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 一、性质 A.性质底定义(1 / 1)

1.重行提出关系与性质。第三章提出了关系与性质问题,第五章曾讨论这两问题。读者也许已经厌恶这两问题。可是本章还是要重新提出讨论一下。重复的地方也许难免,本段所说的在第五章已经提出过。本章底观点与从前不一样,讨论虽有重复,然而我们仍不能因此就不再提出这两问题。第八章既认归纳原则为接受总则,第九章从本然中划分出自然,第十章安排了时空格式,在本章我们不能不提出其余的接受大纲来讨论。性质与关系都是接受方式中的大纲。本章讨论性质与关系实在是就其为接受大纲着想。

2.定义所牵扯的名称。在第五章我们已经表示,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之所表示的为性质。这里当然有“一”底问题。所谓一呈现或一所与底一究竟应如何说法,是一很麻烦的问题。可是这问题本段根本不提出讨论。所谓谓词也有问题。逻辑上的谓词,和普通文法所谓谓词也不一样。普通文法中所谓谓词与名词不同,谓词是形容词,名词不是。例如“桌子”与“红”,前者是名词,后者是谓词。从现在的逻辑底看法,“桌子”也是形容词或谓词。说X是桌子,就是对X有所云谓,而桌子也形容X底状态或X底用处。也许有人会说,“桌子”是否是谓词,要看它是如何用法的。在“X是桌子”这一命题里,“桌子”是谓词,但是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命题里,“桌子”就不是谓词了。

3.文法上和逻辑上的分别。在文法上也许我们可以有此看法,但是照现在逻辑底看法,在这两不同的命题中“桌子”都是谓词。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句话中,我们也许要承认“桌子”是名词,而“四方的”是谓词。但是照现在逻辑的分析,这句话视为命题底表示等于说X(即“这”或所指的东西)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句子在文法上的形式和命题在逻辑上的形式不一样。就句子说,“桌子”是主词或名词。这说法,我们可以接受。就文法说,名词与谓词究竟应如何解释,我们毫无成见。就逻辑上的分析说,我们不能不认桌子与四方的都是谓词。

4.如上解释的理由。其所以要把桌子与四方的都解释成谓词,或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当然是有很好的理由的。假如X(或所指的呈现或所与)是箱子,可是,的确是四方的。“这张桌子是四方的”就有问题了。X既的确是四方的,所以说它是四方的当然是一句真话或表示一真的命题。但是X不是桌子。那句话是假的吗?也许我们会说它是假的,不过理由如何呢?箱子决不能视为假的桌子。赵高虽指鹿为马,然而他所指的那个X或Y或Z,决不是假的马,鹿也不是假马。说X或Y或Z是假马,实在有点对不起X或Y或Z,说鹿是假马当然也对不起鹿。说“这(指以上所说的箱子)张桌子是四方的”是假的,不是因为箱子是假桌子而是因为所指的X不是桌子,可见原来的话或命题实在是两句话或命题相联系的话或命题:“这是桌子而且这是四方的。”这样的命题,要两部分都是真的,它本身才是真的。如果所指的是箱子而不是桌子,虽然它是四方的,所以后一命题是真的,然而它既不是桌子,前一命题是假的。两部分之中既有一部分是假的,整个的命题也是假的。我们既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桌子和四方的显而易见都是谓词。性质就是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