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念底后验性。照我们底说法,意念总有两方面,一是摹状,一是规律。就摹状说,意念总是后验的。至少从我们得到意念底方法着想,或者从我们盼望它能继续引用这一方面着想,我们要说它是得自所与之所呈现的。既然它是得自所与之所呈现的,它当然有后验性。这一点,前此论摹状时所举的例,似乎都可以表示。所谓“橘红或橘黄”,就我们得此意念底方法说,是得自x,y,z之所呈现,而就这一方面说,这意念可以说是有后验性。请注意,我们这里说的,不是说这意念是后验的,我们说它有后验性,这就是说,就摹状说,它是有后验性的。意念底后验性非常之重要,我们在本书既然注意到后验性底重要,我们的确可以说是注意到经验主义者一部分的主张。本条所谈的后验底“验”字,是普通所谓经验,而不是本书所谓经验,照本书底说法,所谓经验不仅是得自所与而且是还治所与。还治所与不只是意念底摹状所能办到的。
2.意念底先验性。可是,意念不只是摹状,而且是规律。就规律这一方面着想,意念有先验性。规律是以意念底所谓为接受办法。此办法不随所与底变更而有所变更,此所以它是办法,不然的话,它就不是办法了。此办法无论何时都可以引用。我们已经说过没有不能引用的意念。可是,我们只说无论何时都可以引用而已,我们不说无论何时都用,我们用与不用当然是另一问题。我们在不同的场合之下应该用或不应该用当然更是另一问题。说无论何时都可以引用,就是说,无论以后的所与如何地呈现,我们底办法总是办法。好象一国底法律说“杀人者死”,即令在该国十年之内或百年之内没有人杀人而该法律仍为法律一样。我们已经表示过,意念虽无所谓变更,而我们对于它有取舍。我们舍一意念就是取消一办法,取一意念就是决定一办法。这办法先于以后而有效。这就是说,无论所与以后如何呈现,我们底办法已经决定了。这就是意念底先验性。请注意这也不是说意念都是先验的。
3.先验与后验不能分。摹状与规律既然是二者不能分开的,后验性与先验性也是二者不能分开的。只有后验性,意念毫无用处,只有先验性,意念也毫无用处,如果意念只有后验性,则摹状时的情景也许是活泼泼地呈现于当前,但是以后如何,我们毫无办法。休谟底哲学说不通,因为他只承认意念底后验性,结果是他对于许多的问题毫无办法。如果意念只有先验性,则我们底意念可以完全是空中楼阁,我们虽有一大堆的接受所与底办法,然而也许根本就没有引用这些办法底机会。这些办法都可以象束之高阁的法律。总而言之,如果意念只有后验性,它可以实而无效,如果只有先验性,意念可以完全是空的。无论是二者之中任何一情形,我们对于新所与之来都只好瞠目结舌。要意念不空而又实在地引用,我们非要求它既有后验性而又有先验性不可。
4.意念是二者底综合。根据上面底讨论,我们一方面不承认 Innate ideas。意念本身无所谓来往。就意念显现在思议历程中出现说,它有所谓来往,但是,官觉者既不生而有思议,即意念显现也不与生俱来。另一方面我们也没有“空白的心”(talula rasa)被动地让所与去印花纹。如果我们让所与印花纹,印了一次之后,马上要擦去预备下一次再印,不然的话,下一次的所与既没有地方印花纹,对于官觉者就毫无影响了。意念总是普遍的,想起它虽在某时某地,得到它虽在某时某地,而它本身无所谓在某时某地。意念(除式外)总是摹状,所以总有后验性,它总是规律,所以它总有先验性。有意念者得到意念的官觉者不能完全主动,也不能完全被动,既不被动地等意念来,也不主动地乱用意念。引用意念就受意念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