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是否自然律呢?以后还要讨论自然律,现在的问题是“A—B”是否就是自然律呢?显而易见,自然律虽是普遍的命题,或表示自然律的虽是普遍的命题,然而普遍的命题不一定是自然律或不一定表示自然律。普遍的命题非常之多。逻辑命题是普遍的命题,许多科学上的原则是普遍的命题,许多的假设是普遍的命题,算学上的公式也是普遍的命题,这些普遍命题都不是自然律或都不表示自然律,只有一部分的普遍命题是自然律。在这里我们没有决定“自然律”三字底用法,究竟它们是表示固然的理呢?还是固然的理底本身呢?“自然律”三字表示共相底关联底命题呢?还是本身就是共相底关联呢?我们在这里可以暂且不决定者,因为本段底问题是真假问题;如果所谓自然律就是固然的理,或共相底关联,它无所谓真假,如果所谓自然律是表示固然的理或共相底关联底命题,则它不能假或不会假。从后一方面着想,如果它是假的,则它根本就不表示固然的理或共相底关联,因此根本就不是自然律。
2.它可以是而不必是自然律。我们可以用另一方式表示以上的意思。上面说自然律或者无所谓真假,或者不能假不会假,无论如何,它是不能推翻的。无所谓真假的,当然是不能推翻的,不能假或不会假的,当然也是不能推翻或不会推翻的。照此说法,能推翻的或会推翻的当然不是自然律。上面曾表示引用归纳原则而得到的“A—B”是可以为an+1,bn+1所推翻的。可以推翻不必就推翻,也不必就不推翻。就“A—B”之可以推翻说,它不就是自然律或就表示自然律,如果它为an+1,bn+1所推翻,“A—B”当然就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如果它不为an+1,bn+1,所推翻,它也许是自然律。“A—B”究竟是不是自然律,或是不是表示自然律,是不容易答复的问题。从积极方面着想,问题非常之多且非常之困难。从消极方面着想,问题似乎非常之简单。只要“A—B”为an+1,bn+1所推翻,它就是假的,它就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
3.研究者盼望它是自然律。在研究或归纳历程中,我们盼望“A—B”是一自然律或表示一自然律。(有时我们也许要否证一普遍的命题,果然如此,则我们盼望它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但这我们似乎可以说不是正常的情形。)在“A—B”未推翻之前,我们也许以为它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也许我们有归纳上的理由,或一门科学底理由,使我们相信它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但是,无论如何,无论我们底盼望如何,理由如何,我们所得到的“A—B”也许会推翻。推翻之后,“A—B”是一假命题。它既是假命题,当然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可是,它虽是一假命题,然而它仍是一普遍命题。可是,“A—B”也许不为an+1,bn+1,所推翻,不推翻,我们仍盼望它是自然律,并且如果从前有理由相信它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现在因为又得到新的例证,理由比从前更充实些了。
4.即令A—B推翻,C—D,E—F,G—H……不必推翻。同时,除“A—B”之外,我们还有“C—D”,“E—F”,“G—H”……等等。对于这些我们也和对于“A—B”一样,我们盼望它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我们也许有归纳上或某门科学上的理由,使我们相信它们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即令“A—B”推翻,其余的许许多多的普遍的命题不因此都推翻,也不见得推翻。“A—B”虽因推翻而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其余的普遍命题不因此就不表示自然律或不是自然律。大致说来,推翻“A—B”这一普遍命题,并不影响到我们对于“C—D”,“E—F”,“G—H”……等等底盼望或信仰。我们前此已经假设,整个的世界变了,我们依然可以作如此假设。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所有的“A—B”,“C—D”,“E—F”,“G—H”……等等都被将来推翻,我们在心理上不知所措手足,我们也许发生有没有自然律底问题,也许发现我们从前以为得到了自然律完全是我们的错误,我们也许鼓着勇气,说从前种种比如昨日死,以后种种比如今日生,继续我们底研究工作。可是,我们不能说自然律推翻了。能推翻的不是自然律。如果“A—B”,“C—D”,“E—F”,“G—H”……都推翻,它们当然都不是自然律或都不表示自然律,自然律没有因此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