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性质”。我们这里所谈的,也可以说是性质“类”,这意思与前此谈关系一样。所提出讨论的,不是这一性质,那一性质,而是各性质之所以为性质。我们仍可以从以上所说的谓词着想。有些谓词是能单独地引用于呈现或所与中的一项目的,例如红、白、方、圆……等等。这些谓词当然也可以引用到多数项目,例如“眼所见的都是绿的”,可是,这仍然是单独地引用所谓绿于各项目,所谓“都是”不过是总其成而已。若就整个的集体说,它无所谓绿,好象桌子类不是桌子,椅子类不是椅子一样。关系与性质底分别应该清楚。
2.性质共相与性质殊相。所与所呈现的性质,和官觉所得的性质,都是现实的性质,而现实的性质和现实的关系一样有共相与殊相底分别。红的个体或白的个体所共有的红或白,我们叫作普遍的红或白,或共相的红或白;某红个体底红某白个体的白,我们叫作特殊的红或白,或殊相的红或白。前者为共相,后者为殊相。在这一点上,性质与关系底情形相同。所与之所呈现的性质是性质殊相,官觉者得自所与的性质是性质共相。官觉者所利用以为区别工具的,是性质共相,以此工具去区别,所区别的是性质殊相。
3.所注重的是性质共相。本节与第三节一样,我们所要讨论的是性质上的共相。殊相可觉而不能讨论,除非所讨论的是殊相之所以为殊相。所能讨论的总是共相。殊相不能与特殊的个体分开,语言也无法表示。一性质共相独立于任何有此性质的所与,共相的红独立于任何红的x,y,z,……但红既为共相而不只是可能,它不能独立于所有的红的x,y,z,……等。我们可以讨论红之所以为红而不能讨论这本红书底“红”。当它呈现的时候,我们虽然可以指着它说许多话给同时看见它的人听,然而离开呈现的时候地点,我们没有法子形容给没有看见过它的人,使他得到那本红书底红。
4.性质意念得自性质共相。这里所讨论的性质,是能引用到所与中一项目底谓词之所表示的共相。现实底性质上的分别,不必为官觉者所觉,而官觉者所觉的性质上的分别都是现实本来有的分别。此所以我们在第二节论所与的时候,头一段就提出现实底分别。其所以要如此表示的道理,就是说明我们底区别不是我们底创作。我们所谈的性质与关系都是共相,既是共相,都是现实的,不止于我们底意念而已。我们也可以这样地说,我们虽利用关系意念与性质意念去区别所与,然而这些意念既得自所与,当然得自现实的共相,这些意念底来源不是虚的;反过来,我们既能引用这些意念以为区别所与底工具,它们也洽合于当前的所与,也不会是空的。