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逻辑命题不能担保。假如我们发生休谟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有种种办法。我们可以假设将来不会推翻已往。这当然是直截了当的办法。引用归纳方式而以之为求知识工具的人,也许引用此方法。他们当然可以引用此方法,因为他们对于归纳原则底兴趣是实际的,他们虽然发生这样的问题,然而对于这样的问题毫无兴趣,他们可以用不了底办法了之。这办法是一不了底办法。这假设有甚例证呢?提到例证问题就麻烦了。可能的例证都是在已往和现在的。这假设有何理由呢?纯逻辑的理由能不能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呢?我们现在先从后一方面表示一下。照上章所说,逻辑命题完全是消极的。此所以它是先天的命题,此所以它不能担保经验底继续下去。它不能担保经验继续下去底理由,也就表示它不能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或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纯理论既不能担保,夹杂经验底理论是不是能够担保呢?夹杂经验的理论总有经验上的根据。说有经验上的根据,就是说根据已往及现在所与之所呈现,这又回到例证问题。我们说过所有的例证都是在已往或现在的。
2.已往和现在的例证不能引用。对于我们现在这一问题,已往或现在的例证都不能引用。这应该显而易见。假如我们底问题是某一因果关系将来如何,我们也许可以根据已往以概将来,因为那是承认根据已往可以概将来底条件之下的理论。我们现在的问题根本不是那样的问题。我们底问题正是能否根据已往以概将来。我们当然不能假设这问题底答案去解决这问题。将来总还没有来,我们底问题正是尚没有来的事体或局面会不会推翻已往。也许有人会如此说:我十多年前就发生这问题,每年都注意,可是,没有任何一年底将来曾经推翻过已往,没有任何一年底将来曾经推翻过归纳原则,所以他可以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也不会推翻归纳原则。这说法显而易见不行。去年底将来虽没有推翻去年底已往并不能表示从此以后的将来不会推翻已往。如果能有此表示,我们根本不至于有这问题,即有这问题,这问题也不至于困难。我们底问题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已往,我们有没有法子担保将来不会,而不是去年的将来曾经推翻已往与否。
3.不能引用归纳原则本身。我们也许可以从归纳原则着想讨论此问题。以上的说法实在是利用归纳原则以为工具。他实在是说某年底将来没有推翻已往,某一次一年底将来没有……,某更一次一年底将来没有……;所以将来不会推翻已往。这例证底数目可以增加到很大,也许原来就不很大。如果大,结论也许靠得住些,……等等。这办法实在是以已往所经验的将来为例证,引用归纳原则以断定将来不至于推翻已往或归纳原则。从不推翻已往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也许不感觉到甚么,可是,从不推翻归纳原则着想,我们会感觉到不妥。我们底问题本来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归纳原则,将来既没有来,我们不知道它会不会推翻归纳原则。归纳原则在已往虽能引用,然而我们决不能以归纳原则为论证去证实归纳原则本身。显而易见,归纳原则决不是能以归纳方法去证实的,因为归纳方法底引用就蕴涵归纳原则底接受。我们接受了归纳原则或承认了此原则去证实归纳原则,当然仍只是承认归纳原则而已。我们并没有证实它。同样,我们不能以已往的将来没有推翻已往为论证去证实将来不会推翻已往。显而易见,能用以为例证的“已往底将来”总是已往,不然我们不能引用以为例证,其结果这办法只表示已往没有推翻已往而已。引用归纳原则去证实归纳原则至多表示已往没有推翻归纳原则而已,我们不能借此表示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
4.归纳原则不至为将来推翻。总而言之,以上一方面表示我们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或推翻归纳原则,也没有根据已往的事实以为理由作这类担保。这问题也许不应该发生,完全从引用归纳法以为求知工具底人们只引用归纳法而已,他们的确不必发生这样的问题,可是,这问题发生了之后,我们免不了要满足我们理性上的要求得到相当的解决。本章以归纳原则为主题,讨论当然以这一方面为主,附及休谟底问题。本章底结论是以归纳原则为先验的永真的原则,只要经验继续,归纳原则总是真的。我们把这意思表示清楚之后,我们可以回到休谟底问题。对于后一问题,我们有类似的理由或理论,表示将来不会推翻已往,或者说我们有把握担保将来与已往相似。至于如何相似法,现在可以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