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提秩序问题。我们现在又要回到休谟底问题。我们已经表示过休谟底问题和归纳原则底问题同样。归纳原则底讨论已经完毕,我们应当回到休谟底问题。我们已经充分地表示归纳原则不会为将来所推翻,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说已往不会为将来所推翻,我们有把握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可是,所谓已往是甚么呢?在本章底第一节我们已经表示,所谓已往是一种牵扯到秩序的已往,严格地说,问题就是秩序底问题。可是,我们已经表示所谈的秩序不是历史,不是特殊的事体,因为这都不至于重复,也不能推翻。所谈的秩序也不是自然律底秩序,因为自然律的秩序根本就是无法推翻的,休谟对于自然律没有我们这样的看法,他底问题决不是我们这里所谓自然律底问题。也许比较最近的还是以上我们所提出的A—B,C—D,E—F,G—H……等等底秩序。这样的秩序推翻只表示我们弄错了而已,并不是推翻固有的或本来的秩序。从这一点着想,休谟问题中的秩序也不是这样的秩序。
2.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底最低限度底秩序。休谟底问题中的秩序似乎是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底最低限度底秩序。他虽然不如此说,而我们可以作如此解。这秩序我们没有很好的名词去表示它。也许我们可以叫它为能觉底秩序,或事实底秩序。问题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已往世界所有的能觉性。假如能够推翻,事情当然很糟,假如我们没有理由担保将来不会推翻这秩序,我们在理论上也会感觉到立足不稳。可是能觉底秩序就是所与顺着时间载在空间而来,有关系,有性质……等等。这实在就是说归纳原则总可以引用,而无论所与如何逆来,我们总有接受方式去顺受。这也就是说,无论所与如何逆来,这种能觉底秩序绝不至于推翻。只有一情形可以推翻这秩序,那就是时间打住。时间打住这一假设我们不再讨论。我们已经表示时间决不会打住,而我们绝对不能经验时间底打住。时间既不会打住,能觉底秩序决不至于推翻。休谟底问题在他自己也许是不能得到答案的,可是,在我们是可以得到答案的。我们底答案是我们可以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
3.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是我们底。我们要知道这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是我们底秩序。我们说一方面者因为它不完全是我们底秩序。我们底答案和康德底答案不一样。康德底先天形式似乎完全是我们底或完全是“心”底,如果所谓先天形式完全是我们底,我们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闭门造车而出门不合辙底问题。这问题前此已经提到过。论逻辑命题之为先天的命题底时候,我们曾说,视为形式,逻辑命题完全是消极的,此所以它能先天。任何有积极性的形式都不能是先天的,因为材料可以不接受此形式之所要求。任何有积极性的形式都有闭门造车而出门不合辙底问题。另一方面我们接受所与是以不变治变。我们底意念虽无所谓变与不变,而因为我们是具体的,我们老在那里变。如果形式完全属于我们,则形式会跟着我们底变而变,果然如此,则我们底形式不足以治变。所谓“心”也许是无所谓变或不变的。说这些形式完全是属于“心”的也许可以解决后一方面的问题,但是,仍不能解决前一方面的问题。总而言之,有积极性的意念或接受方式不能是完全属于我们底。能觉底秩序也不能只是我们底秩序。如果它是的,将来可以推翻它。我们在下段就要讨论所与底秩序,现在暂且不谈。
4.它虽不只是我们底秩序,然而它是我们底秩序。能觉底秩序虽不只是我们底秩序,然而它仍是我们底秩序。就它是我们底秩序着想,显而易见,我们很容易担保此秩序底维持。意念都摹状也都规律。说意念规律也就是说意念是接受方式,说意念是接受方式,也就是说它是我们所决定了的办法。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既是我们底秩序,它当然也是我们底办法,只要我们维持我们底办法,我们当然也维持能觉底秩序。意念是无所谓变与不变的,从具体的东西底变更说,意念是不变的。可是,意念虽不变而我们可以改变我们底意念,这就是说对于意念我们可以有取舍。我们对意念底取舍影响到A—B,C—D,E—F……等等底秩序,可是,这影响至多是改变而已决不是推翻。并且A—B,C—D,E—F……等等底秩序虽受影响,而能觉底秩序没有受影响,即退一步着想能觉底秩序也受影响,此影响仍只是此秩序为我们所改变,而不是为将来所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