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所谓秩序(1 / 1)

1.所谓秩序颇不易说。在第一节谈休谟底问题底时候,我们已经提到秩序问题,我们曾说休谟底问题是一种秩序底问题。秩序问题是一非常之麻烦的问题。何谓秩序,本书底作者自愧闹不清楚,各种不同的秩序可以差不多完全不同。程度底高低底分别也非常之大。以一种秩序为标准,别的“秩序”可以说毫无秩序,以另一种秩序为标准,我们似乎又可以说任何都有秩序。查理士·迫耳士(Charles Peirce)从前曾说过这样的话,抓一把沙往地下一扔,沙可以说是乱极了,可是,假如请一算学家去研究,只要给他以相当的时候,他会发现许多的秩序。他说这话底意思,只是要表示所谓“乱沙”只是从某某秩序着想;而不是说毫无秩序。照此说法,根本不会有毫无秩序的东西。此说法当然是一种说法,从算学或逻辑学或元学着想,这秩序底说法也许可以说得过去,但是,从知识论着想,这样说秩序底说法似乎太泛。

2.不是历史上特殊的事体底秩序。无论如何,我们在这里所谈的秩序决不是乱沙所有的秩序。知识论有兴趣的秩序,是在知识中所求的秩序,决不是乱沙所呈现的,或决不只是乱沙所呈现的。不仅如此,它也决不是历史上特殊的事体相继发生的秩序,对于这样的秩序,如果我们作一报告,这报告不过是日历年表那样的秩序而已。根据第一节底讨论,我们曾发生推翻秩序底问题。如果秩序有推翻底问题,所谓秩序当然不是日历年表底秩序,后面这样的秩序是没有法子推翻的,它是既成的事实或已往的陈迹,无论将来如何,它决不会为将来所推翻。这一点在论历史总结时已经谈到,不必再从长讨论。

3.A—B,C—D,E—F……等等不必是秩序。所说的秩序是不是A—B,C—D,E—F……等等所组织成的秩序呢?A—B……等等是可以推翻的,它们虽可以是自然律而它们不必是自然律。它们既是可以推翻的,以它们去组织成的秩序也是可以推翻的。但是,这些都可以只是我们底“以为”,它们也许是有理由的有根据的“以为”,可是,如果这些命题都推翻,也只是我们底“以为”推翻而已,它们都不是自然律。推翻它们所组织成的秩序不是推翻客观的固有的秩序。显而易见,推翻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不是推翻自然界固有的秩序。推翻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只表示我们完全错了。我们底错误虽可以是有理由的,有根据的,然而我们仍可以错。推翻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只证明我们底错误而已,证明我们底错误是一种消极地增加我们底知识底方式。我们原来的问题,决不是将来会不会表示我们已往有没有完全错误。即令我们已往完全错了,根据上章世界完全变更底假设底讨论,我们仍有办法去应付将来。并且我们能够求得知识底信心不必动摇,因为我们所要得的是本来有的秩序,从前所要得而未得的秩序根本没有推翻。

4.所说的秩序也不是自然律底秩序。所说的秩序是不是自然律的秩序呢?自然律或者本身是固然的理或者表示固然的理。如果把它视为本身就是固然的理,那么它本身也就是共相底关联。共相的关联本身就是四通八达的,本来是有结构的,而此结构就是客观的本来就有的秩序。这样的自然律无所谓真假,而这样的自然律底秩序无所谓推翻。如果我们把自然律视为表示固然的理底命题,它们所表示的虽是共相底关联,而它们本身是命题,是意念底关联。这些命题表示固然的理底结构,而本身也有此结构。此结构也是四通八达的,并且代表客观的本来就有的秩序。可是,这样看法的自然律是普遍的命题,它们既是命题当然有所谓真假。可是,就它们是命题说,它们当然有所谓真假,然而就它们是自然律说,它们不能假不会假;如果它们是假的命题,它们就不是自然律了。自然律确有秩序,但是,自然律既不能推翻,自然律底秩序也不能推翻。自然律既不能推翻,当然不能或不会为将来所推翻。同时自然律是普遍的,无论本身就是固然的理也好,或表示固然的理也好,它既是普遍的,当然是超时空的,既然是超时空的,当然无所谓已往或将来。自然所组织成的秩序当然不是已往的秩序。原来的问题是有把握保障将来不推翻已往,如果所说的已往牵扯到秩序,所说的秩序决不是自然律所组织成的秩序,因为这秩序既根本不能推翻,也无所谓已往与将来。

5.秩序问题以后再谈。可见,秩序问题麻烦,所说的秩序既不是自然律底秩序,也不是A—B,C—D,E—F,G—H……等等底秩序。这一问题以后尚要谈到。等到我们回到休谟底问题,我们会提出所牵扯到的秩序,是如何的秩序。现在我们不再讨论此问题。本节底主旨在表示A—B……等等底秩序不是休谟底问题所牵扯的秩序,它们虽可以是自然律,然而不必是自然律,我们虽有理由或根据认它们为自然律,然而它们不必是自然律,我们虽有理由,认它们底秩序为自然律底秩序,而它们底秩序不必是自然律底秩序。同时推翻它们,或推翻它们底秩序,并没有因此推翻归纳原则。关于后一点,我们盼望在以下两节底讨论中表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