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字底用法。律字底意义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表示意志的,相当于拉丁文底lex;一是不表示意志的,相当于拉丁文底 jus。这两大类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种。前者可以分为天底意志,或上帝底意志与人底意志。人底意志又可以分为特别的人底意志或多数的、普通的人底意志,专制君主国底法律代表前者,民主共和国底法律代表后者。不表示意志底“律”也可以分为有应该意念夹杂其间的和没有应该意念夹杂其间的。自然律底“律”字底用法,是不表示意志而又没有应该意念夹杂其间的用法。自然既与上帝底意志不相干,也没应该遵守底问题夹杂在内。
2.表示与所表示的。自然律有表示与所表示的问题。表示有工具,而工具有两种。一是语言或符号的工具,一是意念工具。语言或符号是表示意念、概念、意思或命题的;语言就是普遍的语言文字,符号是各门学问所用的符号。意念、概念、意思、命题(特殊的命题底问题现在不讨论),是表示共相底关联或固然的理的。这两种工具不一样,因为它们所表示的不一样。我们利用语言文字或符号是表示意念或意思的,我们利用意念或意思是表示事或理的。所谓自然律有时是就表示而说的,有时是就所表示的而说的,有时二者都有,所以自然律底意义有时不甚确切。“我们受自然律底支配”这样的话底注重点,似乎是在所表示的;“这不是自然律”,或“这是自然律”,这样的话底注重点,似乎是在表示。可是,虽然注重表示,所注重的仍是意念或意思而不是语言文字或符号。大致说来,以自然律为语言、文字或符号的似乎没有。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必特别讨论。
3.重提“普遍”底所谓。自然律当然是普遍的,从意念上的表示说,这表示是一普遍的命题;从语言、符号上的表示说,这表示是一句普遍的话;从所表示的说,所表示的是普遍的理。无论如何总逃不出普遍,关于普遍,前此已经讨论过,在这里我们得再提一下。普遍的当然不是特殊的,这不必再说。它也不是一时代一区域的普通情形,例如“清朝人有辫子”所表示的不是普遍的情形,而是普通的情形,所以普遍与普通不能相混。普遍是独立于特殊的时空的,也不能与大外延相混。我们不能因为动物类比人类底外延大,所以说动物类比人类更普遍。类的外延的确有大小,有等级或程度底分别,而所谓普遍根本没有等级程度底分别。普遍的只是独立于特殊的时空,就所谓动物与人之为普遍说,它们同样地普遍。自然律,无论就表示说,或就所表示的说,都是普遍的。它们底普遍性也许不一样,然而这普遍性和外延底大小不相干。万有引力律底外延也许比曼得耳定律底外延大,可是,同样的普遍。
4.自然律是能以名言去范畴的。自然律是属于名言世界范围之内的。就表示说,它或者是分别地说出来的话或分别地断定的命题。就所表示的说,它是一条一条的固然的理。所谓分别地说或分别地断定,就是说所说的不是综合的情形。假如一个人研究唐朝底历史,“唐朝”综合地形容一时代一地域底综合的情形,假如一个人研究《红楼梦》,“林黛玉”三个字综合地形容一个人。这些都不是分别地说或分别地断定的。自然律是就理之分而说的或断定的,不是就理之全而说的或断定的。自然律既是名言世界的,当然离不开表示。可是,上面已经说过,表示有二,一是语言、符号,一是意念。语言、符号虽有达意与否或恰当与否底问题,然而对于自然律可以说是不相干。假如有不同的符号与语言系统,每一系统都有一恰当的方式表示自然律P,则显而易见,任何一语言、符号上的表示,与P这一自然律,都没有变更性质底影响,所以都不相干。自然律虽离不开表示,然而可以离开语言、文字、符号上的表示。它所不能离开的表示是意念上的表示。自然律总是一命题,不过它是表示固然的理的真命题而已。它的确有表示与所表示的底分别,就表示说,它是一真的、普遍的命题,就所表示说,它是划分出来的、固然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