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呈现或所与中没有一项目是性质或关系。有一说法说呈现中根本没有关系。这说法似乎是总说法底一部分。此种说法不但可以引用到关系上,而且可以引用到性质上。我们可以从官觉到桌子或树着想,也许我们应该从树着想。持此说的人也许会说(一)呈现中没有普遍的树,有的只是目所能视而口不能说的那么一呈现而已。(二)“树”是以意念加诸呈现或所与,而呈现或所与中本来无所谓树。(三)是树的那X只是那呈现,也许有别的是树的呈现,但是没有“树”呈现。这一类的话也许可以增加,但说到这几点已经足够表示这看法。对于(一)我们承认呈现或所与中没有普遍的树,象它有特殊的树那样的有法。我们的确不能说,呈现或所与中,有一呈现或所与,而该呈现或所与是普遍的树。对于(二)我们也可以赞成,呈现中的确没有现成的意念。可是,呈现与所与中虽没有现成的意念,然而的确有意念的根据,官觉者底意念仍是从呈现或所与中得来。对于(三)我们用不着讨论,说呈现中有关系或性质,并不是说呈现或所与有某某项目,而该项目是性质或关系。这说法对于性质底影响小,我们比较地习惯于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这一思想。
2.呈现或所与确有关系殊相。至少有一部分人不习惯于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这一思想。这也有缘故。对于关系,我们习惯于普遍的看法。对于好些性质是有特别的官能以为官觉底工具的,例如色之于目或声之于耳。大多数关系似乎没有这种情形。同时猫在屋上和书在桌子上,除在上外,没有别的共同点,即就此“在上”这共同点而论,这两在上法也大致相同,在这情形下,我们很容易把“在上”视为普遍的。我们既习惯于认关系为普遍的,我们很容易根据以上(一)项意见遂以为呈现或所与中根本就没有关系。其实关系和性质一样,有普遍的,也有特殊的,前者我们可以叫作关系共相,后者我们可以叫作关系殊相。呈现或所与中之有性质殊相我们既不以为怪,呈现或所与中之有关系共相我们似乎也应该接受。如果呈现或所与中有“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所肯定的情形,呈现或所与中就有“在上”这一关系殊相。这一“在上”不是任何其他的特殊的“在上”,它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它的确是特殊的,它底特殊性与其它的特殊的东西底特殊性一样。它底特殊性和特殊的“红”底特殊性一样,这就是说关系殊相和性质殊相之为殊是一样的。如果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殊相,当然也有关系殊相。就关系殊相说,呈现或所与中当然有关系。我们当然不说有一呈现而该呈现是“在上”,好象我们说有一呈现而该呈现是红的,因为在上是关系不是性质。我们可以说有两呈现而此两呈现呈现“在上”关系。无论如何,呈现中有关系殊相。
3.呈现或所与中同样地有关系共相。问题是呈现中有没有关系共相。谈性质时,我们也谈到这问题,我们曾表示呈现或所与中之有性质共相,和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殊相,是两不同的有。后者底有是存在,前者只是实在底有而已。我们的确不能指出一关系说它是关系共相,好象我们不能指出一性质说它是性质共相一样。我们可以指一红的东西说它是红的,然而我们不能指出红底性质共相。我们也可以指出一关系集合说其中有在上那一关系,然而我们不能指出在上底关系共相。可是,这只表示关系共相不存在而已,这并不表示呈现或所与中没有关系共相。呈现或所与中一定有关系共相,不然我们不能指出一关系说它是在上那一关系。能够指出一特殊关系说它是在上那一关系,从所与说就是说所指的有在上这一关系底类型,从意念说,官觉者能以“在上”这一意念去接受,这都表示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共相。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共相,实在就是说有关系殊相以为代表。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在上底关系共相,就是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在上底关系殊相以为代表,显而易见,如果我们能够指出一匹马来,不但所指的在呈现或所与中存在,而且呈现或所与中有马那样的东西。
4.这这那那靠关系的地方更多。我们已经表示过呈现或所与中有这这那那。这这那那一方面固然靠性质,另一方面也靠关系,并且靠关系底地方更多。假如呈现中有许许多多的红的东西,假如就它们之各为红的东西着想,它们彼此没有分别。可是,这许多红的东西之中,也许有别的性质底不同,例如有方的东西,有圆的东西,……等等。我们虽然不能从红这一方面去区别这许多的红的东西,然而我们能够说这个方的红东西或那个圆的红东西,……等等。这当然仍是利用性质去区别这这那那。但是,假如这许多的红的东西不但没有红方面的分别,而且没有别的性质上的分别,又如何呢?在此情形下,我们仍可以说在左的红的东西,在右的红的东西,……等等。这就是利用关系去区别这这那那。实际上也许没有在性质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可是,我们可以想像在性质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实际上没有在关系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同时,我们也不能想像在关系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就后一点着想,我们似乎要承认对于区别这这那那底分别,关系比性质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