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律底定义。所谓规律,是以意念上的安排,去等候或接受新的所与。假如有所与为我们所接受,此所与是特殊的,具体的。就特殊的说,此所与虽是特殊的,而此意念上的安排不是特殊的,它是普遍的。此接受也是特殊的接受,它是一件事体,而此接受方式不是特殊的,它是普遍的。就具体的说,此所与虽是具体的,而此意念上的安排不是具体的,它是抽象的,此接受也是具体的接受,而此接受方式不是具体的,它是抽象的。不仅摹状是抽象的摹状,规律也是抽象的规律。
2.规律底例。我们可以先从例着想。玩蟋蟀的人有所谓左搭翼,玉锄头,艳皮青,黄大头,青麻头,……等等。这些名目,在对象上都代表一类蟋蟀,在玩蟋蟀者底思议中,都表示意念。他物色蟋蟀,就是去看许许多多的蟋蟀(这些都是能以“蟋蟀”去接受的虫,能以“虫”去接受的动物,能以动物去接受的生物……),看这许许多多蟋蟀之中,有没有上面所说的各类的蟋蟀。所谓有某类的蟋蟀,就是有能以某意念去接受的蟋蟀,所谓没有某另一类的蟋蟀,就是没有能以某另一意念去接受的蟋蟀。所谓“玉锄头”是一意念,它有所谓,而此所谓就是一方式,而此方式也就是一套条件。如果所与之中有满足这一套条件的,我们就以玉锄头这一方式去接受,而其结果就是我们发现一条玉锄头,或者说我们看见了玉锄头。上面所说的许多名目,和玉锄头一样,都表示意念,都有所谓,而这些不同的所谓,都是不同的方式,我们都可以根据这些方式去接受所与。
3.抽象的接受方式。抽象的摹状才是摹状,抽象的规律才是规律。以上的例子已经表示规律是抽象的。所谓玉锄头当然是意念,也许不止于意念,也许是概念。但是,它总是意念,所以它总是抽象的。意念也许只须名词表示,它底所谓也许须用话来表示,可是,意念实在就是它底所谓。这一点在别的地方已经讨论过,现在不讨论。现在我们只说意念与它底所谓是二而一或一而二。意念是抽象的,它底所谓当然也是抽象的。说所谓是抽象的,当然也就是说,方式是抽象的,或条件是抽象的。也许我们引用意念的时候,我们同时引用此意念所寄托的意像,而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然而意像不是意念,它也许帮助意念,也许增加我们底接受能力或接受底速度,它不就是那接受方式。那接受方式仍是抽象的意念。所接受的所与当然是具体的,特殊的。假如我们在许多蟋蟀中,发现两条玉锄头,这两条玉锄头决不会是一样的,它们是两特殊的,具体的,所与;可是,虽然如此,所谓玉锄头仍是一样。
4.抓住所与底办法。为甚么把意念叫成方式呢?为甚么把意念之为方式叫作规律成分呢?因为就意念之为方式说,每一意念底所谓,都是一对于所与底普遍的办法。我们对于所与有种种不同的反感。看见一所与,我们也许要去吃它,看见另一所与,我们也许要打它,看见更一所与,我们也许要去闻它,……等等。这许多反感之中,有一反感,是在意念上抓住所与。在知识论,我们所注重的,是这一反感。就这一反感说,每一意念是一抓住所与的办法。它实在是说,凡合乎某某条件者,我们以某意念去安排,去接受,去收容。每一意念都是一条章程,或者一条法律,凡所与之呈现某某形色者,我们都以某某章程或法律去应付。规律不是规定所与如何呈现,它所规定的,是我们如何接受。用章程或法律作比喻,所注重的,就在这一点。假如有法律说“杀人者死”,这一条法律没有规定人底行动,它不能担保以后没有杀人那样事发生,它只规定一办法,这办法就是,如果有杀人那样的事发生,我们以“死”去应付那杀人的人。在这一点上,意念与法律相似,它不能规定所与如何呈现,好象法律不能规定人民究竟如何行动一样,它只能规定我们如何接受,好象法律规定政府如何办理一样。比喻总有相似处,有不相似处。法律有寓教于法,寓劝于禁,那一类的宗旨,而意念底规律没有,这就是不同点之一。其它的不同点尚多,但是就规定办法说,意念与法律无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