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所与中的性质(1 / 1)

1.所与中确有性质殊相。性质共相既然是从所与得来的,这当然表示所与中本来是有性质的。但是所与在官觉中所呈现的是性质殊相。性质殊相有些为专官所司,例如耳之于声,目之于色;有些虽不为专官所司,然而既有前项的性质,它们底存在不成问题。所谓存在大都是所谓占时空位置,而从所与说,是所与中的项目。所与中的确有性质殊相底项目。问题是所与中有没有性质共相。

2.所与中有性质共相。我们在本章所谈的所与是客观的所与,客观的所与是有观的现实。有观的现实和无观的现实当然有分别,此分别即有观与无观,可是这分别前此已经说过不影响到共相。有观现实中的共相就是无观现实中的共相。无观的现实中有共相,有观的现实中也有。所与不过是有观的现实而已,当然也有共相。前此已经表示它有关系共相,现在我们表示它有性质共相。可是,所与有共相底有和有殊相底有大不相同。有殊相底有就是上面所说占时空的存在,或是所与底项目的存在,所以有殊相底有是存在的有。如果我们把所谓“有”限制到存在的有,我们当然要说所与中没有性质共相。也许大多数的人对于“有”只有这个用法,果然如此,他们会很自然地说所与中没有性质共相。

3.狭义与宽义的有。存在的有是狭义的有。如果所谓实在是限制到这狭义的有的,则实在的东西未免太少了。有好些情形,我们明知其为实,而照此说法也就不实了。从前对于因果底问题感觉到困难者,一部分的理由,就是在无形之中,我们把实在限制到存在,而把存在又限制到所与中的项目。一部分对于“力”底问题底困难也是如此。甲因与乙果都是所与中的项目,然而甲因致乙果底“致”,不是所与中的项目。照狭义的实在说,甲乙虽实在,而“致”就不实在,因果当然有问题了。“力”底问题同样。在上条我们已经表示所与中有共相,不过所谓“有”不限制到存在而已。共相不存在。显而易见,共相不占时空,如以占时空为存在底标准,共相当然不存在。共相也不是所与中的项目。可是,虽然如此,共相的确实在。“人”之为“人”,“树”之为“树”,我们无法否认其实在。在这里我们不分析各种不同的实在,实在两字底意义至少有二十种,有好些是常用的。在这里我们只表示共相是实在的,而所与中不仅有关系共相而且有性质共相。

4.认识需要区别工具。在收容上,我们对付性质和对付关系底办法一样。官觉者收容所与之所显示的共相去应付所与之所呈现的殊相。大致说来这就是以所得治所与,或以官觉之所得还治官能底所与,或以经验之所得继续地经验。上节所谈的是所得中的关系,本节所谈的是所得中的性质。本章所注重的是认识,认识虽不是以普遍治特殊,而是以特殊套特殊,然而认识总得要利用区别工具去区别所与。关系与性质一方面固然是所与底分别底经纬,另一方面也是区别的工具。既讨论认识,当然要讨论区别工具,既讨论区别工具,当然要讨论关系与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