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对于手术论底批评(1 / 1)

1.别的问题撇开。在科学范围之内,手术论是否应该为治科学的人所接受,不是我们治哲学的人所能批评,所应批评。我们很可以想到手术论在科学上有好处,并且我们可以承认科学家有许多的治学方法,在接受手术论这一条件之下,我们可以理解这些方法,手术论可以说是这些方法底理论。可是习科学的人是否一致地接受手术论我们不知道,也许一部分的科学家根本不赞成手术论,也许他们有方法上的理由,或理论上的理由,使他们不能接受手术论。我们底问题不在这方面,我们在本段所注意的是手术论是否为普遍的学说,是否能够成为一普遍的学说,或者视为一普遍的学说,它是否说得通。

2.手术论不能普遍地引用。别的批评点我们在这里可以忽略,假如我们问手术论是否能够普遍地引用于任何学问?我们的答案无疑地是它不能够。在哲学上我们就不能承认所有的意念都是一套手术。原则不都是一样的。分门别类也是很麻烦的事。原则底种类也许很多,但是我们可以举出两大类:一是表示实在的原则,我们可以简单地称为实在原则;一是表示方法的原则,我们可以简单地称为方法原则。手术论视为原则,是实在原则呢?还是方法原则?有些原则也许是既表示实在也表示方法,说一原则是方法原则并不因此表示它不是实在原则,归纳原则是方法原则,可是,照我们底说法,它也是一实在原则。我们对于实在原则所注重的是真,对于方法原则所注重的是用。一方法原则不能普遍地引用,它或者不是一实在原则,或者至少它是否同时为一实在原则就发生问题。我们可以先从手术论底普遍地引用着想,我们不能不说手术论不是一普遍地能够引用的原则。从哲学门中的玄学或元学着想,手术论就不能够引用。现在有些人对于玄学深恶痛恨,如果手术论对于玄学不能引用,这对于他们只表示玄学本身不能成立而已,并不表示手术论底用处有限制。其实把玄学除外,逻辑与算学都是手术论之所不能引用的。别的不说,我们只就一非常之简单的命题着想,例如“与同一东西底长短相等者彼此底长短也相等”。从纯逻辑说,这一命题就没有手术上的意义。这一命题所要求的相等是绝对的相等,而绝对的相等在手术上或在我们底行动上是没有法表示的。无论手术如何的精,它所能表示的相等只是差不多的相等,而差不多的相等没有绝对相等底传递性,所以从手术着想,与同一东西底长短相等者彼此底长短不必同样的相等,很可以不相等。可是在逻辑或纯算学上我们所谈的相等是绝对的相等,而绝对的相等没有手术上的意义,这当然就是说手术论不能引用到纯逻辑或纯算学。

3.即从科学底理论上的结构说也有问题。不但从哲学着想,即从科学底理论底结构着想,手术论底引用也有问题。视为原则,手术论似乎是研究科学历程中所用的方法原则,不是科学底理论底结构所蕴涵的原则。即在科学范围之内,有些意念是在理论上求通的意念,而不是在经验上求真的意念。也许大部分的意念既有在理论上求通的责任又有在经验上求真的责任。即令如此,就思议底结构说,前一方面的责任重,后一方面的责任轻;就经验说,前一方面责任轻,后一方面的责任重。即以所谓四方而论,就经验底符合说,一东西差不多四方已经够了,可是就理论底通说,我们非要求一四方底四边完全相等,四角完全相等不可。普通所谓有算学意义而无物理意义的意念,有好些就是在理论上非它不通的意念。这些意念之中不但有些是没有物理意义的,有些简直是不会有物理意义的。所谓“无量”、“无量大”、“无量小”……都是不会有物理意义的意念。我们所需要的意念不都是有一套相应的手术的。我们知道手术论者会说,这种意念底相应手术是思议上(Mental)的手术,不是物理上的手术。可是所谓思议上的手术也许只用“手术”两字而已,所谓手术也已经大不相同了。

4.视为普遍的原则手术论有冲突。视为普遍原则,手术论是有冲突的。在B段(4)条我们已经提到手术也许有错处。错误与否底标准似乎也应该是手术的,如果不是手术的,则所有的意念不都有相应的手术,而手术论就不是普遍的原则。如果这标准本身是手术的,则须有标准的手术。可是标准的手术如何决定呢?如何得到呢?实际的手术是具体的、特殊的事体或行动,每一手术就其为具体的、特殊的事体或行动说,都是一去不复返的,无法重复的,任何一实际的手术决不能成为标准的手术。“东西”和“事体”相比较,也许要占便宜一点。度量中的具体单位是普通所谓东西,在时间上的变更小,所以引用起来,我们可以感觉便利。可是,这些东西不是不变的。我们现在虽不预备讨论度量方面底问题,然而我们不能不表示,度量中的具体的单位,只能是事实上的精确标准,而不能是理论上的绝对标准。手术既是事体或行动,问题更麻烦,它本身是无法重复的,所以它本身不能是标准的手术。标准的手术仍是最接近意念上的要求的手术,好象标准的四方是最接近四方之为四方或所谓四方的四方。果然如此,则标准的手术不是手术本身标准而是最合意念或最合理的手术,而标准是抽象的,不是具体的。果然如此,则意念虽可以有具体的表现,然而不就是具体的表现。手术论视为某一方面的方法原则也许没有问题。可是,视为普遍的原则它就难免有冲突。既然如此,它也不是普遍地表示实在的原则。手术论既然不是普遍的实在原则,则我们当然不必普遍地承认它,而在接受这一原则之下所不能承认的意念不一定就是不能承认的意念。也许有这原则所不许的意念而同时又是我们之所不能不承认的意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