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官觉类底所与。呈现底观在第三章已经表示过,所与底观在第三章没有表示。我们可以利用类似的方式表示所与底观。兹以Sn与Sm表示两不同的官觉类,以Omn表示个体,以表示相对于Sn类底所与,以表示相对于Sm类底所与。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表示所与和个体底分别:
以上○代表个体,□仍旧代表所与。
2.所与底类观。是相对于Sn官觉类底所与,是相对于Sm官觉类底所与。它们既都是相对的,当然也是有观的。如果我们从呈现着想,我们可以表示所与底有观。所与就是公于一官觉类底任何正常官觉者底呈现。所与也是呈现,不过它是客观的呈现,类观的呈现而已。以上已经表示呈现总是有观的,无论它是主观的或是客观的。客观的呈现既然有观,所与当然是有观的,不过它底观是类观而已。论呈现时,我们曾说,我底呈现不就是你底呈现,你底呈现不就是我底呈现。你与我既然是不同的特殊的官觉者,彼此底呈现也特殊地不同,不过不必为我们所私而已。官觉类有同样的情形。人底所与不是牛底所与,牛底所与也不是人底所与。人与牛既是不同类的官觉者,彼此底所与当然不同。普遍地说,Sn与Sm既是不同的官觉类,当然是不同的所与。所与既是相对的,所与和呈现一样是有观的。
3.所与只有一层的相对。可是,所与底相对和呈现底相对有大不一样的地方。呈现有两层相对,一层是相对于单个的官觉者,一层是相对于官觉者所属的类。所与没有这两层的相对,只有后一层的相对。就头一层的相对说,呈现可以是主观的。如果呈现是主观的,它不是同类中别的官觉者所能兼有的,例如Sn类中底Smn官觉者与Smn+1官觉者底呈现是主观的,则不但Smn底呈现不是Smn+1底,或Smn+1底呈现不是Smn底,而且它们没有共同的地方。可是假如这两官觉者底呈现都是客观的,则Smn底呈现虽不是Smn+1底呈现,或Smn+1底呈现虽不是Smn底呈现,然而它们有共同的地方,它们都是相对于Sn底所与。在此情形下,Smn和Smn+1两官觉者可以交换他们底官觉。在第三章我们特别注重这交换性。可是,这实在是从一类中不同的官觉分子说。类与类之间问题两样。不但Sn底所与不是Sm底所与,或Sm底所与不是Sn底所与,而且就所与说,它们没有共同的地方。它们没有主观客观底分别。我们应该说它们都是客观的。仍从例说,不但人不能见牛之所见,牛不能见人之所见,牛与人没有共同的地方。我们也许会想到(1)条中所说的个体,“○”这一符号所表示的个体或Omn这一符号所表示的个体,我们也许会说它是不同的所与底共同点。这说法也对,不过我们要知道(1)条所说的个体是没有观的。如果我们说它是不同的所与底共同点,这共同点与所与之为不同的呈现底共同点不一样。以后会把(1)条所说的个体提出讨论,现在只注重到所与底相对和呈现底相对不一样,呈现有两层的相对,所与只有一层的相对。
4.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所与底相对和呈现底相对不仅有以上的分别,还有一更重要的分别。呈现是有主观客观底分别的。如果它是主观的,它是有官觉者底个体观的,如果它是客观的,它是有官觉者底类观的。这就是说,呈现或者相对于官觉者这一个体,或者是相对于官觉者所属的类。就前一方面的相对说,这相对是特殊的,就后一方面的相对说,这相对是普遍的。可是,后一方面的相对就是所与底相对。所以所与底相对是普遍的。前一方面的相对不是类型的,后一方面的相对是类型的。假如这一呈现是主观的,它底相对性只是特殊的,如果它是客观的,它底相对性是普遍的。这当然不是说本身是普遍的,我们说的是它底相对性。假如Omn是一个能以“红”去接受的个体,当然是特殊的,可是,如果它是人类的所与,或张三底客观的呈现,则它底红不只是张三所见的红,而兼是人类中任何正常的人所能见的“红”。从意念底根据说,这人类中任何正常的人所能见的红就是“红”意念底根据。这当然不是说Omn底红是普遍的红,这只是说它不只是张三所见的红而已,这红本身虽是特殊的,然而它不只是为一特殊的人所特殊地看见。它相对于人类而不相对于张三。这就是我们所谓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本条头一句话就说这里所说的分别比上条所说的分别重要。其所以如此的理由,我们现在不从详讨论。我们现在只说,这里所与底相对性既是普遍的,这相对性本身就表现一自然律。假如牛见了红就发气,就要打架,——假如这一命题是真的,究竟是不是真,我们不必管——这只是说,相对于牛的红所与是使牛类中正常的牛发气或打架的。或者说如果x是牛底红所与,x是使牛类中正常的牛发气或打架的。如果这一命题是真的,它或者就是一自然律,或者它表示一自然律。如果我们把这情形转移到人身上来,我们也可以看得出假如人看见了红有特别的反感,这反感也表示一自然律。现在的讨论只在这一点上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