所要表示的,是红是一性质,它属于性质类,可是它又不是性质类中别的性质,所以说它是一特殊的性质。性质类中没有只是特殊的性质,所以在此情形下,与其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不如说红这一特别的性质。本条特别注重性质之有共有殊就是避免“红这一特殊的性质”这样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