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假如我们对于意念或意念显现,不弃而不用,引用的范围无分于时间。我们对于意念有取舍,有时我们弃一意念而不用,这不是意念底改变而是我们底取舍。取舍问题我们现在只提及而已,不预备讨论。所注意的是,为我们所取的意念底引用,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在这一点上意念底规律同法律章程不一样。法律与章程都不规律既往,我们不能以现行的章程与法律规律既往,它们大都有“自公布之日施行”底表示。意念则不然,它上规既往下律将来,除非它被弃而不用,它底引用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从时间方面着想,意念底规律是超时间的。地点问题同样,意念底规律也没有地点上的限制,不过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略而不谈而已。
2.上规既往。意念上规既往,颇有困难问题。所谓意念底规律是以一意念底方式去接受所与。上规已往应该是,我们以意念去接受已往的所与。可是,已往的所与根本不容易谈。显而易见,既经已往,则所与不是所与了,它是一去不复返的。谈已往的所与,决不是对于我们为所与的所与。大概我们免不了要说这样的话:假如我们对于x所与,我们现在以A名称所表示的A意念去接受,即令从前的人不以A去接受他们所遭遇的x那样的所与,而以B名称或B意念去接受那样的所与,我们会说,从前所谓B,就是现在的所谓A,不过名称不同而已,或者说,从前的人说了一句假话。 x根本不是B而是A。说“今之王,古之帝也”,就是说,当时底所谓“王”,就是那时候以前底所谓“帝”,不过名称不同而已。至于以日食为天狗吃日,我们现在大概会说,从前的人说了一句假话。我们所以如此绕弯地说者,因为从前的人底所与不是我们底所与。可是,虽然他们底所与不是我们底所与,而假如我们有他们底所与,我们仍以A意念去接受那样的所与。这就是上规既往。
3.下规将来。我们对于一意念弃而不用是一件事,而意念规律将来是另外一件事。对于一意念我们可以弃而不用,假如弃而不用,则我们需要另一意念。也许所取的比所舍的更不合式,也许所取的比所舍的要高明得多,这在现在我们不讨论。可是假如我们保留某意念的话,该意念底规律不是有限制的;它不会在明日打住规律。也不会在一千年打住规律。这些话似乎有语病,我们也许还是用“如果—则”的方式表示。如果我们保留A意念,则三千年之后的所与合乎A规律者,我们在现在已经决定了用A去接受。也许我们从已往说,意思容易清楚一点。假如我向来引用A意念,今日忽然弃A意念而取B意念以代替A。我们不能说从今日起,是B的所与开始是B,因为从前以A去接受的所与也是B。我们对于A,B两意念,尽可以在某一时间弃A取B,而x所与之是 B,并不从某时间开始。对于已往是这样,对于将来也是这样。也许我向来以牡丹去接受某一朵花,从今天起我以芍药去接受它,可是,我虽自今日起以芍药去接受它,而它之为芍药并不自今日始。我们对于意念底取舍虽在时间中,而意念底规律不在时间中。意念底规律不仅上规已往,而且无限制地下律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